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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62期举行 合同的效力(一)

    发布时间:2025/12/23

    2025年12月6日上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第62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会议室顺利举办。我院多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读了韩世远教授所著《合同法总论:合同类型、订立及效力》。本期工作坊由史莹莹、陆依婷和张子涵同学汇报阅读相应章节内容的体会。

    史莹莹同学分享的是有效合同的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依据《民法典》第143条,需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各有具体要求)、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瑕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二是合同有效后的具体法律效果,包括对内约束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任意履行、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合同解除等实现权利)、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对外对抗不法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整体旨在明确有效合同的成立标准与法律保障,为交易安全与秩序提供依据。

    陆依婷同学围绕无效合同的部分展开分享,主要内容包括:无效合同的概述、虚假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内容展开。在对《民法典》153条第1款、第2款的分析中指出,不应该将两者杂糅、混为一谈。对于无效的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情形、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此外,对于无效合同的补救包括部分无效、合同解释、无效行为的转换、合同改订四种情形。

    张子涵同学主要分享了可撤销合同的相关内容。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是私主体的权利,应区别于公法上国家机关的撤销。韩老师认为撤销权不能界定为形成诉权,其仅为形成权,只是行使方式特殊,需要诉请法院或提请仲裁机构行使。可撤销的事由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其中,由于重大误解是不确定概念,需要通过利益衡量和法律解释的方式进行漏洞填补。对此,德国作为典型二元论国家将错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界定。韩老师认为我国对此解释应采取一元论,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在三位同学汇报过程中,与会同学共同就本次活动中所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至此,第62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陆依婷

    审/ 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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