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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61期举行 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25/12/02

    2025年11月26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第61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教室顺利举办。我院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读了韩世远所著《合同法总论:合同类型、订立及效力》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的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和第四章“合同的效力”的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王贞尹、周亚冉、朱雯宇三位同学汇报学习《合同法总论》相应内容的体会。

    王贞尹同学分享了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的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的内容。合同成立时间的意义在于其为缔约过失与违约的分界时点,也是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的判断时间点,还是判断德国法概念上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的分界点。合同成立地点的意义则体现于其在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重要性。王同学还详细介绍了不同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判断规则,比如在口头形式中,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地点;在拍卖中,拍卖师落槌或电子系统确认成交时合同成立;在数据电文形式中,成立时间要根据是否指定特定系统来判断,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住所地是合同成立地点;在合同书形式中,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对于要物合同,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周亚冉同学分享了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详细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在《民法典》第157、500、501条下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源于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合同缔约阶段因违反保密、诚实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也需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独特,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均有差异。其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周同学结合作者韩世远老师的观点,将缔约过失责任分为合同未成立型、合同成立型、合同无效型和合同有效型等类型进行讨论,系统梳理了缔约过失的类型(如恶意磋商、违反报批义务等),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合同未成立、无效、有效等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朱雯宇同学分享了第四章“合同的效力”的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的内容。重点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个概念,并且分析了二者“同时发生”与“异时发生”的两种具体形态。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合同生效则为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性评价。在此基础上,朱同学梳理了合同的效力评价体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一般的民法学理上,法律行为分为完全的法律行为以及不完全的法律行为,对不完全的法律行为区分无效、撤销、效力未定等。我国民法典则将合同的效力状况分为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未定四种情形,区分的结果强调了合同拘束力与履行效力的不同。在对合同效力的特别限制的问题上,《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了特别法定限制,强调报批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独立性和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与批准手续。此外民法典第158条和第160条也承认特别约定限制,当事人约定主要表现为对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所附条件主要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最后,我国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来自于法律的赋予,民法典第119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三位同学汇报过程中,同学们共同就本次活动中所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至此,第61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张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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