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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平:寻求“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共同的绿洲

    发布时间:2007/09/30
            时间:2007年5月30日
            地点:主教215
            主讲人:张平 教授
                北京大学网络法律中心主任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
                中国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定专家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持人:李轩  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北大博士生导师张平教授给我们做这次演讲。应该说张教授的大名在九十年代初期相当不错,到现在人还仍然很年轻,但是学问做得越来越大。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弱,这些年很少请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威做讲座,今天这个大热天张平老师给大家讲座,大家感到到有一些凉意,用张老师用知识产权的知识洗涤一下我们的心灵,在座的女同学应该向张老师学习,像张老师作学问做到这个层次,在年轻的时候做到博士生导师非常不容易,我希望女生参加这次讲座之后,将来就能找到自己的奋斗目标,这辈子能向张老师学习,能够在这方面有所建树。版权保护也是很重要的话题,张老师能够高屋建瓴给大家做讲座,这对我们进一步学习和将来实践都有非常好的作用。我特别介绍两位嘉宾,首先是我们法学院特聘一位教授乔立君老师,乔老师现在给我们上课,乔老师和张老师是师生关系,另外是许斌斌老师,大家先给她们鼓掌,我们把今天最热烈的掌声留给主讲人张平教授!
        
          张平:李老师介绍有点夸张,大家不要被她误导,我年龄不小了。再有我很高兴能来到财大讨论知识产权问题。今天我们讨论话题比较新,但实际上如果有机会我们可以穿插一下,我们把最近热点问题,还有我们在版权保护方面大家不太想通的问题,我们一起讨论,希望同学们随时随地打乱我,我在北大上学的时候,我跟同学们讲我们上课要很随意。
          我们题目是说网络版权寻求知识共享和版权保护共同的绿洲,为什么用这样一个题目,同学们有一种困惑,不知道你们是不是想过,你们每天可能有很多违法的行为,或者是违法版权法的行为,当我们现在在互联网上去浏览文章,去做一些检索,你可能会觉得我在做教学或者做科研,或者我在学习和欣赏,不会认为我有什么问题,因为版权法合理使用已经给了你这样的空间,为了个人目的使用应该是合理使用。但是再往前越一步的时候,从网上下载音乐去欣赏,就要想一想,不是和在传统社会当中,我拿一本书看一下很安全,在互联网上下载音乐,就想音乐是不是合法。现在我们看到在国内很多诉讼,前提是这样的前提,唱片公司就说了,任何下载链接都是侵权,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你在去下载到你的计算机里面,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另外我们同学都习惯了,如果你的计算机被病毒袭击之后,想去下载一些软件或者找一些工具,都会到网上搜索。包括我们看到杀毒软件,汉字录入软件,游戏软件,很多设计等等,都会想到到网络上获得,因为想要什么都有。当下载软件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过,这些软件在互联网上存在,它们是不是合法,它们不合法,你们就是不合法。
          我们看到最早是美国开始追究一位小学生版权责任,把9岁小学生从互联网上下载音乐开始追究侵权责任,最后不是小学生去赔偿,如果一旦去赔偿可能会引起社会问题,甚至整个学生会引起反感。最后由一个公益基金出面来替小学生交了版权使用费,这个诉讼想告诉社会,你不可以随意在互联网上获得别人的作品。我们再进一步来看,台湾把交大一个学生,因为它在网络上下载音乐,还有传播一些软件,把它刑事拘留。我们看到香港有人用BT不断地上载影视作品,最后它成了六个月刑事责任。实际上在国外有很多例子,国内最近有两大案例引进大家的关注,去年年底百度案件,我们每天都在用百度,什么都要百度一下。百度在提供这样搜索服务的时候,就被唱片公司起诉,因为它提供了这种搜索服务,能够搜到互联网上用MP3功能提供软件,这样一种音乐服务,所以构成版权帮助侵权。在去年年底的时候,这个案件判决下来,一审判决结果是说百度不侵权,大家还比较欣慰一下,由于百度不侵权我们做事情也安全一些。
          今年在上个月的时候,刚刚判了一个案件,雅虎也提供这种音乐,能够搜到盗版网站提供音乐,所以十一个唱片公司把雅虎告上法庭。在二个月二中院判决也下来,判决结果是什么?雅虎构成侵权。构成什么侵权?构成帮助侵权。如果我们这样推论下去,去年判决是飞行网的判决,大家都用过TOM音乐,BT、FTB,还有很多交互式软件,这个问题太大了,不可能把问题全部讨论下去。我认为和版权间接责任最远的一个话题,我们来讨论就是交互式软件应用版权责任问题。今天我们要围绕这样的焦点。
          在问题讨论之前我们看一下版权保护社会功能。最近总是有很多文章,或者同学在写论文的时候,经常在讲到法律在追求利益平衡,我们很多知识产权里面专家学者这些年提出新的理论叫利益平衡论,我认为法律本身在追求平衡,不同时期有不同平衡点。从版权历史来看,最早是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之间平衡利益。大家都知道版权产生是依据作品,作品要有人去创作。最早我们看到作者利益非常小非常弱,版权保护话题提起由出版商兴起,由于有了印书商才有版权保护,他们希望利益需要保护,并不是作者利益需要保护才诞生版权保护,是为了要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但是当保护一段时间,大家共同认识到一个问题,如果没有作品创作者去传播什么,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我们看国外有专门保护作者法律。现在来看法律已经不在于名称原本含义是什么,大家有一个共识版权法应该保证作者利益,是保护作品创作者利益。不过我们也看到很多国家的法律,实际上是作品传播者和作品创作者权利是合二为一,在一部法律里面,中国法律就是这样,中国是著作权法,在这部法律里面,我们有对作者保护,这时候是两者利益合到一个法律里面。无传播有无权利,如果作品放到抽屉里无人传播,价值永远体现不出来。