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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炜衡律所知产部主任吴新华律师讲解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及文书写作

    发布时间:2018/11/29

    2018年11月28日下午,以“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商标法律文书写作”为专题的嘉宾讲学于我校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319教室举办,主讲人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吴新华律师。本次讲学由我院法律援助协会协办,2017级、2018级研究生参与,我院博士生导师杜颖教授担任主持人。讲学系“法律文献检索与文书写作”课程的外请讲学活动,受研究生院“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  

     讲学伊始,吴新华律师以商标法律为主线,讲解了商标注册条件、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及商标法律文书写作三方面内容,并从几个熟悉的商标入手,展开对商标注册及法律文书写作的讲解。商标具有显著性、合法性与在先性,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根据显著性强弱,可以将商标分为臆造性标志、任意性标志、暗示性标志、叙述性标志。商标的合法性指商标注册申请时不得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注册商标应属于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保护的客体,且商标注册需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性要求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阐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时,吴新华律师对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做出了讲解。吴新华律师指出了商标申请不予注册的几种情况,如不符合显著性、合法性,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宗教、国家机关相关性等情形。同时他还强调了几种例外情形,如介绍客观存在的名称、经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等。吴新华律师以其经手的大量案例极大地提高了同学们的积极性。随后吴新华律师以法律文书写作中制作的合法性、形式的程式性、内容的法定性、语言的精确性为基础,简要介绍了商标法律文书种类之丰富,要求之细致,时限之严格。    

    吴新华律师讲解结束后,杜颖教授对其发言做了简要而精辟的评析。她针对商标注册审查与吴新华律师进行交流,并引导讲学进入问题互动环节。参会同学就如何区分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注册间关系等问题与吴新华律师进行了充分交流。同学们紧扣主题积极提问,现场气氛活跃。此次讲学中吴新华律师讲解内容丰富、完整、生动,使同学们了解了有关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等知识,受益良多。

    文/王海慧 图/邹楚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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