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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难路”沙龙第十一讲 武腾博士解读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05/29

     

    2015527日中午,“学院难路”沙龙第十一讲在法学院学院南路校区会议室如期举行。本讲主题为“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条件”,主讲人为我院武腾博士。本次沙龙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尹飞教授主持,曹晓燕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郑琳副教授、刘燕副教授、张小平副教授、李朝晖副教授、缪因知副教授、白斌副教授、张晓冰博士、赵真博士、朱晓峰博士、马静远博士、刘权博士、刘君博博士等参加本次沙龙。

     

    本次沙龙,武腾博士从“问题的提出:债权人于何种条件下可以拒绝受领瑕疵物的交付”、“瑕疵商品房的拒绝受领条件”、“瑕疵(融资)租赁物的拒绝受领条件”、“决绝受领瑕疵物的根据和规范基础”、“《合同法》第148条中的拒绝树龄制定的出路”等五方面具体阐述了“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条件”问题。

    沙龙伊始,武腾博士开门见山,直接就“债权人于何种条件下可以拒绝受领瑕疵物的交付”的问题背景作出了说明,详尽剖析了拒绝受领瑕疵物问题。随后,武腾博士以我国瑕疵商品房拒绝受领中的社会实践与司法实践、瑕疵(融资)租赁物的拒绝受领的社会实践与司法实践为例,阐明了我国司法机关现今对于瑕疵物拒绝受领案件的审理逻辑——运用《合同法》第148条作为判决依据。但是,武腾博士指出,《合同法》第148条确立的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标准过高,并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而应通过扩张适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作为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根据和规范基础。对于如何谋求《合同法》第148条确立的拒绝接受制度的出路问题,武腾博士从比较法角度,列举了英美的“拒绝权”、德国的“后续履行请求权”、我国的“继续履行请求权”等相关制度,最终提出了“只要有健全的继续履行制度,不宜再构建拒绝权制度”的结论。

    参与沙龙的教师对武腾博士的讲演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就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尹飞教授指出,《合同法》第148条主要阐明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风险分担问题,并就有无必要准许所有瑕疵商品债权人均有权拒绝受领,如何处理《合同法》第72条的适用与现有《合同法》其他相关制度的冲突问题等与武腾博士进行了交流。张小平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李朝晖副教授、朱晓峰博士、马静远博士等亦纷纷就相关问题发言,武腾博士与各位老师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本次沙龙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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