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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36期 民法典研究与法学方法论(一)

    发布时间:2023/03/27

    2023年3月22日下午13时30分至17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第36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210如期举行。我院王叶刚、徐建刚、武腾老师和二十余名同学研讨《民法典》的前沿问题和法学方法论的若干问题。本期工作坊采取线上直播与线下研讨同步举行的方式,由田恬、白萌、沈小倩、钟国诚、吕启航五位同学进行了汇报。

    工作坊伊始,各位老师对同学们的参与表达了欢迎。王叶刚老师提出了法学方法论对于民法学习的重要性,鼓励同学们将法学方法论运用于法学学习和研究中。徐建刚老师鼓励同学们要充分参与工作坊的讨论,勉励同学们积极思考、提出问题、广泛交流。武腾老师希望同学们借由工作坊这一平台认真阅读经典,扩展视野、训练思维,在积极参与中有所启发、有所收获。

    田恬同学分享了题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合法利益研究》的论文。文章从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合法利益的理论基础与司法现状出发,分析了《民法典》第524条的规范目的和构成要件,紧接着对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法利益”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归纳和整理了司法实践的若干情形。文章提出,《民法典》第524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定的债权让与效果,对第三人的保护措施较为到位,结合此效果应当对“合法利益”进行狭义解释。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合法利益”应当以财产利益为原则、身份利益为例外。王叶刚老师指出“合法利益”的范围很广泛,应当考虑对题目进行限缩;同时指出论文对该条之规范目的界定还不够清晰,第四章标题虽为“合法利益”的类型化,但似乎是各种情形之列举,因此建议考虑第三人原则上不具有代为履行的“合法利益”,然后将例外情形予以列举和明确。徐建刚老师指出该条之规范目的应当结合价值判断即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不能只关注到形式理由,对此可以参酌德国民法的规定。

    白萌同学分享了题为《预约合同强制履行责任研究》的论文。文章以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理论和实线争议为切入点,进而明确了本文采取“内容决定说”的观点,尔后对司法实践中预约合同的若干类型采取了类型化分析,明确了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合同类型划分标准,最后在类型化的基础上了分析了强制履行的具体方式。文章提出对内容完整型预约合同可采取生效裁判文书拟制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执行方式,对非必要内容欠缺型预约合同也能够适用强制履行责任;对于欠缺部分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或在符合适用《民法典》第511条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情形下,由法院适用漏洞填补规则予以补充。此类预约合同在合同内容确定性程度上较低,但并不妨碍诚信磋商义务的履行,可以间接强制的方式履行。王叶刚老师指出了论文结构逻辑性存在的问题。徐建刚老师指出,对于内容完整型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分还应进一步明确。

    沈小倩同学分享了题为《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事项涉他效力研究》的论文。文章首先分析了连带债务时效事项涉他效力的法理基础,进而分别考察了时效中断、时效完成和时效中止的效力规则、理论争议和正当性基础。文章基于《民法典》第520条的反向解释证成了时效中断和时效完成系相对效力事项,而于时效中止而言,则需具体区分事由加以确定。徐建刚老师建议文章要进一步明确时效事项涉他效力的正当化基础,并应当继续阐明现行规范的适用问题。



    钟国诚同学分享了默勒斯教授所著《法学方法论》第一部分第一章的读书报告。报告人首先概括了该章的主要内容,然后将视角聚焦于“前理解”理论,在明确了“前理解”含义的基础上,进而指出现代的法学方法论是为修正“前理解”。武腾老师对“前理解”现象进行阐述,并对引导前面论文汇报的同学采用相关方法进行研究,同时阐发了“法律续造”和“法律解释”的区别。

    吕启航同学分享了《作为正当化学说的法学方法论》的读书报告。报告人将视角聚焦于第一章第二节,主要包含宪法对法官裁判的要求、法学方法论之正当化事由:对法官权力的限制以及欧盟最高法院的判决风格与引证实践,报告人指出法官的裁判权和进行法续造的权力必须遵循立法机关的意志,从而被限制在法律所确定的范围内。徐建刚老师指出,由于案件的多样和复杂,民法将价值判断融入技术之中,因而发端出各种规则,故应当通过法技术辅助裁判。

    至此,我院第36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孔繁启

    图/田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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