大陆法系认为版权是一种权利,是作者创造出来的,由精神劳动,有个人特征代表我的人格,所以应该保护权利,应该给我署名,而我认为权利大于第一,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版权认识。英美法系版权保护宗旨和理念不重视作品创作者个人人身自然权利,他认为传播可能更重要,他认为在版权保护过程当中,应该发展文化产业,所以它保护都是大的产业,利益集团这样一种利益。我们看到有一位美国教授说了这样一句话,如果你去问欧洲人,版权意味着什么,版权意味着一个权利,去问美国人版权意味着什么,美国人说版权意味着利益,实际上是金钱,是稿费。所以才会看到美国有好莱坞、迪斯尼,才有大的出版商在版权贸易方面有巨大经济收入,他们才会牢牢抓住版权保护,他们通过版权保护提供国民支撑。早期传统社会版权保护,在作品创作者和传播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有人在讲,互联网上利益平衡应该考虑作品创作者和作品使用者,我们在座各位我们都是最终用户,我们应该是利益主体,应该平衡我们和创作者利益。你们作家或者著作权人不要过多权利,应该考虑信息便捷流通,在互联网利益平衡焦点在哪?焦点在于传统文化产业和新兴产业平衡,今天争得头破血流,打版权利益是企业在打版权官司,没有人关注个人。我刚才举了一个例子,美国小学生被起诉,再看到日本,再看到香港都是个人,但实际上这些都是轰动效益,真正起诉的全都在追求大的利益集团,可能不去关注最终直接侵权的人,而去关注给侵权提供一种平台和帮助,或者是给他提供一种条件的人,因为那个人很有钱。我们才看到美国的案件一直到今天告雅虎和百度,通通都是告互联网服务商。而互联网服务商从一开始告内容服务商,我们认为符合法律的精神,因为在追求直接侵权责任,内容服务商自己把内容上去了,最后我们看到是对链接商还有对软件服务提供商,对平台提供这些服务商开始追究责任,我们说有一点偏离版权保护宗旨。
          大家一定要牢牢掌握住,我们个体力量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从民法体系当中保护个体利益,我个人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律当中,整个制度宗旨都是在保护产业利益,没有市场经济知识产权不发挥作用。版权也好,知识产权也好,是保护一种产业利益。
          全球网络版权趋势实际上都是这样,我刚才说台湾飞行网案例,遭遇到刑事责任,不仅仅是提供PTP下载音乐,在它网站上有音乐列表,有音乐数据库在,所以才把老总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做是帮助侵权,提供这种工具自己也身体力行帮助别人解决,如果要走民事责任就属于共同侵权。我们看到瑞典是什么情况,瑞典在今年年初的时候,政府集中精力去打击一个BP网络公司,这个网络公司在整个瑞典大到什么程度?大部分网民每天都要从网上下载音乐和影视作品,瑞典政府认为这违法版权法,出动警力把网站封掉。大家想一想后果是什么样的后果,后果是说这个公司损失惨重,比中国知识产权力度大多了,损失惨重,网站意识瘫痪,造成原来每天像吸毒一样依赖网站网民们,没法正常生活了,全体网民开始抗议,抗议政府不应该做这样制止,为什么?瑞典人认为音乐已经像阳光空气和水一样,是每个人生活必不可少。我们在座同学理解不了,没有到欧洲去过,如果去过会非常理解,咖啡和音乐是每个人都离不开的。我去希腊的时候,看见每天下午两点多的时候,大学生都在喝咖啡,你想去逛街没有地方逛,开门是超市,剩下卖服装,还有娱乐场所、博物馆,希腊人必须是这样,下午三点钟全部下班,没有人在教室里看书。我们去考察,法制办主任就说,他们这个国家怎么能强大起来,再过几年我们中国就要超过他们。但是他们人均收入很高,生活水平很高。他付出和他每天享受的和我们中国人没法比,包括政府部门都是一样,九点钟上班到十点钟开始正常工作,这一个小时是泡咖啡的时间,要把东西摆好,进入角色的时间,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把一个人每天的追求,生活品质的追求放到第一位。所以他们休息时间神圣不可侵犯,他们年轻人认为离不开音乐,如果封掉这个网站,可以提供合法网站让我们享受,他们到大街上抗议。但当他们知道政府这个行动是谁推动的?是美国唱片公司推动的,他们更加愤怒。认为是美国好莱坞和唱片公司在剥夺他们基本人权,他们告瑞典政府,你们会在政治上做牺牲品。这些话我们不要效仿。但是反映一个问题,他们在提高保护水平的时候,是不是自己业提供丰富信息产品在互联网上供人们享受,如果真的互联网就像阳光空气和水一样,每天离不开,还不能保证基本需求,一味去查一定是适得其反。这时候法律是达不到这种保护宗旨,我们看到这是瑞典。
          最后瑞典被查处BT公司,快速地在小城市里边把服务器重新弄起来,因为有备份,全部都恢复了,他们又去找加拿大在境外联盟,他们最近成立了盗版联盟,我们要向全世界宣战,甚至在美国北美,还有一些比较富起来的人,他们要买一个小岛,这个岛就叫盗版天堂,我们在这里可以尽情地享受信息,我们这个岛无法无天,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这个理念是极端的理念,我们说对非法律这些人他们的想法,他们爱怎么激情怎么激情。我们就要想,是不是法律制度出了问题,法律权威性在什么地方。如果按照中国保护,我们在座没有不违法的人,如果到了全民都违法的情况下,我们要考虑一下是不是要修订,我们想说是这个问题。
          比利时也是一样,比利时把新闻网站给封掉了,叫Google比利时,这个网站用法文、德文提供比利时所有新闻,结果大的报业集团把Google给报了,Google把新闻网站关掉了。现在人们看不到比利时用法文德文的信息了。大家如果不去订购比利时报纸,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看不到比利时新闻。版权保护应该让作品更多传播出去,传播过程当中尊重权利人权利,我认为版权保护不是要关闭网站,不是让搜索引擎承担过高责任,从此不提供这样的服务,所以这是我们看到全球趋势。我今天在这里做的讲座,可能不是主流声音,可能代表的是草根阶层,或者代表学术,或者比较弱势的群体。也可能会代表互联网产业利益集团。不过我们看到现在主宰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不是我们这些人,而是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规则是他们制订,整个法律执行也是他们推动的。
