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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主讲人格权立法

    发布时间:2018/12/13

    2018年12月12日下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到我院进行讲学。其主讲题目是“人格权立法:争议问题与前瞻展望”。我院朱晓峰副教授、周游博士、殷秋实博士、徐建刚博士、王道发博士以及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到场聆听,武腾副教授主持。本次活动是“法律检索与文书写作”外请嘉宾讲学活动,由研究生院“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

    首先,石佳友教授谈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他认为有关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在学术上可以讨论,在立法上有政治决断。他认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中具有新意的内容包括:一般人格权的扩充、禁止性骚扰、信用权、个人信息的某些内容等。他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使得司法机关有效应对信息网络时代下人格权所面临的诸多全新挑战,为司法裁判提供充分和绵密的法律依据,并且这将具有巨大的价值宣示意义和象征价值,充分发挥民法典的“权利启蒙”功能。

    其次,石佳友教授总结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的创新。一是关于人格法益的开放性,草案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其他”表明了未来与时俱进地保护新型人格权益的可能性;二是明确了责任形式,草案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此,立法也实现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分;三是规定了比例性原则,草案规定了行为人承担侵害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和合理使用制度;四是规定了禁令制度,且这种禁令针对的是对不法行为的预防,而非是对已经发生的不法行为之前状态的恢复,因此通常禁令并不要求过错;五是规定了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合理性在于,某些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作出某种财产性安排,而是为了获取某些精神上的利益;六是禁止了身体的有偿处置,包括禁止买卖器官,禁止向接受医学实验者支付报酬和只能允许无偿的器官捐赠;七是禁止了性骚扰,其中强调了违背受害人意志和言语或者行动等多种表现形式,并特别规定了“利用从属关系”和要求单位设置预防与惩处机制;八是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字号等进行保护,这在禁止不正当竞争的领域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九是规定了肖像权人的任意解约权,这是基于肖像利益的特殊性,不用于一般的财产利益;十是规定了信用权,这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十一是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及侵害方式;十二是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权利内涵,完善了信息主体请求删除的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利益的非财产属性,禁止了个人信息的交易。

    最后,石佳友教授针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就其争其内容及其完善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是草案在设有大量具体性人格权的情况下,一般人格权的必要性大打折扣,所以应当对一般人格权的范围进行限缩;二是草案仅仅将侵犯人身自由视为侵犯身体权,这可能是对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地位的矮化,所以应当将现有的人身自由条款前移至一般规定部分。三是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如只能是自然人请求、严重性的要求、被害人本人请求、额度极低等,应当改革其适用条件,并且应当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增加人格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四是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设立专门的死亡赔偿金和增设关于遗体的有关规定,关于性骚扰的条款,应当在“实施性骚扰”之前增加“故意”,以防止一些人因为过失而被“误伤”;五是草案中不必将肖像权单独设立一章,应与之前的姓名权、名称权合并为一章,因为它们均为标表型人格权,均可许可使用,并且应增设声音权的规定;六是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部分,应当增设回应权,以便及时消除损害,将争议解决于萌芽阶段,节约司法资源;七是关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草案中关于隐私权的定义,“私人信息”应改为“私生活信息”,并且草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增设对于特定敏感信息收集的限制性规则并与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做好衔接。

    在与谈环节,朱晓峰副教授针对增加人格权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提出在民法典主要功能是填补损害的前提下,怎样在人格权编中将惩罚性凸现出来,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人格权侵害场合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石佳友教授回应到当前许多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部分代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但正是因为实际赔付的额度非常低,石佳友教授建议在故意的情况下,应设立惩罚性赔偿。但这种惩罚性赔偿主要是边际化的存在,不是主流,因为民事责任整体上还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

    朱晓峰副教授针对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中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其他人格权益的规定,提出了第二个问题,草案中为什么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宣示出来,且这种宣示是否能够解决价值基础。石佳友教授解释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述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应当将人格尊严置于人身自由之前,这样才不致于矮化和贬低人格尊严的地位,因为人格尊严是全部法律秩序的基础。另外,未来关于人身自由可能会有更多的解释空间。

    同学们在石佳友教授讲学后提出一审稿第789条中禁止支付报酬与给予必要补偿的区别,一审稿第814条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关系,如何规制基因编辑中的科研人员和如何救济有缺陷的被编辑者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区别和联系的相关问题,石佳友教授在最后分别进行了解答和回应。

    文/丁帅图/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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