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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主讲大数据交易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22

    2018年12月20日傍晚,齐爱民教授做客我院,在第1期的大数据法制讲座上发表了题目为“大数据交易法律问题探析”的精彩演讲。齐爱民教授为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广西民族大学与重庆大学教授、“中国大数据与法律大会”的倡导者和首席专家。

    本次讲座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曾筱清教授、邓建鹏教授、张小平副教授、武腾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徐妍教授等参加评议。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50多人到场聆听。

     

    齐爱民教授指出,当今时代有四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互联网经济法制、区块链经济法制、AI经济法制、大数据经济法制,今天我们的主要话题就是大数据经济法制。齐爱民教授一开始生动形象地从讲述司法客体方法论的角度引发大家对大数据性质的思考,接着切入主题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大数据交易中相关的法律问题,最后齐爱民教授还以区块链为例讲述了当区块链遇上大数据会擦出什么样的火花。

    一是“大数据”的法律属性为一切法律关系的客体齐爱民教授指出大数据的特点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这里的“取之不尽”是指在这个世界上,客观世界在不断的变化,人类自己也在不断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所以大数据随时都在悄无声息的发生,随时都在一刻不停的更新;而“用之不竭”则是说大数据在理论上可以重复买卖。齐爱民教授就这个问题也做出了深刻形象的总结:总而言之,在法律上,数据等同于信息和符号,是指一切体现为任何形式的消息(通信、数据)。从俄罗斯的立法可以看出,信息可以是公法法律关系、民法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欧洲人权公约》也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下,信息可以自由流动和传播。齐教授还以《俄罗斯民法典》为例,举证了信息是一种独立的崭新的民事权利的客体。

    二是大数据交易的法律前提这个问题也是此次齐爱民教授讲座重点讲述的部分。

    其一,数据自由流通是基本人权之一。数据自由流通就是指数据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不同国家的上述主体之间。而上述数据在自然人之间的自由流通被确定为基本人权。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ECHR)规定,每一个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坚持观点、接收与发送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公权或者不同国别的限制。所以说,数据自由流通是基本人权,那么数据交易就是基本人权的实现途径之一,具有最基础的合法性。且数据流通和商品流通的模式是相同的并且付费的。

    其二,大数据交易与版权保护的平衡。齐爱民教授以1997年CB-infobank银行案件为例(被告银行商业数据库包括了一个杂志上刊登的一篇文章的概要,并在一次交易中出售给客户,法院判定不构成侵犯版权。理由是公众的知情权不应该被暧昧的版权保护条文所阻碍,版权保护也不应该进入数据服务,数据流通是公共利益所在,银行因此被免责。)向我们阐明了,版权保护不应该成为大数据交易的障碍。

    其三,大数据交易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主体的信息的总和。个人信息权,是指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依法享有的决定权,属人格权的一种。而且世界上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目前我国的大陆地区还没有对此立法。所以,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享有的权利,数据财产权是商家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权构成对数据财产权的交易限制。

    其四,大数据跨国交易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大数据跨国交易,有可能造成对国家信息安全的冲击。

    其五,大数据交易的私法前提是确定数据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所以大数据不受无权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人创造的知识,但是数据只是人记录的知识,所以大收据也不受其保护。所以说数据财产权(信息财产权)制度应该被视为独立的制度设立。

     

    三是大数据交易的实证考察这个部分齐爱民教授以问答的方式生动地作出讲述。

    其一,数据交易的客体是什么?交易的数据很宽泛,只要能够电子化的,在交易所都可以称之为数据并交易,大到数据库,小到一张电子图片。什么样的数据可以进行交易?一定是不能违规违法的,不能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隐私主要是指不能通过数据定位到某一个单位或者某一个具体的人(个人信息)。

    其二,交易的各类型数据的比重是多少?很多数据是综合数据,可能既是政府又是交通,我们很难去界定说它是哪一类数据。个人信息交易占全部数据交易的比重是多少?个人信息占全部数据的比重也不是确定的,但可以肯定地说,大数据交易中有一部分是个人信息交易。

    其三,数据的来源是政府和会员单位吗?是否还有其他来源主体?当前,政府公开数据占总交易数据的70-80%。企业的数据就是他们的核心资产,为保障核心竞争力,企业不愿意出售与共享数据。

    其四,数据进行交易如何定价?大数据定价很难,大数据价值评估更难。

    其五,进行交易的数据如何进行脱敏、清洗?数据的清洗和脱敏由卖方自己来定,也可能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但交易所不做此项业务。交易所会抽检进行交易的数据,但并不能保证全部符合信息保护的要求,抽检的目的是确保免责,会确保从卖方提供的数据样式、字段来看,是没问题的。

    其六,数据交易的方式是什么?线上交易,买卖双方匿名,交易所可以向对方提供数据卖方或者买方的大概范围,如政府还是企业等。严格来讲签订四方协议,分别为买方、卖方、交易所、数据处理机构。

     

    综上所述,第一,合法性问题是大数据交易的暗礁;第二,交易秩序不稳定——大数据有效交易的前提是确权;第三,交易最大的顾虑是刑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四,大数据交易是数字经济的咽喉。数据资源是中国和全世界争夺经济主导权的抓手,大数据交易已经不可逆转,势必在全球开展,中国引领潮流,积极进行交易模式和法律制度的构建。

    最后齐爱民教授讲述了区块链与大数据的联系。区块链(Blockchain)就是一种非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能通过技术生产信任,是一副创造信任的机器。因为在传统的经济形式上进行了非中心化、去信任化、不可篡改的改变。

    齐爱民教授向在场的各位抛出了以下几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中国发展的优势在哪里?区块链和互联网是什么关系?中美贸易战中美国最大的利器是什么?用什么去抗衡它?同时,齐爱民教授还指出:最大的区块链是人类的良心。

     

    评议阶段,邓建鹏教授指出科技飞速发展对法律制度和法治社会有着很大的冲击,我们以往的法律在现在的社会中有许多都无法规制,所以我们应该在新兴的领域进行更多的思考。

    张小平副教授指出法律是解决利益纠纷和财产配置研究中的结晶,但是现在在法制不健全的方面有时候我们需要退一步来用以前的思考方式解决。同时对于齐爱民教授身体力行的研究表示敬佩和感谢。

    徐妍教授指出方法论是研究法律讨论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方法论是研究法律的重要对话平台。

    武腾副教授指出在新的领域我们要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传统的理论解释,我们需要一个更加开放的视野,更加开阔的眼界。与此同时我们作为学术人也要注重实践调研,来作为学术的支撑和基础。

    曾筱清教授指出要平衡企业的信息财产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关系,我们不能过分的保护个人信息权以至于限制了企业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并且提出了我国应该规范我们的立法来确定个人信息权的行使方式。

     

    最后,主持人邢会强教授作总结发言。邢会强教授再次对齐爱民教授表示感谢,并且简述了大数据是什么与大数据未来的发展方向。邢会强教授指出区块链像一条高速路,上面跑的车辆就是数据。数据治理与大数据法制必须提上日程,进行详细和完善的规划,这样才能让我们实现经济更好发展、社会更加和谐的理想。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文/赵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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