          我们再看下面的问题。最近大家都知道美国在WTO对中国提起两个诉讼,有人都知道他们诉的理由是什么吗?一个理由是盗版,说中国对盗版打击不力,以至于在中国成了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最大的国家,美国的知识产权受到危害最大在中国,这是其中一个理由。所以要求在中国知识产权治理盗版方面再加大执法力度,具体指刑法第217条是讲对于侵权数额较大,或者侵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严重什么叫特别严重,这是多年一直在职责的一个事情。2004年的时候,我们在高压之下,我们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了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说什么叫数额较大,什么叫数额巨大,什么情况下构成侵犯罪,我们司法解释已经很具体,大家看我不去念,一般来讲三万块钱是较大,五万是巨大,还有更严重情节还有十五万,这不光是CD盘一千张,包括网络下载也要同样计算。司法解释按照这种要求已经做了很具体的解释了,当时解释一出来很多学者都反对,知识产权界学者都反对,当然刑法界比较支持,他们并不知道内涵是什么样的原因。把门槛降低了,提高保护水平,只能是作茧自缚。为什么这么说?不可能把够这个条件全部人都抓起来,都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那么大警力和能力做这样的执法,当做不到的时候,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选择谁够追究谁,这就造成很多问题,可能造成司法不公,谁能推动案件就被追究责任,谁能推动呢?那就有钱有势能够推动,能够控制媒体,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当你不能去做到的时候,马上有另外一个内容,说知识产权执法不力,2004年我们说,别看现在按照这个要求把它具体化,接下来还得说你执法不力,两年之后我们看到美国要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不力。讲到一千章,这太多了,我的损失该有多大,结果又抗议,一抗议最高人民法院又降下来了,500张DVD够这个责任,这样500张以后应该没事儿,全球没有我们这样的做法。大家会看到其他国家有规定,大部分是法官自由量权,这样500张,他说中国有很多不法商人,这时候就规避掉法律,所以这样数额不合适,定数额就规避,还没法追究,追究说你应该给一个模糊说法,这又回到前面。这次职责中国政府执法不力,如果数额较大,法官认为499缴纳就行了,我们问德国一个法官,他判决赔偿2000马克,我们问他为什么判2000,不判1000,他认为3000多,1000少,就判2000,他有权做出这样的决定。现在这样去说,他说可以规避侵权,没够不能量刑。再说一个问题,不能去制裁的时候,没有达到你要的效果,这是表面上的理由。
          第二个理由是说中国没有开放音像市场,导致版权产品进不来,版权受到侵害没有得到利益,没有正规渠道让我进来,盗版就进来了,大家看盗版,又侵犯版权又侵害厉害。大家想这样的理由能不能成立?美国这些影视作品有分级的,整个流通渠道都有一系列的措施,中国没有。你如果说全部都放开音像市场,那就乱了。中国还有出版特许问题,也审批问题,要中国开放这个市场不可能,这还有一个政治体制问题,还有文化意识问题。所以美国不能说政治问题,不能说文化问题,说版权问题,以一个法律问题打开市场。他说你不这样做侵害版权,而版权保护大家都有WTO水平,已经承诺必须给我保护。我们看版权保护不是表面上看的问题。
          我们再看一下现在这样一种诉讼案件,背后是什么样的动机。我们说美国律师说最到位,一语道破天机,美国政府可以给中国抛橄榄枝,我从WTO撤诉,不诉你,你给我什么代价,他们又会说我在世贸组织撤销对中国的申诉,这是给中国的橄榄枝。企业之间拿诉讼做砝码,那是滥用诉权,一个政府这样去做,是在做什么?在两三年之前开始提出来,不断地需要诉讼,总是在指责但是一直没动,我们做没做储备,我们知识产权界没有很好的储备。我们要研究它的法律,国内立法有没有WTO规则,你们的条款就那么万无一失,你们有没有败诉过都有。如果你要诉我,我立即说我也诉你,如果你真的诉,我也诉,这是大家会用法律规则。但是如果说我撤诉你给我们什么利益,我们真金白银把利益让给它。我们现在采购别人多少亿美元东西,都在谈判,进行谈判过程当中,我们市场要放出去,我们别的利益要给出去,别人就只拿一个诉和不诉换得这么大利益。
          日本和加拿大说,他们要一起和美国对中国提起诉讼,你给美国这样的待遇,给不给日本和加拿大,不给可能会说美国撤诉我不撤诉。再看看欧美,欧美能够白白让美国把利益拿走,不可能,如果让美国拿走,他们说欧盟已经表态,我们要和中国共同寻求发展,我们不去参加诉讼当中去,他背后是什么样的条件?告诉中国政府,我不诉你,你给我什么样的代价。大家要知道法律就是这样。我从这块来看,我们同学们永远都不会失业,你什么业务没有,你就琢磨诉别人一下就可以。现在这些别人,把WTO诉讼当成一个工具,  一会儿吓唬你说要诉你,你赶紧让一让,我们有没有去研究,我们问题到底在哪。还有制度规则是不是合理。它现在还追究看起来是表面DVD这种版权,下一个是互联网问题。在WTO诉讼可能还没有结束,或者在下一轮一定打的是互联网版权,我们又回到这个话题,我们看互联网这个版权是什么情况。
          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看到版权是一个扩张的历史,从有复印机开始那天开始,版权在不断地扩张,有了复印有了复制权,我们看到有了空白介质就有磁带,这种也要收版税,为了能够防止你去买空白光盘,不知道你要复制什么东西,版权人作品要受到侵害,这时候要对空白介质收补偿金,其实在国外每一张空白带和光盘都收版税,但是在中国没有这种制度。我们看到开始对有记忆功能空白介质收版税。互联网诞生,有一些软件也有复制功能,如果对空白介质收版税,软件要不要收版权费。他们说提供PTP软件企业,怎么保证自己的安全,这个软件提供下载音乐构成侵权,告诉他们我是一个合法企业,我非常尊重别人版权,是谁的钱拿走就是。但是他想这样做,你认为能可行吗?不可行。这个版权保护要先授权再付费,所以没有越过授权这个瓶颈之前,先给你钱,我先用,然后你来拿钱这不可以。很多诉讼都是没有经过授权,日后再给钱可能也不解决问题,逃不掉侵权罪名。中国现在硬件没有补偿金制度,软件更没有,这样的想法破灭了。
