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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工作坊总第33期举行 共议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

    发布时间:2023/04/17

    2023年4月12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商法学研究工作坊2023年第4期(总第33期)在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主教306教室举行。本次活动的议题是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我院王湘淳老师作为本期工作坊的特邀嘉宾参与了本次活动,周游副教授全程指导活动开展,我院研究生罗卿华主持了本次活动。本期研究团队为我院本科生陈凯茵、刘秋杉、王梓璇、杨玲、赵子翔以及研究生林睿尧、叶芷筠。同时,活动邀请了我院本科生时海腾、于学昊两位往届成员返场参与讨论。工作坊主要由主持人进行开场介绍与引导,指导老师、嘉宾老师与研究团队对话交流,参会者提问,嘉宾老师和往届返场成员发言,研究团队、指导老师与嘉宾老师回应与自由讨论,指导老师总结及答疑赠书等环节构成。本次商法工作坊共计有60余位校内外师生参与讨论。

    首先,在正式开启第四期议题讨论前,来自第三期议题研究团队的刘丰源、郝世成同学就上期工作坊有关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划分中未回应的问题作出解答。随后正式进入本期工作坊的对话交流环节。

    主持人围绕着1993年、2005年的《公司法》以及现下的一读、二读稿中关于公司经理的职权列举的变化,提出了第一个问题,即“在《公司法》中是否有必要明确列举公司经理的职权?”叶芷筠同学指出,在93年以及05年中,公司经理职权罗列的变化主要源自于时代背景;刘秋杉同学则认为,在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经理职权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的纠结与犹豫。周游老师为了启发同学们的思考,在这个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一方面,目前二读稿的设置很有可能会导致经理变为虚设的职位;另一方面,经理职权中屡次提到的经营管理到底有无区别?而后王湘淳老师对上述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王老师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到底是追求形式还是追求实质,虽然并没有绝对的答案,但也不失为思考问题的一个角度。其次,王老师提出从减少当事人的纠纷的角度出发,让公司自由选择是否设置经理抑或是规定必设经理但列明职权,才是相对而言较为合理的。

    之后研究团队就经理以及经理层的起源以及含义做了讨论。林睿尧同学和陈凯茵同学分别从经理词源的考证和经理一词的在厂长负责制时期的含义入手,向大家完整阐释了“经理”从出现到演变为当今意义的“经理”的过程。在讨论期间,周游老师对近代“经理”的变化做了详细而全面的补充。周老师指出在1904年《公司律》颁布之时,其中许多概念源自日本,而当时的许多官督商办的企业使用的却是“总办”一词,“经理”一词反而是东南沿岸闽粤商人经常使用的。此后赵子翔同学从经济史和商业商事实践发展的需要为切入点,系统阐释了自己对于经理层的理解,刘秋杉同学又以学习型小微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为例,生动具体地展示了经理层在公司中所扮演的地位。

    在经理以及经理层的定义逐渐清晰以后,周游老师向研究团队提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有经理层”?也即经理层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为什么不能通过扩大董事会等手段来实现?返场嘉宾于学昊同学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于同学认为经理层的存在其实是让将公司决策的责任落实到了某个人或某些人身上,在决策失灵时经理层是首当其冲需要承担责任的对象。与此同时,时海腾同学则认为是否应该必设经理层是一个伪命题,经理层是由于受我国科层制的制度的影响而自然而然产生的,并没有讨论其是否存在的必要。王湘淳老师在前述两位同学发言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王老师认为,从责任角度去解释经理层存在的必要性是一个可取的视角,经理乃至经理层承担的其实是一个类似于无限责任的义务。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在我国公司经营中,经理对企业的责任感更强,这也是经理无法被AI取代的原因之一。

    随后,研究团队对于二读稿中经理是否必设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王梓璇同学向大家解释了二读稿立法的出发点,林睿尧同学和赵子翔同学分别从制度成本以及实控人担责的两个方面,阐明了自己反对二读稿做法的原因。周老师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看法,一个是从商人的叛逆心理展开,强制设置经理反而会导致商人出现抗拒心理。另一方面,强制管制型的公司法,有可能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减损。周老师认为,目前二读稿的设置既强化了董事会的职权,又强制设置了经理,虽然两项举动并不冲突,但经理必设的原因仍是一个棘手的难题。

    最后研究团队以“经营和管理”为对象,对本次商法工作坊的议题进行了总结和升华。首先是杨玲同学以董事会和经理的关系层面,阐释了经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其权利的来源;其次由叶芷筠同学和陈凯茵同学对经理、经理层以及经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做了系统完整的对比;再次,时海腾同学从审计学的角度辨析了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概念。周游老师通过费维恺先生所著的《中国早期工业化》中一书中提到的一段话,向大家解释了经营和管理在英文中的具体区别。而后林睿尧同学从词源考证以及该两词在日语中的不同含义,说明了为何在我国的现行法中会出现经营管理不作区分的现象。最后,王湘淳老师针对经营和管理的区分问题,做了一个简洁有力的补充。王老师认为独立董事也许就是经营和管理在逐渐区分的一个标志,而非日常性的事务不存在对于公司而言的意义并不大,这也是经营无法进行时公司需要被解散的原因。

    在场同学对两位老师和研究团队的讨论交流进行了深入思考,并通过贴便签的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部分提出了问题。特邀嘉宾王湘淳老师抽取了其中两位同学的问题,并交由研究团队于下期工作坊进行回应。

    自由讨论环节,我院研究生冯凯文同学从两方面说明了经理必设的意义,一个是在对外业务的过程中经理的认可度似乎是要高于董事的,另一个是经理在公司内部的治理中也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董事的事务,让董事有更多机会安排其他事项。我院研究生刘珈西同学认为经理职权意定对于公司的要求太高,采取在《公司法》中明确列举的方式或许更适合目前的情况。

    最后,嘉宾老师王湘淳老师和指导教师周游老师对本次工作坊活动进行了总结,大家对王湘淳老师对活动的支持表示了感谢,在第四轮抽奖赠书之后本次商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罗卿华   图/尹玉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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