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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志红教授著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研究》出版 | 前言

    发布时间:2026/08/14



    成果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研究》

    出版信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6年6月

    成果作者:宋志红

    成果内容

    本书是系统研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学术著作,凝聚了作者参与该法起草和宣传解读工作的研究心得。全书由11篇论文组成,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财产制度、股份合作、收益分配制度、成员权制度、适法性调整等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前7篇为立法前围绕相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成果,多项观点被立法吸收;后4篇为立法后的解释论,致力于解决法律适用和实施中的难点问题。这些论文汇集在一起,能呈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形成过程和底层逻辑,有利于深刻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及其一系列独特制度设计的背后因由。

    作者简介

    宋志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荣获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等荣誉称号。主要学术兼职有:中国土地学会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土地学会经济分会委员、北京市土地学会法律政策委员会副主任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土地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业农村法治等。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5项,发表论文80余篇,出版多部著作,多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深度参与国家多部土地和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的制定,数篇咨政报告获重要肯定和采用。2020年以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小组专家组成员,全程参与该法起草工作,对该法制定作出重要贡献。


    前 言

    宋志红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是一部涉及农村诸多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法律,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其颁布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承担着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主体。但对于这样一类重要的主体,其法律制度供给长期处于严重不足状态。从实践来看,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组织地位不明、集体资产家底不清和归属不明、成员范围模糊、成员权利不落实、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管理机制混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发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与此同时,相关立法任务被提上日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20年上半年,农业农村部作为牵头单位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组建立法团队,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笔者有幸受邀作为立法起草专家组的成员全程参与了起草过程。经过紧锣密鼓的起草工作,起草组形成了初步草案,并于2021年年底转交至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由后者继续对草案予以完善。2022年12月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6月28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在此过程中,笔者持续通过各种方式为立法建言献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除在技术层面对一些制度设计细节存在不同认识外,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对立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存在重大争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对此,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独立代表主体说,认为二者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设立的专司财产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前者为后者的下设或者内设组织;二是实质同一说,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实质同一性,前者是对后者组织化、法人化改造的结果,前者对后者的代表是通过自身的治理机制直接实现的。依前一种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各有其成员和财产,农民集体成员不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集体财产不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依后一种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财产均与农民集体的保持一致。由此可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之关系的不同认识,将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立法思路,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本质内涵、成员和财产等核心制度的设计也会迥异。

    对此,笔者主张实质同一说,并遵循此思路就立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展开研究,形成了7篇文章,按发表时间顺序依次为:《论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涵》(载《团结》2021年第5期)、《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关系重构》(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3期)、《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民法典〉第262条真义探析》(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5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财产管理者的四重逻辑》(载《农民日报》2023年5月13日)、《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困境与破解之策》(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3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载《江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

    这些文章均致力于回应立法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其中一些文章发表后引起了较大反响。其中的部分观点被草案采纳,例如:笔者主张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双重同一性,即成员同一性和财产同一性;主张将作为特别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本质上具有企业属性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明确区分;主张厘清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主体的独特性和法定性,将经由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而设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集体资产设立的各种企业等,定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市场主体,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主张将“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标识;等等。这些观点均在法律文本中有所体现。

    与此同时,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牵涉面很广,在有限的立法日程内,难以对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问题作出详细和完备的规定,故此立法确立了“有限目标”,并遵循“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细”等原则。这也导致法律文本中的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和粗略,从而给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法律颁布后,笔者参与了一些配套规定的起草讨论和法律的宣传解读工作,实务部门的同志就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提出了一系列问题。鉴于此,笔者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四个关键问题—成员身份确认、财产制度、成员权、适法性调整,展开研究并分别撰文,依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制度的体系解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6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制度四论》(载《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5年第1辑,与笔者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张宏宇合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的体系解释》(载《政治经济学动态》2025年第1期,与张宏宇合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甄别与适法性调整》(载《法治社会》2026年第2期)。

    前述11篇文章讨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制度,均致力于回应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中的各种争议。回头来看,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之所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存在如此大的认识分歧,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体的认识不一致。正如陈甦教授所指出的,虽然表面上都使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术语,但其所指“本体原状常非同一事物”。而其背后更深层的原因,是前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

    虽然笔者一以贯之地主张实质同一说,并且认为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也将实质同一说作为其底层逻辑,但对此法学界并未达成广泛共识,不少学者仍然坚持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采纳了独立代表主体说,并以此为基础对法律文本的相关条文予以解释。这也使这一重大理论争议从立法前延续至了立法后,进而给法律的理解、适用和实施带来困惑和混乱。显然,在就基本理论问题甚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涵都无法形成学术通说的情形下,法律的解释、适用以及漏洞填补和配套制度建设均无法走向深入和精细。

    本书的11章内容分别对应前述11篇文章,这些文章全部以实质同一说为理论基础,体现了实质同一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上的运用和展开,内容上涵盖了对相关学术争议的回应、对立法原理的阐释、对草案的修改完善建议以及对正式文本的解释方案等。希望这些文章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底层逻辑和制度意蕴,进而助推法律的准确、全面适用和实施。

    在几年的立法参与过程中,笔者在不断成长,相关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如今回头来看,一些文章中的思考和阐述难免存在缺漏和浅薄之处,但主要观点在今天仍然是立得住脚的,其所针对的学术争议和现实问题对今天法律的理解、适用和实施亦具有参考价值。故此,此次将它们编入本书时,保持原文章的观点、结构和主体内容不变,以客观呈现在特定时期笔者对相关问题的思想观点、认识水平和心路历程,亦客观呈现这些文章对于推动立法和相关学术研究的贡献。但鉴于文章在发表时有篇幅限制,且不同的报刊还有不同的写作风格偏好,此次编入本书时采用的是编校之前的版本,在个别表述上可能会与已公开发表的文章略有不同。与此同时,为了方便读者快速阅读,本书每章前面都设了导读,概要介绍该文的写作背景和主要内容。

    本书得以出版,首先要感谢立法起草领导小组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前者包括但不限于陈锡文主任、何宝玉主任、赵鲲司长、王宾司长、余葵巡视员、施春风主任、张成副司长、门炜副主任、冯汉坤处长、杨霞处长、崔琳副处长等,后者包括但不限于孙宪忠教授、陈甦教授、陈小君教授、温世扬教授、房绍坤教授、高圣平教授、高飞教授、李蕊教授、肖鹏教授、管洪彦教授、吴昭军副教授等。他们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真知灼见给予笔者极大启发,也成为笔者撰写系列文章的直接动因。感谢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立法参与平台,感谢为本书所涉案例素材调研提供支持的地方领导和朋友。

    感谢《中国法学》副编审任彦、《法学研究》编审冯珏、《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江西社会科学》副主编叶萍、《财经法学》责任编辑王叶刚、《法制与社会发展》责任编辑路鹏宇、《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副主编吴昭军、《法治社会》责任编辑张凇纶等,他们的专业建议和用心编审,对文章的完善和发表功不可没。感谢对相关文章提出宝贵修改建议的众多匿名评审专家,他们是系列文章得以成熟并顺利发表的无名功臣。

    感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宏宇和贺彦菘同学,二人分担了部分论文的资料检索和校对工作,张宏宇同学还参与了其中两篇合著论文的写作。感谢中央财经大学对本书出版的资助,以及科研处和财务处有关同志在此过程中所承担的系列工作。

    最后,要特别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政法分社社长郭虹和相关编辑的辛勤付出。

    书中的疏漏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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