          现在又在追究搜索软件,PTP软件运行模式是这样,我有服务器,我有很多终端,原来在这儿提供一个音乐列表,告诉你我的会员里面都有谁有这样的音乐,你们想下载来这儿下载,那时候有列表,被诉说帮助侵权,美国法院说侵权成立,原因是因为有人为干预和控制。实际上我只告诉你谁机器里有东西,最后是你们两个之间下载,实际上有人说不要中间列表,没有任何干预,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提供一个软件,告诉你有这个PTP软件,只要下载软件就在网上搜,谁的计算机里有什么东西就自己去交换,去了中心化以后还有问题,我们看到雅虎被诉是什么,可能根本什么都没有,也没有提供PTP是一个搜索,只要一上了互联网,要输一个关键词搜能搜出来,雅虎还有一个引导,比如说有排行榜,把歌手写进去,一点歌手名字就有了,原告就说这个雅虎有引导主观控制,告诉你要查谁,不可能都有授权。所以互联网PTP是点对点,是互相交换,不通过服务商,服务商是有软件下载提供。如果追究搜索服务功能,可能现在问题很严重,互联网最大特点是交互、快捷、便利,搜索是它一个基本功能,没有任何一个网站不存在搜索功能,只不过有专业有非专业性的,像Google和百度专门做搜索,包括北大网站没搜索吗?都有。所以搜索是互联网最基本的细胞和功能,现在要追究搜索软件,一搜出来有问题,就找有问题的人,去找提供搜索的,那搜索引擎关掉,一定是这样的结果。现在好多人说,不要有引导,我今天要去查知识产权,如果查知识产权查出一堆盗版东西和你搜索引擎没有关系,因为知识产权是通用名词没有特指,所以原告就告雅虎,你一定要把歌手名字去掉,还要把歌名去掉,把歌名去掉,要是重名人怎么办,如果搜索屏蔽掉歌手,也有人叫谢霆锋那怎么办?把有权利的人也给封杀了。另外歌词有的时候是权利人唱的,还有别的人唱的,还有网民自娱自乐唱的,我也叫那个歌名,这些都不可取。还有说把歌名删掉,把歌手去掉,我用歌词主题词把这个搜出来,再搜出来侵权的东西,是不是把主题词去掉,那搜索引擎不存在。
          追求间接侵权成了互联网的趋势,所有追求间接侵权都是这样,传播者虽然自己没有复制传播别人作品,但是构成对直接侵权人帮助侵权,还有它应该承担替补责任,这是美国很多判例里面提出经典结论,这个结论现在被全球各个国家,在追究间接侵权责任采纳,我们国家没有间接侵权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判例里面有帮助侵权这样一种结论,我们百度和雅虎案例里面都有这样理论在。
          我们看到这种理论得出结论是说,首先必须是知道有直接侵权行为,如果雅虎和百度不知道有人在那个地方下载某个歌手音乐,这时候就不符合承担帮助侵权要件。在这个案件当中定了这样的理论,在后面我们看到进一步确认了这个案件是跳槽市场管理者,跳槽市场管理者被谁告了?被唱片公司告了。在跳槽市场当中有人卖盗版,首先你知道他们在从事这个,第二,你们有自己的盈利,为什么?它直接盈利是别人卖了盗版,才有这样吸引力,吸引这么多顾客来,才有这么多租金出租摊位,这是间接的。从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提供场所和设施,这些都构成间接侵权,这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得出结论。
          我们看一下这些案件当中都提出控制可能性。承担经济侵权的人,一定是有控制情况。我们看到控制条件非常低,只要有一种可能性就可以。不需要当事人直接有控制行为。在这些案例当中确定直接经济利益,才能承担这种间接责任。但是我们看到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只要你是一个有目的,你是一个经营者,就认为你一定在他人侵权当中获得利益,这是美国多年来定论,我们这个案例不详细说。
          我们来看索尼案是这类案件最经典的案件,大家如果研究这类问题,逃不掉对这个案例分析。我们法律判决很多都是娓娓道来,一定从索尼开始说起,日本索尼公司在七十年代的时候,销售录像机,大家都知道带子还是大的录像带,操作录像机的时候,录像机有很多新的功能,可以有暂停,我录像的时候,看到电视有很好的节目,我不想看广告,就暂停,另外可以自动定时,录像机到点自动打开,可以把电视信息搜集进来,有这样一些功能。
          我们看到环球电影公司和迪斯尼,他们通过有线电视播放影片,买了录像机可能去录,没有找到直接侵权,然后就去诉日本索尼公司卖录像机的人,因为你卖了录像机,就可以帮助别人侵权,要求版权公司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件当中,法院做了两个判断,第一,他是说个人消费者,无论是找没找到有人真正实施侵权别人权利,下载未经许可作品。首先就想说,消费者在家里未经许可,下载这样的行为,属不属于直接侵权,如果属于直接侵权,才是说你有坚决侵权一说,法院判断个人消费者在家庭录制享有电视节目,不构成版权侵权,但也做另外判断,假如个人非法录制这个东西,作为索尼公司是否应该承担间接责任,也要去分析。首先索尼公司是不是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控制,是不是有经济利益。按照前面案例判断,我们说索尼公司逃不掉,控制很宽松条件,因为卖这个设备一定有钱赚,知道有这种可能性,就像今天我们说雅虎被告的时候,美国传媒公司说了,我没有任何正版授权网站提供这种服务。我们看到就推定知道这件事情,因为在唱片公司已经做了多次这种声明。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结论是什么,美国法院最后以5:4胜诉,认为索尼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一,他认为推定知道,在这类卖公共产品的时候,推定知道别人干什么事情,在之前没有先例,不像跳槽市场管理者,因为跳槽市场管理者毕竟有一个物理空间范围,大概能够知道谁在干什么事情,而我是卖通用产品,卖到社会上消费者,不知道谁来购买这些东西,这是一个理由,这个理由不是主要理由。借鉴专利法里面通用商品理论得出这个结论,销售复制设备如同销售其他商品一样,如果该设备具有广泛合法用途,这种消费行为不构成侵权。人们除了拿着录像机去复制非法作品,更多有合法用途,只要能够有证明有合法用途的时候,这个目的就不唯一,这个设备不是唯一为了非法提供,所以不应该承担帮助侵权,这是法院目的唯一性结论,从索尼去证明目的唯一性。我们进而推论,今天法院判雅虎案例,雅虎提供这样搜索服务,能让网民们用这样一种搜索去下载别人侵权产品,如果我能证明它还能使用合法产品的时候,就没有唯一目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按照索尼观点来看,百度是一中院法官判定,现在很多人把两个判例做比较,原告怎么侵权,被告怎么抗辩,法院怎么判决,最后律师说这两个案件不一样,因为个案有很多情节上不同,证据差别,还有诉由不一样,导致判断结果不一样,但大多数人认为情况一样,但是结果是不一样,现在两个案件都到了北京高院。索尼已经在这之前被很多法官在开会和文章当中讨论过,我们北大组织研讨会讨论两次,都讨论过索尼案件。
