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法治中国论坛举行 郭锋教授主讲内幕交易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6/12/28

    2016年12月22日晚上7点,“法治中国论坛”系列讲座之“内幕交易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在学术会堂604举行。本次讲座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郭锋教授主讲,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主持。出席本次讲座的有副院长王克玉教授、副院长李伟副教授、陈飞副教授、董新义副教授、杜晶副教授、王毅纯博士等。法学院部分研究生与本科生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邢会强教授介绍了郭锋教授在证券法领域的杰出成就,并向出席本次讲座的各位老师介绍了论坛主题。

    内幕交易

    郭锋教授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为引,指出当下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呈现专业技术性、道德模糊性和行为隐蔽性等特点,使得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在发动和认定上具有较高的难度。因此,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证券法和刑法有关证券反欺诈的条款显得很有必要。

    郭锋教授的讲座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分别为内幕信息的特征、损害的确定、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在第一部分,郭锋教授认为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重大性、相关性及明确性等特征;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主要股东及其他证券市场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使他人买卖证券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在第二部分,郭锋教授认为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因内幕交易行为导致股价下跌或上涨造成的损失;另一部分是股市正常的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二者经常交织在一起发生,让内幕交易行为人对后者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如何确定正常的价格波动却是一个难题。因此,郭锋教授提出投资者的损失应当采用差价计算法更为合理,即损失赔偿额等于股票交易时价格与内幕信息披露时或此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股票价格差额。在第三部分,郭锋教授认为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理由是在证券内幕交易中,行为人多为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而受害人多为一般的投资者。因此要求受害人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过于困难。在第四部分,郭锋教授以“有效市场假说”和“市场欺诈理论”为基础,认为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用推定的方法,即投资者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无需证明因果关系,只要其属于内幕交易人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就确认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赋予其要求内幕交易者赔偿其损失的权利,但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独立因素造成的除外。

    本次讲座的成功举办,让同学们对证券法的前沿问题有了相当的了解,对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有了深层次的体悟和思考,增强了同学们对证券法学习的兴趣,为今后的学习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图/王旭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