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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权副教授应邀参加第二届数字正义论坛

    发布时间:2022/12/21

    2022年12月3日,刘权副教授应邀参加第二届数字正义论坛“数字社会治理中的公私合作”研讨会。该论坛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与会嘉宾共同为数字时代公私合作的理论、制度、机制和实现路径建构贡献智慧。

    开幕式暨颁奖典礼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周学峰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致欢迎词。龙卫球立足平台型组织这一数字社会的纽带和核心基地的定位,指出自上而下的“单管式”保护型管理模式往往很难穿透数字化平台的复杂设计,基于此,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引入公私合作机制,使得平台更加积极主动地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姜伟指出,面对数字化转型给传统法治带来的诸多挑战与变革,数字治理必须构建主体多元协同高效的治理模式,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规范数字企业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责任,调动公众的监督者责任,畅通治理主体间的沟通协调,确保数字化以人为本,造福人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陈志远指出,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各种新型矛盾纠纷也相伴而生,对此,人民法院着眼推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和实现数字正义。一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构建数字时代的司法新模式;二是全力维护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三是大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四是不断深化理论实践交融,繁荣数字法治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周汉华指出,数字社会的特征,一方面表现在跨边界的创新发展与快速融合,另一方面表现在公私边界是法治和自由的基础。我国的公私关系早在建国之初就面临挑战,进入信息时代,公私边界问题在广度和深度上较以往更为延伸,所牵涉的是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和全社会关心的重大问题。

    刘权作了题为《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的报告。刘权认为,主体责任是任何主体做好分内之事所应主动承担的积极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要求平台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是弥补数字时代法律治理缺陷的迫切需要,是发挥平台主观能动性以实现预防式治理的基本路径,也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必然要求。平台具有市场经营者和规制者的双重主体身份,应积极向善而不断追求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平台主体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契约责任和道德责任三层构造,分别要求平台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道德义务。不适当地强调主体责任,一方面会导致平台运营成本过大,导致平台过度行使权力而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容易使得政府逃脱应有的监管责任。不宜过度泛化主体责任,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允许平台适度变通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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