          从索尼案件之后得出被指控承担坚决侵权责任他们的抗辩理由,只要能够有实质性非侵权的情节,或者这样的理由,就可以规避掉这样的侵权责任。所以得出来实质性非侵权标准,只要拿出实质性非侵权用户就行。法院认为实际上有潜在用途在家中改变观看时间,我上班工作很忙,不可能在正播节目去看,我又想去看,我看节目预告表设定好了,回家再来看。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为并没有复制两次,有人说你看电视过程不侵权,因为你看的时候,是广播电视电台权利,法官说他连看都没看,只看这一次,法官认为这是合法的。我们再去说,我们引申地来说,在五年前,我在北大讲课的时候,我跟大家说,如果哪个同学想要发财诉图书馆,你找有名一些人,我给你风险代理,打完以后赔偿对半分,很快你会富起来。但是我还坚决反对这样的做法,我们现在版权授权问题很多,今天我来告诉你一个事情,现在中央电视台网站,往回点,可以看昨天节目,可以好很久以前的节目,如果要把它控制起来,在互联网回放就有问题,现在你说给大的权利人代理,追究中央电视台责任,你不会像朱时茂陈佩斯他们被封杀,当我们做了这么多年研究之后,我们最后才发现版权保护,实际上瓶颈在授权,在于传统模式要事先授权,一旦认清版权功能之后,对版权人权利尊重,不在于事先授权,而在于对利益认可。现在全球都在爆发一种新的运动,大家知不知道什么运动?叫开放运动。最早从自由软件开始,不是免费的意思,尽管是免费,但是不是免费含义,本意代表自由开放,我的东西你可以随便用,不用担心有版权问题。正是因为叫Free,可能引起别人的反感,自由软件这些人也要生存,才演变成叫开元软件,这提出来之后,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提出软件开放授权,把文字作品、音像制品、图象作品都提倡开放,叫CC许可证,就是我的东西要和大家共享。在这种情况下,我自动放弃我的经济权利,只要给我署名,不要歪曲篡改我,可以任意传播。这是来自权利人反抗,来反抗版权授权制度带来对创新对创作一种影响。我们看到毕竟是权利人放弃,而不是国家法律立法剥夺这种权利,我们看到社会有这种需求,我们法律应该考虑我们怎么去顺应这样发展,改变这样授权制度。我们看索尼案带来这样的结论。
          这是传统社会我们得出间接侵权结论,我们看到数字时代是什么样的演变过程。在95年的时候,美国所谓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技术测试白皮书里面,说的非常明确,网络服务商应该承担一种严格责任,推定在这上面去传播他人版权作品,都应该承担严格间接性责任。我们看到它对图书馆讲了,为了复制做三份电子版保存,不可以做其他用途。对于个人合理使用,不可以在互联网上随意下载作品。我们看这个案件是对美国白皮书进行批判,在白皮书当中只要别人通过网站下载东西,网站有缓存,有缓存的时候,认为你提供复制行为,在这个案件当中推翻结论,这个案件是说一个人把别人作品推到BBX上去,最后作者来追究BBX版主责任,我们对版主要不要给责任。法院判决既然规定这种严格责任,不应该对直接侵权负责,被告系统被第三者复制,缺乏直接侵权主观因素和因果关系,BBX贴上的人有没有主观合谋,最后法官判决比较经典,关于ISP安全岗责任由这个案件产生,很多理念都从这个案件里提出。莱特法国他说,原告说他承担责任,没有主观故意但是还复制一次,早期的时候,如果你直接访问到国外去,北大服务器不存在任何责任,但是把那个东西装到这里来,实际上不是到国外,这时候认为你复制,你应该承担责任,这个案件是这样的理论,但是法官没有支持,法官认为这是自动操作,而且是临时的,这种临时可能时间比较长,不是说关了机就没的,可能有两天,一两个星期都认为是临时的。
          这个案件之后,我们看到有安全岗的责任。依据我们看到,当一个ISP尽到一定义务,不应该承担这种间接侵权责任,这个案件为美国数字千您版权法提供支持,也是通知反通知义务,有人说网站有侵权行为的时候,来通知网站把它删除,让它拿出来一系列证明,证明是权利人情况下把它删除,删除之后还要通知被删除人,或者在网上做公示。如果别人告诉你删错了,你要说这是安全的。他要来反通知,不是再恢复,而是交给通知书,你们两家解除问题。如果服务商做到这个程度,不存在任何责任。对于雅虎这个案件,唱片公司列出很多歌手和歌曲名称,还有URL,只有把这些信息全部都告诉别人的时候,别人才能去删除,否则没法删除。雅虎已经把明确有这些表明地址都已经删除掉了,还有光给歌曲名称没给URL地址,所以法院说没有删不能进入安全岗,中国也有安全岗的责任,实际上跟美国规定非常接近。我们看到安全岗这样责任是有条件的。我们看到美国发展。到了数字千年版权法的时候,有了安全岗,我们大家都以为服务商尽到责任会安全很多,我们看到不是这样,他们还只是考虑IAP或者ICP,他们合在一起叫ISP,P2P软件出来数字千年版权法显得有一点不足。这个案件有歌曲列表在上面。美国常见协会告它侵权,其实最后被唱片公司收购,变成合法网站出来。
          接下来我们看Grokster这个案件,二审的时候,认为Grokster它不侵权,它没有主观干预引导和控制,所以大家都欢欣鼓舞,我们北大硕士论文写了好几篇,得出结论觉得互联网好像往这个方向发展,结果我们没看到。在去年的时候,这个案件打到最高法院,美国两审法院结论下来,最高法院说9:0票数通过对P2P软件商裁决,认为它有诱导用户,有文件交换的动机,这两个词我们要注意到,一个叫诱导一个是动机。就像我们看百度当中,谁让在百度上面有MP3,别写这几个字,我自己通过网页,大家知道百度前面有新闻、网业、MP3,干吗把MP3写到这儿,这就是诱导。然后又说有这种动机,这个软件是干吗的,开发这个软件就是为了规避别的软件弱点,就是为了规避侵权才开发出来。因为Grokster网站有说明,我们现在开发新的软件不存在问题,法院依据这样一种说法,说它也这样的动机。大家知道继这个案件之后,日本判了一个案子,日本把写P2P软件程序员,这个程序员为什么开发这个软件,是因为你为了让别人交换非法作品。交互式软件谁应该承担责任,是技术开发者错误,还是下载这些人有错误,还是说软件服务提供者,甚至互联网整个平台。
          这是一个责任的辐射图,我们认为所有这些理论,我们讲法律肯定要追究直接侵权,这个地方毫无疑问就应该承担责任,不是要规避侵权。但是法律要主持正义要防止帮助这些人逃不出责任,我们应该追究离它最近侵权,直接提供工具,有直接主观动机,现在要追究这个责任,我们以搜索或者P2P来说,P2P软件有下载功能,你认为是直接帮助这些人进行软件下载,如果没有操作系统,机器就死掉了,这P2P是在Windows运行,那就追究它的责任。如果没有互联网,我们就追究它,就不应该这样追究责任。早期对ICP直接把别人作品,把别人东西扫了上网提供,这时候直接侵权。如果说百度提供一种搜索,搜民法论,一搜把王立民书搜出来的,可以全文下载,可以找百度,问它怎么能搜出来,这张图画得不是很科学,我还在想。
          我们来回顾一下,索尼是前二十年前知识产权分水岭,到Grokster案件,我们认为把这个裁决涂上了阴影,Grokster再怎么说,有一个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不管用,因为它考虑动机。我们要规避掉Grokster犯的错误,大家看到技术研发是不断地规避法律的轨迹。这样就出了问题,每一个新技术动机都不存,所以我们认为不可取。
          KAZAA和P2P是一样案情,但是它被判不侵权。这是前年案件,去年和今年来看,比利时和瑞典案件基本沿着美国唱片公司思路,现在在全球遍地开花这种诉讼,网络版权诉讼还有影视作品诉讼,基本全是美国唱片协会来推动,由此我们想这样版权制度在为谁服务?
