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当前位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新闻动态 / 正文

    财税法工作坊第43期举办 四校师生共议合慧伟业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发布时间:2022/12/17

    2022年12月9日晚,由华中科技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厦门大学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财税法方向的研究生和老师们组织的四校财税法论坛在腾讯会议线上进行。本次论坛围绕“合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典型案例展开讨论。论坛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磊同学主持,四校研究生分别就“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规制危险犯还是实害犯”、“税收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税收行政处罚与税收刑罚的关系”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否以故意作为主观要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此罪与彼罪区分标准”四个焦点问题进行观点分享与评议。本次论坛还特别邀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貌老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冠煜老师、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宗涛老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维真老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聂淼老师和武汉大学法学院高苑丽博士研究生以及实务界专家等担任评议嘉宾。四校研究生、本科生四十余人以及部分实务界人士参与了本次论坛。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陈星雪同学首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规制危险犯还是实害犯”进行了观点分享。她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抽象危险判断入手,就该罪分别以行为犯、目的犯和实害犯作为判断基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她认为此罪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制裁逃税的预备行为来预防逃税行为,才能更好地保证占我国最大的税收收入比例的增值税安定入库。因而将此罪所产生的危险认定为是抽象危险,更有利于界定该罪保护的法益范围,也能够更好解决无抵扣可能的虚开、相互“对开”或“环开”以及“挂靠经营”和不存在挂靠关系的如实代开等问题。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宝山同学对“税收犯罪所侵害的法益”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税收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括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国家税收利益,这两者之间并不具有主次之分,而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厦门大学法学院张翼同学对“税收行政处罚与税收刑罚的关系”进行了观点分享,对于可罚的违法性问题,她采取了温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对于虚开罪的 性质问题,她采目的犯和结果犯双重限定说,否定了行为犯说,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在违反秩序的基础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独立进行判断。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妍、韩宇晨两位同学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要件分析”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分标准“两方面展开论述。她们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方面要求以故意为构成要件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仅如此,该罪侵犯的法益还应当包括微观层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和宏观层面的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区别:第一,行为是否发生在发票开具阶段;第二,主观上是否需要特定目的;第三,购买金额的界定不同。

    在四位同学观点分享完毕后,四校研究生分别对四个主题观点分享进行了评议。

    华中科技大学评议现场

    厦门大学评议现场

    特邀嘉宾评议环节,李冠煜老师首先对同学们的观点呈现表示赞赏,并分四个部分进行了评议和指导。第一部分是我国的刑事政策问题,李老师指出经济刑法的轻缓化是我国的刑事政策导向,因此将刑事政策的价值体系纳入犯罪论体系中,才是正确之道。他还指出,刑事犯罪与行政处罚既具有质的区别,又有量的区别,因此将虚开罪定性为抽象危险犯,与我国对民营企业相对宽宥的刑事政策是违背的。第二部分是法益的本质问题,李老师指出将税收犯罪保护的法益定义为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是有问题的,因为现在的法益学说一般认为管理制度不具有成为法益的适格性,因此发票管理制度这种中间法益不能成为虚开罪的保护法益。张明楷教授将本罪的法益界定为税收财产和发票的公共信用,是比较妥当的。第三部分是实定法的问题,李老师认为将虚开罪定性为实害犯也是不妥当的,毕竟《刑法》第205条上没有规定目的要件或者结果要件,如果这样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可以采抽象危险犯和实害犯的折中说,将其定性为准抽象危险犯,然后追求个案正义的判断是一条可行之路。第四部分,李老师谈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他认为我国刑法是重刑结构的刑法,因此要兼顾法益侵害性和预防必要性,在出罪和轻刑化方面采取一些措施。

    高苑丽博士指出,对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关系,她认为先要看法益是否具有一致性,如果法益不一致就要做独立性判断,将税收行政处罚作为逃税罪的前置要件是比较妥当的。至于税法保护的法益,应该充分考虑实体法益和程序性法益两个方面,税收征管程序和国家税款利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聂淼老师从法解释学角度,提出了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罪中“骗取”一词存在深入讨论的空间,因为在留抵退税的场合中定性为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是很难判断的,正如《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也是采税收债务关系说,刑法中“骗取”的意义有待进一步探讨。

    王宗涛老师在总结点评时指出,税法上的法益与刑法上的法益理解上还是存在差异的,在税法上,发票管理秩序依旧是值得增值税发票犯罪保护的法益,因为相比发票所具体承载的税额,增值税发票建构的发票管理秩序是更为重要。

    交流会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四校的师生和特邀嘉宾们对合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各位老师的观点分享也让与会人员受益匪浅。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次交流会圆满结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