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肖芳副教授在《中国法学》2025年第3期上发表论文《论外国国家豁免的仲裁例外》。该文属于涉外法治领域的前沿研究,不仅丰富和发展了涉外法治理论,而且对于在《外国国家豁免法》相关条款解释和适用中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法治的目标和要求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该文认为,外国国家豁免仲裁例外的适用应以外国国家在同意仲裁的时候没有相反意思表示、我国法院对案件本来就具有管辖权为前提条件。根据涉外法治的实践场景,对《外国国家豁免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采用“宽严相济”的方法,对不同具体问题分别予以扩张性或限制性解释和适用。一方面,外国国家豁免仲裁例外可适用于我国法院为我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仲裁程序而裁定临时保全措施这一事项,不过其中关于财产保全措施国家豁免例外的认定应尤为谨慎。另一方面,对于以外国国家为被申请人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案件中的国家豁免例外的认定,应要求案件所涉实体争议与我国具有实际联系。在我国仅为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我国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时,对该类案件管辖权的行使应该进行适当限缩。
文/康馨元
审/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