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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63期举行 合同的效力(二)

    发布时间:2025/12/23

    2025年12月14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第63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会议室顺利举行。我院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读了韩世远教授所著《合同法总论:合同类型、订立及效力》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中第五节“效力未定的合同”、第六节“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本期工作坊由廖启翔、张佳伦两位同学汇报学习相应内容的体会。

    廖启翔同学分享了第四章第五节“效力未定的合同”。系统阐述了效力未定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指出效力未定合同属于“未决的不生效”,其效力可通过追认确定。汇报详细梳理了效力未定的主要类型,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合同等,并特别强调了《民法典》对无权处分规则的重大修改:在无权处分场合,效力未定的是物权处分行为,而非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本身。此外,他还分析了追认、催告、撤销(书中论证《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使用的“撤销”一词,严格而言应为“撤回”,此为立法用语瑕疵)等效力确定机制的核心规则及其法律效果。

    张佳伦同学分享了第四章第六节“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首先归纳了合同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常见情形与相关法律依据。随后,系统梳理了法律效果上的三种主要救济路径: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孳息及费用处理)、折价补偿(适用于不能或不必返还的情形)以及赔偿损失(基于过错构成的缔约过失责任)。汇报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如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折价补偿的时点确定、损失赔偿的过错认定等疑难问题进行了辨析,并简要说明了合同部分无效及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性的规则。

    在两位同学汇报过程中,同学们共同就本次活动中所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至此,第63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廖启翔

    审/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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