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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教授主讲民法典编纂中的科学体系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12

    2018年12月7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孙宪忠教授到访我院,在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202报告厅作主题为“民法典编纂中的科学体系性问题”的学术讲座。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华彬教授主持,曾筱清教授、沈建峰教授、副院长李伟副教授、张琪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陈飞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武腾副教授、殷秋实博士、徐建刚博士、王道发博士出席,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校外师生共200多人到场聆听。

     

     

    报告会开始,孙宪忠教授开门见山地提出民法为什么要体系化、法典化这一命题。孙宪忠教授认为,从国家治理历史经验的视角来看。从古以来民法的规范群体就很大,所以,它特别需要要一个体系完整的系统,以便于人们应用。孙宪忠教授从民法演进的各个历史时期梳理了民法体系性科学发展的几个重要节点。

    第一个时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将涉及民法的条文集中在一起,使人们逐渐发现系统化立法的规律。

    第二个时期,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体系化地完成了对人的法、物的法和权利的法的归纳总结。《法学阶梯》通过非常简明的逻辑化整理,准确地建立了民法的基础,建立了民法科学最基本的逻辑,使得罗马法一次一次地被全世界所承认,最后在世界上形成很大的影响。

    第三个时期,“潘德克顿”法学体系超越《法学阶梯》体系。“潘德克顿”法学又叫“学说汇纂”法学或者“学说大全”法学,在查士丁尼时代,它同《法学阶梯》一样作为皇帝批准的法律渊源之一。“潘德克顿体系”在法学技术上超越了《法学阶梯》的主要原因就是发现了“未来的物”的法律问题而且科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这就满足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德国法学中的“潘德克顿体系”跟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不同。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指的是五大法学家为首的十几个法学家的法学观点的汇编,但德国法中的“潘德克顿”指以民法典编纂作为体系化的核心使命、以民法立法和司法的科学体系化为内容形成的法学知识体系。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起源于罗马法,但是已经超越了罗马法。

    第四个时期,注释法学派产生和发展的时期,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期注释法学派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前期时学者们主要通过法律文本注释的方法来解释罗马法。后期学者们把整个法律条文结合起来做注释,甚至把不同法律结合起来做注释,从比较的角度,体系性、整体性的角度来研究罗马法的解释工作,通过对民法系统化、体系化研究之后,逐渐演化形成法典化的研究方法。

    第五个时期,在后期的注释法学派研究的基础上,产生了理性法学派,更加深入地推动了法律体系化发展的问题上,做了更加有价值的贡献。“理性法学”认为理性必须用文字记载下来,个人心理的理性作为裁判的依据是不可靠的。而成文的、具有一定形式的立法才是可靠的。这种后来被称为“形式理性主义”的观点,对于限制立法任意、司法随意是很进步的观念。这种观点借鉴了罗马法成文化的经验,它直接促成了民法法典化的诞生。

    第六个时期,就是近代以来在民法法典化运动时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相继产生,其中《法国民法典》规定人人平等,民众的权利神圣,私有权利神圣等原则在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  

    在完成对民法体系化整理、民法典逻辑发现的历史脉络的梳理之后,孙宪忠教授立足我国立法经验,结合自身的知识背景,总结出在民法体系科学原则的理论要点以及理论要点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应用的八种情况。

    第一,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坚持公法与私法相互区分的原则。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不仅是民法典的编纂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我们研究很多现实问题显著的影响。孙宪忠教授认为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性时期,在历史中的很多问题是由公共权力所控制、所支配的,那么现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必须把它纳入到民法这个体系中来。也就是说要尽量的消除民法典的公法权力色彩,而强化民法私权权利色彩。

    第二,我国民法典编纂要明确概念的逻辑。当前,一些民法概念虽然显得抽象,但并未脱离现实,而是对现实法律生活规律的归纳总结,不能因为民众使用法学概念的频率低就将其归结为抽象、脱离现实。我们必须要准确认识到,从制度科学的角度来讲概念的抽象是必要的。我们在立法中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是概念本身要能准确的揭示社会生活的规律。比如物权和债权这些概念,和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然而这些概念是科学的、准确的。现阶段,我国法律确实存在中的很多概念不准确、不清晰的问题,不但使得立法和立法发生冲突,而且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困惑。

    第三,我国民法典编纂要对一般法和特别法做明确的区分。民法规范体系太庞大,但要有法律规范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别。一般法是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一般的民事活动的规范。像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等都是适用于一般主体的,这些民法立法我们称之为民法一般法或者民法基本法。民法的一般法就是民法典。民法中有一些特别的主体,像公司、律师等是从事特别民事活动的,规范这种特别活动的民法立法我们称为民法特别法。

    第四,我国民法典编纂要有总则、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区分。民法上最一般的规则就是民法典的总则。主体问题、权利问题、法律根据的问题、权利一般类型的问题等等,一般规则都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在总则中解决。孙宪忠教授强调,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典的总则,还是大私法的总则——也就是说是商事法的总则、知识产权法的总则、社会保障法的总则,甚至还是行政法规定中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则。

    第五,我国民法典编纂要对绝对权和相对权作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的理论在民法上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因为民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问题是民法的主要问题。不论是立法还是做法律上的裁判,都必须认识到哪些人行使权利是正当的,哪些人行使权利是不正当的,这是很重要的问题。

    第六,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区分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从民法立法的角度讲,法律必须是法律规范的集合,而法律规范在民法上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区分。行为规范是对社会民事主体进行引导,给他们指出一个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的正确道路;而裁判规范是给法官的裁判所建立的规范,指的是当事人在产生法律责任时要求裁判者利用这个规范建立法律责任的后果,两者是不一样的。

    第七,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就和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联系上了,和法律责任制度做了很好的衔接,整个民法的规则体系就明确地建立起来了。

    第八,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当明确法律关系的逻辑,法律关系的逻辑就是要求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既要有民法上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也要遵守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定具体的规则。民法的科学性就在于,它利用主体特定、客体特定、权利特定等等系列法律关系的逻辑建立了国家最基本的经济秩序,经济秩序建立起来后整个政治秩序才稳定。宪法是飘扬在空中的旗帜,民法是脚踏在地上实实在在的脚步。社会的进步应该更加重视民法这些国家治理具体的措施,也就是说更加重视民法。

    在主题报告结束后,朱晓峰副教授向孙宪忠教授请教民法典合同编修订过程中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两项制度的安排。孙宪忠教授介绍道,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两项制度被列到了合同编第三分编的准合同中,增强了合同编的体系科学性和系统完整性。

    本次活动是商法案例研习课程外请讲学活动,受研究生院“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支持。

    文/图 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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