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环境金融法研究中心的邀请,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部安德烈(Andre de Hoogh)教授于2015年4月24日晚在沙河校区408教室举办了题为“世界贸易组织稀土案中环境例外条款的适用”的讲座。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环境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小平副教授主持讲座,中心执行主任朱家贤副教授出席讲座。
“稀土案”指2012年3月中国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问题的磋商请求。各方于2012年4月25日-26日进行了磋商,但磋商没有取得结果。2012年6月27日,上述3个成员根据DSU第6条提出组成专家组请求。WTO争端解决实体(DSB)在2012年7月23日例会上决定根据DSU第9.1款规定设立专家组,审理由各成员提出的争议。
WTO于2014年3月26日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制措施案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稀土出口管制措施违规。针对专家组上述裁决,美方于4月8日提交上诉请求,中方随后对美国提出交叉上诉请求,并于4月25日对欧盟、日本提出上诉请求。
2014年8月8日,WTO公布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维持此前WTO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
在该案中,中国援引了《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款“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为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进行抗辩,但由于受“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以及条款规定问题,最终败诉。
在讲座中,安德烈教授围绕WTO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综合运用语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说明了解析了中方法律意见的立论结构及败诉的理由,指出了援引GATT 1994第20条必须满足的条件,并就WTO规则涵义的确定、怎样准确理解GATT 1994 第20条(b)项和(g)项的规定、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关系、中国可能的应对策略等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
朱家贤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争端解决机制对于WTO的运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争端解决机制对相关案件的裁决是解释和适用WTO规则的重要依据。安德烈教授对于稀土案的解读不仅化繁为简,完整勾勒出该案的全貌,而且对于协调产业政策与外贸政策的关系、认真履行中国入世承诺、提出正确的法律对策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