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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文豪副教授刘权副教授在新时代大数据与行政法治高端论坛作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2018/11/29

    2018年11月17日,参加“新时代大数据与行政法治高端论坛”暨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分会2018年年会在威海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机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8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本次会议设有“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与行政法治”“大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大数据与治理现代化”等专题讨论。与会专家学者就新时代下大数据与行政法治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展开广泛深入地研讨。法学院于文豪副教授、刘权副教授应邀参会并发言。

    山东大学(威海)党工委副书记赵玉璞、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胡建淼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赵玉璞教授介绍了山东大学的历史发展和威海校区的发展规划,以及法学学科的特色和优势,强调了在大数据背景下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胡建淼教授表达了对本次法治研讨会的期待,着重强调了法治融入大数据时代的迫切性。他指出,以大数据和行政法治为主题的论坛高度贴合了时代的发展,大数据对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提出了挑战,行政法学同仁应当解放思想、理论创新,回应大数据时代下的重大法治命题。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主持开幕式。

    刘权副教授在“大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单元,作了“中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路径”的主题报告。刘权认为,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进程、保障数据开放规范性、减少数据开放地方分散立法弊端的客观需要。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中央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立法具有可行性。对于立法模式,短期内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条例》。对于立法内容,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与标准,规范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促进并规范政府数据的商业利用,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

    于文豪副教授作了“何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报告。于文豪认为,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尚无“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相关概念的表述,但法院判决已有涉及。法院在解决何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问题上,虽未给出严格、精准的定义,但间接提出了认定该行为的相关考量特征。但是,这些特征还只是界定该行为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判断“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是否成立,可以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综合考虑

    在17日晚举办的“机遇与挑战:面向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公法学”的十人论坛上,刘权副教授就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法律问题发表了看法,于文豪副教授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阐述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本次会议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分会主办,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共同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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