          我刚才画了一个责任辐射图,这是美国教授,它没有用责任辐射图来说,如果考虑追究间接侵权,应该考虑在版权侵权这里面也一个产业链或者价值链,它说版权制度基本问题要选择在价值链哪一个阶段制止版权侵权。这个价值链是这样的价值链,如果要复印一本侵权书,在版权制度里面要制止谁,一定要找一个环节,不能乱制止。
          在现在来看,这种技术发展实际上确实是跟法律发生一种冲突,或者说法律滞后,有人说法律永远滞后,法律要一个稳定性,不能不断地在变化,但是技术性发生非常快。我们大家知道手机频繁在换,你们存储设备从原来256变成512,然后又变成20G,现在没法预计今后是什么样的发展情况。我们说假如说我们去考虑,法律在这个里面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或者我自己认为说立法者可能不用过多地去跟着技术走,但是我们看到司法部门确实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判例也一定价值引导,要引导暂时这段时间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我们看到每个都用判例法做引导,中国可能不具备这种条件和法律环境。因为我们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我们看到什么情况?有人说我们劳动就业法,我们很多农民工和打工妹权益不受到保护,法律一直在推动,但是出来很晚。不过我们不用过多追究立法滞后。但是司法在权利人利益上,因为大家想保护知识产权,不保护权利人保护什么,不能说保护知识产权最后保护侵权人利益,这个结论绝对不能够得出来。但是我们说中国制度上缺失,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里面,我们缺少另外规制权利滥用制度,我们缺少非法垄断制度,我们今天讲版权问题,如果回到关于专利这个领域,我们回到创新这个领域,我们会觉得非常严重。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甚至我们就说版权。在全球很多国家都有对微软,对英特尔,对高通反垄断诉讼,说他们版权垄断,说他们专利垄断,唯有在中国没有诉讼,因为中国没有法律。但是中国没有垄断吗?有,而且是更为严重的垄断。如果事先把操作软件和系统软件装在一个计算机上去,意味着限制其他企业同业竞争者进入这个领域来,别人同样软件进不来,比如红旗都进不来,我们看到这是一个限制竞争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妨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买一台计算机不想要你的软件,或者今年要明年不想,后面就想换红旗,想换成自由软件,想换成更安全东西,那不行。
          大家都知道现在如果买一个笔记本,给你预装到微软软件,不可以卸载永久的操作系统放里面,占用了空间,影响日后选择,我们没有人去质疑。我们应该换来什么代价,给你这么大好处,我们企业不能跟你竞争,我们应该换的一些代价,我们以后再跟你兼容不应该侵权。比如杀毒软件能在这上运行,应该研究软件,应该和你兼容。WPS要跟Word兼容,不应该告界面侵权,这样是不是构成滥用权利,或者我们说垄断权利太大。我们认为像我如果做出这样一种采购,如果是政治上的代价,或者外交上的代价,我们必须把法律问题弄清楚。在谈判桌面上大家堂而皇之说法律,说的时候我们能换得很多代价,但是现在我们没有换来。这是什么原因?可能是我们研究不够,我们没给政府提供炮弹,我认为在知识产权这个领域还有大有文章可做,制度缺失是很大一块,全球所有国家从有知识产权法那一天就有反垄断法,现在保护知识产权最好国家都有反垄断法,都有对知识产权联合许可审查制度。但唯有在中国没有,所以才会导致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在这个地方滥用权利。有人讲中国是跨国公司的垄断天堂。
          我今天上午在大型国企里面做讲座,我讲为什么我们这么去呼吁知识产权里面垄断问题,反而得不到中国企业呼应,原因还有另外一方面。在立法部分当中,我们不再是来自国外大公司阻力,他们不让我们做法律制度设置,同时我们也来自国内反对,我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石化、中石油是不是垄断企业,把他们都反掉,他们利益相关联一方,他们可能有这样一种盲目的问题,中国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我们将是知识产权拼杀也好,恶战也好,我们第一代手机1G、2G给美国和欧洲专利权人交的费用都是千亿美元计算,全中国现在手机持有者有多少量,是四亿多部,现在另外将是3G,还有2.5G,现在我们用的手机都是2G,3G带来全新的时代。3G和视频接到一起,绝对不是电话功能,可能加上芯片,加上个人身份,加上银行信用卡,把手机扫一下可以到银行刷卡,而且你拿着手机可以随时随地看,而且还有即时广告,卫星定位和手机连在一起,3G里面到底用谁的技术,大家都知道通信产业要求互联互通,必须要跟国际标准一致,这时候要考虑到你要搞全球通,搞这么大技术平台,能不能完全自己控制,你不能,一定要依赖于别人。现在全球都看好中国市场,我们还有未开发市场,现在还有那么多人没有手机。有一个老总跟我说,现在3G就像鲨鱼看见大海里鲜血一样,都迅速跑过来,一定要把这个人吃掉。3G不是孤立的,如果不去论证,现在在2008年把3G拿出来,就等着上了,如果开通这样的平台,用了这样的产品,设备上都跟着生产,如果标准颁布实施,依赖周边专利你怎么付费,有没有事先想到。有人说他们现在都隐藏不动,一旦用了我,然后告你侵权,然后付费。当做不到这种事情,有没有想到事后发生这种事情有没有别的办法,来防止你滥用这种情况,可以给你付费,付合理费用。咱们在知识产权这个领域问题会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严重。我们看到法官在这里面应该充当非常重要角色。我们从今天往前数,我们判例绝对都有一个倾向性,从来没有考虑到权利人会有其他问题,我们现在看到专利经济,垃圾专利,稻草人专利,很多这种名词我们以前没有去想。我们认为别人向我们要专利费,我们认为这是智慧结晶,是权利人一定要给他保护。
          现在微软把什么定位为盗版,如果一个软件是正版,它许可你装一次,装第二次就是盗版。如果你是正版软件持有者,你让同学安装,同学也是盗版使用者。我们看到盗版已经很泛滥,我们要重新定义盗版计算。法院对于商业化盈利为目的确实应该很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对于间接责任辐射性责任,远离直接侵权,应当尽可能给一个观察的时期,给一段发展的空间。我们现在影视作品这块,那天我去开会,雅虎案子判完开研讨会,法官也去听,我在会上讲,我还听到中国唱片协会的人在说,我痛恨这样互联网侵权,我们就是受害者,我们这么多年发展不起来,我们公司很可怜,我们去制作一个光盘投入巨资,我们东西没人买,都从网上下载。我发言说,我们唱片业应该重新定位,应该想到竞争者不是互联网产业,而是美国唱片公司,你的竞争者是同业,他们做得很大,是他们限制你不让你发展,不要想到互联网产业不让你发展。最成功网络商业模式是短信和彩铃,我们没有人认为给同学回一个字,一毛钱就没了,没有人说短信费用花得不值得,我们从网上下载音乐,一天下载好几次,每个月都交月费,没有人任何这个钱不值。对于唱片公司这是重新考虑赚钱的机会,而不是说法律不允许这么做,都不能这么去做。我认为新技术淘汰旧技术,这是历史发展的过程。我们看到数字像机发明出来了,胶卷产业消失了,手机出来了呼机就没了,现在唱片业和影视公司说这个,是因为你们都从网络上下载,所以盘卖不出去,盘卖不出去是历史必然,应该去想怎么样也提供网络下载,更加便宜、更加合理、快速有这种需求。
