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1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第57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105教室顺利举办。我院武腾老师、徐建刚老师和二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读了汉斯·布洛克斯与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所著《德国民法总论》第二部分“法律行为”的第十节、第十一节与第十二节内容。陈倩鑫、孙钰、刘华琪同学汇报阅读《德国民法总论》相应章节内容的体会。
陈倩鑫同学继续分享了第二章第十节“包含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缔结和包含滥用性条款的消费者合同的缔结”的主要内容。若一般交易条款并没有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本身无效,原则上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没有被订入合同的或无效的条款首先应当根据任意性法律规定予以填补。若无法律规定,则需通过合同的补充解释来填补漏洞。漏洞填补后,若维持合同对合同相对方来说仍是不合理的艰难,则在某条款不生效力或未被纳入后整个合同例外地不生效。在诉讼上,消费者协会等团体有权在团体诉讼框架内请求使用者停止或废除一般交易条款。并且对包含一般交易条款的消费者合同进行了扩张保护,即使相应条款非经营者引入或仅被一次性使用,也适用相关规定的保护。

孙钰同学汇报第二章第十一节“合意和不合意”的主要内容。合意指的是指向合同缔结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当要约与承诺一致时,合同才成立。合意分为内部意思一致的合意与外部表示一致的合意。如果合意以真实意思的一致为基础,那么双方均无权基于错误撤销其表示。若合意的基础是由规范解释所导致的表示上的含义一致,则表示的含义不同于其真实意思的一方可以进行撤销。不合意即意思表示之间的不一致。不合意分为明显的不合意与隐存的不合意。存在明显的不合意时,当事人知道他们未达成一致。若未就某项重要的合同成分达成一致,则合同不成立。相反,若只是未就合同中的次要内容达成一致,则合同应当在何时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在隐存不合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认为他们已经达成一致,但实际上存在不合意。此时若未就合同的重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若未就次要内容达成合意,须考虑当事人是否认为合同已成立。
刘华琪同学分享了第三章第十二节“行为能力”的阅读体会。行为能力指的是有效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它区别于权利能力、侵权行为能力。在德国法上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部分行为能力、结婚能力和遗嘱能力五个部分。在区分部分,与大家讨论了结婚能力和遗嘱能力此种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侵权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定义。随后,在无行为能力部分,则重点探讨了“相对无行为能力”、禁治产制度以及德国民法典第105a条的缓和性规定。在限制行为能力部分,重点讨论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意义上的“纯获利益”行为、需要同意的行为之允许,明确了催告、撤回权对于法律行为效力之确定的重要意义。在此部分,探讨了德国法“中性行为”中富有争议的“对善意第三人的无权处分”问题。武腾老师认为除了对所有权人是否善意予以考量外,是否需要考虑对无处分权人行为能力的善意仍值得讨论。关于处分行为中设置抵押权的土地转让问题,对于考虑其是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徐建刚老师认为需要区分负担的来源,其来自所有权人地位的负担并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带来的负担。

在三位同学汇报过程中,与会师生共同就本次活动中所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至此,第57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严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