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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能财富顾问及其法律问题圆桌对话在我校举行

    发布时间:2018/06/15

    2018年6月13日晚,智能财富顾问及其法律问题圆桌对话在我校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706会议室举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文莉、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丝敏出席了此次对话会议,我院邢会强教授担任会议主持人,我院杜晶副教授担任评议人,并对智能财富顾问及其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在对话中,邢会强教授对智能财富顾问的产生、发展和目前存在的争议要点进行了分析,并从智能财顾的法律界定、智能财顾与传统的投资顾问的比较、智能财顾的特殊风险及其防范、智能财顾的牌照管理、智能财顾的法律义务、智能财顾的法律责任等6个问题出发,引导对话的展开,引发对话嘉宾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深入的讨论。

    关于智能财顾的法律界定,邢会强教授指出,智能财富顾问,或称智能理财顾问、智能投资顾问,在境外也被称为“机器人顾问”(robot-advice)、“自动化顾问”(Automated advice)、“在线顾问”(Online advice)、“数字化顾问”(Digital advice)等,是人工智能的组成部分,是指没有或较少有自然人投资顾问直接参与,而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算法自动化地提供金融理财建议与执行的服务。

    关于智能财顾与传统的投资顾问的比较,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烨认为智能投顾相较传统投顾而言主要有三大特征,其一是提供专业化、自动化的“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以投资咨询为辅助”的新型金融服务;其二是智能投顾具有高复制性及低成本等特点,可以让中小投资者享受到投顾服务,其受众面十分广泛,对调整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具有一定的意义;其三是智能财顾由之前的附属营业模式发展到目前的独立营业模式,三大特征简而言之为专业、普惠、独立。

    其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文莉对智能财顾的特殊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了分析,指出在我国,智能投顾面临着业务模式与《证券法》第171条、牌照制与停发牌照等冲突;而智能投顾自身的特殊性,如业务模糊性对传统信义义务的挑战、跨界性对分层监管的挑战、算法的专业性对传统监管手段的挑战等,也给传统监管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建议我国监管部门修改《证券法》第171条的相关规定,扫除智能投顾的准入障碍,从信义义务、分层监管体系构建、算法监管、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等诸方面完善监管;

    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吴烨助理教授认为,智能投顾从欧美等国引入我国之初,就被冠以“投资顾问”之名,因其深受英美“广义投资顾问”概念影响,但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智能投顾泛指“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的复合业务。然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的“投资顾问”却仅局限于“投资咨询”,对于实践中远远突破了“投资咨询”的智能投顾,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另外,智能财顾的特殊风险还集中于算法上,尤其是,算法是否具有可被规制性,如何规制,谁来规制,监管者能否形成真正有效的规制,如何平衡商业机密与市场秩序间的关系,规制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对风险的有效控制,故事前行为规范以及负面清单制度等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智能财顾的牌照管理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高丝敏副教授从市场准入是第一道防线的角度出发,强调智能财顾牌照的注册、发放和管理,要求相关经营者应当获得监管部门许可,具备营业资质,并满足持续披露的要求。

    关于智能财顾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李文莉教授、吴烨助理教授、高丝敏副教授分别从信义关系、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算法逻辑的角度进行了解读。

    会议最后是提问环节,与会人员踊跃发言,针对智能财富顾问及其法律问题向与会嘉宾提问,现场讨论十分热烈。邢会强教授对整场会议进行了总结,并对智能财富顾问的发展表达了自己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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