          我们今天都是学法律的,如果跟学技术同学讨论问题,他不是这种思维。我写论文的时候,我碰到学校学生,我说你这个网络协会吸收什么人,他问你是哪个系?他说我法律系,他说我们不需要法律。我说写论文是写网络版权保护,我想看看咱们搞网络同学都思考什么,他们说我们不希望法律来研究我们,他们比较偏激。大多数搞技术的人不视你的存在,今天软件开发者他们怎么去做,作为这些人本身真的不管,谁去管法律问题,是公司。我们看到来自技术界的挑战,他们为了反抗Copyleft,版权保护妨碍我继续做研发。这些不是中国人的发明,都是来自发达国家技术界。现在在技术界和法律界有一种对质。
          WIPO在去年在发达国家做调研,题目是说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发展作用,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对国家科技经济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知识产权可以对一个国家国民经济有巨大支撑,日本叫知识产权立国。WIPO听到发展中国家有反对意见,甚至说发达国家一些民间机构和学者有反对声音,WIPO也启动一个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原来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比较好的国家,又启动一个新的项目,也是说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得出结论是什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得出结论是说好像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没有直接促进作用,不明显,或者说不能直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的项目乔立君老师参加这个项目,承担WIPO项目管理,要求定期把研究进展结论汇报,各个国家都去汇报,我刚好承担咱们中国项目其中一个小组,还有国资局的小组,乔老师替我到日本开会,我们还有另外博士生,他们两个相当于代表中国,在会上讲知识产权制度对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促进作用不明显。大家去想一想,我们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二十多年,从1983年《商标法》,1985年《专利法》,到现在有二多十年历史。我们去看看日本和韩国,日本和韩国也用二十多年时间,迅速成为知识产权大国,有丰富专利资源、商标资源、版权资源,我们看到日本之所以叫知识产权立国,是说它国民经济靠知识产权支撑,它不叫技术输出,叫专利输出,卖给你专利许可,你源源不断给它付费。它商标资源非常丰富,卖给你商标品牌,已经不像以前专利商标捆绑一起许可,或者技术商标一揽子许可,有时候纯粹给商标许可。我们看到松下电视机,材料是中国,工人是中国的,工程师是中国的,全部是中国人自己做。最后他说质量是不是达到我的要求,如果你的质量性能指标一样,达到我的要求贴一个牌子,这就是标准,他们现在开始说,纯粹给你一个商标,剩下什么都不是他的。但是利润非常大。我们再看版权,也是大的版权贸易国,这代年轻人玩的游戏软件,大家看动漫作品都是日韩作品,不是单纯玩一个游戏看一个影视作品就完了,背后有大量版权,就跟微软一样,微软卖给你一句话,让你用和不让你用,所以卖的是一种许可,卖许可证可能给你一张光盘,我允许你单位装五十次付多少钱,这就是一个版权贸易。我们看到好莱坞、迪斯尼成功版权贸易。
          在前年,日本企业代表团到北京座谈,说北京市应该有很好音像视品环境,没有好的环境影响到日本产品在中国市场进入。我们立即出了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表里,我们有没有想到,当我们引进影视作品的时候,也是对文化的引进。不但是有一种文化渗透,同时还有巨大版权收益,还有整个市场,整个这一代年轻人心理依赖,国家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863项目是高新技术跟踪项目,863项目有一个题目要开发适合于中国玩的游戏软件,我们动漫产业创意产业开发项目很多,政府开始支持。这已经认识到不仅仅是利益问题。我们看到日本知识产权利益有基础,有商标版权专利巨大资源,把它源源不断输出,跟输出石油是一样,我们说中东地区靠石油富,日本靠知识产权富。我们再看韩国,韩国不能叫知识产权立国,韩国叫文化立国。我们韩流全部是版权流,韩剧,韩式这些东西,服装通通都有版权,给你卖这种东西,透过这样一种文化,同时有巨大版权利益。我们中国有五千年文明史,我们有丰富文化资源,没有把它进行版权包装,我们仍然不能把版权这种贸易在全球开展起来,不能让别人享受到中国文化资源,带有版权文化资源,如果仅仅说有文化资源给别人去看,就像美国拍的《木兰》一样,这是我们的素材,它没有交任何版权使用费。
          我们看到实际上是紧密和产业利益挂钩,如果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一定要从本国经济和科技发展开始,如果说现在知识产权制度开始阻碍这种进步和创新,一定要想到另外一种机制共享,叫信息共享知识共享,要构建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绿洲,这个绿洲最先在互联网上出现,我们说互联网是知识最丰富的平台,同时也是权利的荒漠。我们中国人大多数是处在文化荒漠,我们希望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更多信息。目前无论是立法和司法导向,对互联网保护应该考虑给更宽松的环境。对于非常恶意、非常严重侵权,比如现在黄色网站,这些我们要严厉打击,对于音乐下载应该是以输为主,不是以堵为主。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是输堵结合,大禹治水给我们经验,光堵治不了水,必须得去输。我们不是到处找谁有问题,我们律师整天看哪有诉点,对于商家来讲诉它有道理,对于政府来讲不应当引导诉讼成功。
          最后结论是说,我们应当要更多人受益于网络快捷高效学习资源,消除中国文化知识贫瘠和荒漠,版权保护要寻求知识共享和保护绿洲,而不是让它变成权利沙漠,或者权利被忽视和漠视,这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讲座就到这里!
