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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期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召开 聚焦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挑战

    发布时间:2018/11/16

    2018年11月15日晚,中财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第三期在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603举行,聚焦“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挑战:回应与展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景辉担任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孙海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担任与谈嘉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玉双担任主持人。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刘权副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于文豪副教授,以及白冰博士、殷秋实博士等老师及法学院学生共计50余人参与了本次学术沙龙。

     

     

    陈景辉教授做主题报告。首先,他提出科学与科技二者的概念并不相同。科学是运用理性能力认识自然获得的知识,它价值中立,与我们的生活并无直接关系;而科技改善并服务于我们的生活,它与价值相关,必然与价值冲突的问题纠缠在一起。因此人工智能是科技问题,而不是科学问题,我们要关注的是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而科技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常使用的风险,二是不当使用的风险。不当使用的风险并非来自科技本身,而是使用者的恶意,因此并不是合适的“科技风险”。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科技本身带来的风险,即正常使用的风险。此外,科技风险还包括人为的风险和严重的风险两个方面。

    其次,陈景辉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给我们带来的损害不是物理性的,而是对我们尊严和价值全方面的损害。他以人工智能是否能拥有知识产权的例子为切入点讲到,我们所面临的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是人工智能创造物对法律的挑战。而这个挑战可以分为理论挑战和时间挑战。在理论挑战下,基于法律的全面性和至上性,他认为将算法看作是法律实质上是一种误解。即使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也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比如习惯因为被法律吸纳才成为习惯法。

    再次,在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方面,陈景辉教授提到,大数据裁判的优点是取消和限制了自由裁量,但问题在于,传统看法是限制自由裁量,而人工智能的加入直接消除了自由裁量。

    最后,陈景辉教授指出,人工智能与人类互为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物种意义的人性尊严的挑战。法体系过去只考虑对个体尊严的保护,而从未考虑过对于这种物种意义的人性尊严的保护。如果新的法律设计未能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这种设计仍然是残缺不全的。

     

     

    孙海波副教授非常赞同陈景辉教授的观点。他谈到,在大数据方面,还存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数据不够充分,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是选择性地开放案件;二是数据不够真实影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三是数据不够客观。此外,在如何通过大数据实现类案类判方面存在着需求悖论,即人工智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实现简单案件的裁判上,而法官对简单案件的判断非常熟练,他们更需要人工智能帮他们处理复杂案件,但人工智能却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

     

     

    邓建鹏教授也表达了他对陈景辉教授观点的支持。他认为弱人工智能可能当前并不存在对法律的挑战,我们现在需要思考的是强人工智能才可能对法律带来真正的挑战,包括它是否具有主体性以及他们的权利义务等。他还谈到,可能有一部分算法在区块链的世界里就是法律。最后,他提出了两方面的问题:即人工智能的应用领域非常多,为什么主要针对司法裁判和大数据讨论和人工智能具有主体性;人工智能在创造东西的时候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互动环节,刘权副教授、于文豪副教授先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同学们踊跃提问与表达看法,报告人和与谈人作了精彩的回应。

    最后,郑玉双副教授再次衷心感谢与会嘉宾的到来,感谢大家就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挑战发表了许多精彩观点。第三期中财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在掌声中结束。

    文/樊奕辰  图/刘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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