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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华法学院聂鑫教授从法律视角解读民初制宪权之争

    发布时间:2018/11/02

    2018年11月1日下午,“法治中国论坛”之“国家治理与公法发展系列讲座”在学院南路校区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民初制宪权之争的法律解读”,由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教授主讲。我院副院长李伟副教授、院长助理于文豪副教授、院长助理赵真副教授和部分研究生、2018级本科生同学参与。讲座由郑玉双副教授主持。

    聂鑫教授从法律史与比较法的双重视角切入,首先介绍了民国初期制定宪法的历史背景。民初制宪的目的是进一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同时召集第一届国会,通过两院议员的选举产生宪法起草委员会并开始制定正式宪法。在宪法草拟过程中,袁世凯与国会之间产生了有关制宪权的争议。袁世凯希望大总统可以派遣委员出席制宪会议、参与制宪,但国会参议院垄断制宪权,宪法起草委员会拒绝了袁世凯的请求。袁世凯干预制宪的幻想落空,其继而下令解散国会,导致正式宪法未被公布便成为废纸。

    聂鑫教授指出,民国初期国会具有专制与幼稚的缺点。国会议场内缺乏基本的妥协与对话精神,议员对于政府缺乏基本的理解和尊重,议员彼此也不尊重对方说话的权利,意见不合便加以暴力,同时内阁更迭过快,导致很多政务都无法推行,这从“罗文干案”中可窥见一斑。

    聂鑫教授对制宪权之争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一,国民党主张由国会选派议员组成起草委员会,并利用其相对多数席位通过了有利于己方的议员互选宪法起草委员会规则,导致该委员会的组成存在一党畸大、垄断制宪的现象。第二,国会限缩在位总统法定权力、扩张国会权力的行为,引发了“国会作为制宪会议是否是最佳选择”的讨论,与国会制宪相较,制宪会议制宪或是一种更好的选择。第三,民初制宪是清末民初旧势力与新民意平衡的结果,宪法中包含革命的因素,但其“性格”却仍是守成的。第四,国会内部对国会在“有关省制是否可以入宪上是否有制宪权”的问题产生了巨大争议。由此看来,民初国会的制宪权自始就是不完整的,所谓“正式宪法”注定不是完整或有效之宪法。

    在问答环节,基于民初的临时约法、国会组织法、大总统选举法之间相互补足,已经构成与现代一般宪法相似的正式宪法。对于“制宪不如守法”的观点,有同学疑惑在何种情况下制宪为一种更好的办法。对此,聂鑫教授认为,时间因素在此有很大影响,在政治经验比较成熟时一般会制定宪法,但古往今来没有确定的答案和价值,一切应以法律来说话。

    讲座最后,于文豪副教授作总结发言。他认为,这一主题能够使同学们更好地进入民初的历史视界,更好理解民初制宪权之争的背景、过程及结果。就讲座内容本身,于文豪副教授认为,原则和妥协是一个国家走向民主法治的过程中必备的精神。每个国家都采取不同模式来达成妥协,每个时代都应该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去衡量如何实现集权和分权的平衡。

    本讲座受科研处“中央财经大学专题学术讲座项目”资助。

    文/张旭露 图/张旭露 刘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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