        
          主持人:感谢张教授带给我们如此精彩的演讲!
          提问:非常感谢你精彩的演讲。你讲的一个环节我印象特别深,有一个刘春田老师给我们讲过,不要看现在用微软产品用得欢,他说我们以后都要付费,现在看到这种结果会出现,中国人用的东西只有微软,而且全要给钱,用一次给一次钱,我觉得中国在这种事情上很窝囊,吴仪副总理去谈判,可能也是为了去拿钱免灾。因为中国跟美国和日本没法比,跟像巴西、印度,他们是怎么处理问题的,中国有没有一种借鉴。
          张平:我简单回答一下,可以跟其他国家联合起来,这是我们想的其中对策之一,我们要做如何应对美国诉讼,我们有五个对策,但是还不能全部说出来。第一是正面因素,其实政府不太愿意和印度巴西去联合,因为我们政府还认为中国不同于那些发展中国家,还有一个对策拉选票,在国际平台上要拉选票,一投票的时候,就站到我的立场上,这是其中之一。我们先说法律对策,实际上是有的。我不相信微软这种做法,我们没有一点办法。政府直接干预有问题,从民间有渠道。在韩国政府诉的微软,到了韩国最高法院估计得妥协,不妥协微软给美国施加压力,这样做法让微软付出代价,最高法院支持价格得放下来,我们应该行动起来,这个行动我不是鼓动大家搞什么行动,但是我跟我们同学去讲,我们做法律的人,我比较主张少说多干。我们要告诉政府专利里面不都是货真价实,这里面有问题,必须要构建知识产权反滥用制度,这样才平衡。第二,我们想说告诉中国企业,在谈判的时候可以跟它讨价还价;第三,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学术研究跟国家情况相结合,不能研究全世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当把理论贡献给全球的时候,中国已经没有知识产权了,什么都没有了,可能成为黑格尔,可能成为马克思,不能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我认为知识产权学者只有一少部分研究理论问题,更多人研究现在中国现实人迫切需要解决问题,正是因为我们没有那么多人关注,我们才各路告急,现在只有一少部分人对制度了解,他们有承担其他任务,我们当老师只能教学,律师都干什么?最有水平律师都为跨国公司服务,中国企业要找一个律师能够规避不公平竞争,都找不到律师事务所。这些外国公司很有心机,一个事务所委托一点事,最后都占有了。中国企业跟它发生纠纷,找不到一流水平事务所。我还有一套理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不足以能够保证现在中国应付入世之后需求。现在律师事务所能力非常有限,我们律师代理房地产案件,证券案件,标的额大的案件,因为当下有收入,知识产权案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但是企业不肯付出高额费用。中国整个是知识产权良性运行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我一说起来给大家比较沉重的心情,我比较信奉这个哲学,矫枉过正,我们都说知识产权是美好天堂,我们没有看到知识产权里面的问题,我要把大家拉回来,我必须说得严重一些。大家不用这么沉重,知识产权这个制度必须要运行下去,不能说它有问题就不要,我们一定想会有对策。
        
          提问:我觉得法律架构和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进步。生产摄像机的公司,怕它生产的设备被别人利用构成间接侵权,它会有一些担心,不愿意生产设备。这样会不会对技术进步造成很大阻碍,我们法律不能单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去阻碍社会技术进步,在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两个之间有怎么样的取舍?
          张平:我们已经发现这个苗头,是有这样的可能性。但是实际上你不用担心,搞技术这些人,不是因为有一两个判例放弃爱好或者这种追求,仍然会去做。我给这些企业出过这样的主意,雅虎他们来问的时候,数字图书馆他们已经诉了,如果不干全部都关掉,我关掉别人进来,如果国家给宽松环境我起不来,我没有这种储备,我现在很难。我说你不用那么多担心,法律这么规定,只要没对公共利益构成影响和损害,作为一个商家可以去考虑承担风险的能力,假如日后法院判决,就是民事基本损失赔偿原则,你就去做,然后心里要承受得起,我如果要支付许可费用,也付稿费,我就先进入市场,把市场占领,作为企业不要被一两个诉讼去做。Google有一年说要开通数字图书馆,把全国大学图书馆整合到一起,刚说完这些话,版权人就控制的,说你要敢做我们来告你,大学图书馆里版权你有吗?大学也没有。你们都不知道,北京大学校长跟印度大学校长签名,要构建全球大学图书馆,没有一个法律顾问在里面,他们全部签字,我上网一看,怎么能把北大图书馆上到网去,有数字版权吗?没有啊,这里面问题相当多。但是我们看到Google一听到这个事暂停,但是现在又启动了,不得不启动,宁肯要冒这个风险,一边做储备,一边说服国会,我认为中国既然发现这个问题来自技术界来自企业一定要想到,如果它已经陷入到公平竞争,陷入到技术创新,我们必须要在政策和制度规则层面上重新构想,我认为一定要到国际上说话。我今天上午讲的结论知识产权战略是时间和规则赛跑,时间要掌控要抓紧赶在前面,否则知识产权先入为主,它进去没你的份,不要等到我强大以后再跟它抗衡。
          再有规则的事情,不要关起门来在国家说话,要到国际层面。为什么我们数字版权承担这么大的压力,我们在WTO上做了承诺,必须要跟国际公约符合要一致,这时候怎么办?改国内法,只能去改国际公约,那什么时候改?下一轮谈判改,或者可以提前启动,就看有没有人做研究。包括最近我做一定要重新改写贸易顺差逆差计算方法,现在我们动不动说中国顺差,别人说你顺差你给我多少额度,我们又得给它,我们贸易计算有形货物贸易,都是从海关上表现出来,有没有去计算知识产权贸易,有没有计算服务贸易,我们说微软版权报关单位也没有,互联网交易贸易额没人计算,服务贸易不算进去,计算贸易额的时候不算,中国总是顺差,中国拿服装、纺织品,好像看起来我们很红火,我们每年给别人付多少费用。

          主持人:今天咱们讲座到此结束,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张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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