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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56期举行 德国民法总论研读(三)

    发布时间:2025/05/19

    2025年5月14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第56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顺利举办。我院武腾老师和二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读了汉斯·布洛克斯与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所著《德国民法总论》第二部分“法律行为”的第八节、第九节与第十节内容。袁紫轩、王俊博、陈倩鑫同学汇报阅读《德国民法总论》相关内容的体会。

    袁紫轩同学继续分享了第二章第八节“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内容。此次分享主要围绕“承诺”、“合同缔结的特殊性”“特殊情况”三部分。其中在“承诺”部分,分享了承诺表示的到达并非必要的三种例外情形,并且强调在例外情形中合同成立的时间。接着,对于eBay拍卖和电子商务中与消费者缔结合同的特殊性的提出了疑问并且讲述了对此的思考。最后,简单分享了对选择、社会典型性行为、沉默作为承诺三种特殊情形的理解,而后与其他同学分享了此次阅读印象最深刻的部分。

    王俊博同学汇报第二章第九节“对指向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撤回”的主要内容。“对指向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撤回”这一节主要介绍了德国民法上针对消费者的“特别撤回权”的规定,主要包括订立于营业场所外的合同、消费者借贷合同、异地交易合同等。撤回权是一种形成权,配套有相应的除斥期间,制度上是出于对消费者于特别情事下的特殊保护而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与之在性质上类似,但在适用范围上较窄,即基本仅限定于远程交易的情形。

    陈倩鑫同学分享了对第二章第十节“包含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缔结和包含滥用性条款”部分的阅读体会。一般交易条款的使用能提高交易效率、简化交易处理以及对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规定,但其弊端在于使用者可能通过一般交易条款免除自身义务、转嫁风险,实质上损害合同自由。德国法通过《民法典》第305条至第310条对一般交易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制,首先考虑的核心是一般交易条款是否被有效订入了合同。将一般交易条款纳入合同可借由就个别情况进行约定或框架协议的方式。有效纳入的前提是一般交易条款的使用人需对其进行明确的提示,相对人需表示同意,同时在可期待的知悉是否可能的问题上,使用人必须适当考虑他可以识别的顾客的身体障碍。其次,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使其免于遭受出人意料条款的惊讶,合同规定必须保持在相应的合同中通常能够期待的内容的框架之内。特定条款是否是令人惊异的,应根据普通合同相对人对条款的知悉可能性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后,解释一般交易条款时,应当参考平均水平的顾客的理解程度。若在解释一般交易条款时存在穷尽所有解释方法仍不能排除的疑义,则应由使用人承担不利。内容控制只涉及约定了不同于法律规定或者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的一般交易条款。若某个条款没有通过内容控制的检验,则该条款无效。

    在三位同学作出汇报后,与会师生共同就本次活动中所提出的疑难问题,如社会典型性行为、撤回权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并结合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充分探讨。

    至此,第56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赵梦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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