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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首期数据治理与大数据法制沙龙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18/12/22

    2018年12月20日,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主办的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开题会、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中央财大—京东数科“数据治理与大数据法制沙龙”第1期在中央财经大学隆重举行。本次沙龙围绕大数据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的初步框架展开,主题为“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大会聚集了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的专家领导,以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会同蚂蚁金服集团、腾讯研究院、腾讯金融研究中心、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等企业科研机构的实务界人士共4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与会专家围绕有关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政府数据开放”、“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确权与交易”、“数据资源安全与数据跨境传输”等问题与课题框架展开热烈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开幕式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史建平为本次会议致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王克玉教授对“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进行了说明与介绍。

    史建平副校长在致辞中首先对邢会强教授团队的《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荣获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表达了热烈祝贺,并对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高度认可。他认为,大数据领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解决。并相信通过该重大课题的研究,中财法学院必将为我国的财经立法做出贡献。最后,他向与会嘉宾表示了衷心感谢,并希望与会嘉宾能够持续关注中财法学院的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王克玉教授在说明与介绍中指出,《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是综合性的跨学科课题,下设5个子课题。成立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可以更好地提升课题组全体成员的凝聚力,搭建起理论和实务、校内和校外、司法和执法各个领域中的交流,为研讨、研究和开展学术活动提供服务。把课题项下的临时性会议、研讨活动,转变为常设性的、机构性的学术活动,也有助于研究工作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深入性的推进,从而一道孵化出更多研究成果,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法制的完善。  

     随后是开幕式的第二部分,揭牌仪式。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史建平,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教授以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联席主任邢会强共同为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揭牌。  

     会议的第二部分是开题会与沙龙环节,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郭锋会长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颖教授共同主持。本环节包含课题汇报与专家指导发言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课题汇报,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就课题进行介绍。第二部分的专家指导发言环节,有九位发言人进行发言。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首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在课题汇报中对《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的总体思想、子课题设置、理论基础、立法方案、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学术观点创新等要点进行了简要介绍。邢教授指出,该课题将以多元主体共治共享的大数据立法理论为总体思想,以多元共治的大数据治理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差异化规制理论、安全与发展并重理论为基点,致力于解决政府数据开放、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交易与互通、以及数据跨境传输等方面的障碍,并就大数据法制的立法理论、立法模式、重点领域以及奖惩机制等方面给出立法建议方案。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郭锋会长对课题研究的思路表示了认可,并指出:首先应从实质意义上研究大数据领域的立法问题,充分考虑与现行法的衔接,或考虑转化为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促进研究成果落地;第二,要考虑个人信息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走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数据产业发展模式和数据立法模式;第三,中美贸易冲突带来了重要警示,研究中要特别重视数据安全与数据主权问题;第四,法律制度需要理论基础支撑,应该在数据法制的基础理论层面有所创新。最后,郭会长希望课题能够在理论界、实务界的多方支持下取得良好成果。  

    《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在指导发言中对课题组的研究表达了肯定。张教授认为,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源存在着公平获取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应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政府数据惠及全民乃至整个经济界。但较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政府数据开放立法领域的成形资料较少,立法框架构建难度更大,需要更多的调查研究。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处长高飞从国家立法进程与政策方向的高度出发,剖析了我国大数据领域立法的趋势。他指出,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数字经济已然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在主要国家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制高点之时,我国也对这一领域给予了充分重视。与此同时,大数据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立法以应对挑战。因此,课题成果应早日出台并运用于立法之中。  

    蚂蚁金服集团隐私保护部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认为,数据技术高速的进步将不断带来新的立法挑战。对于层出不穷的新产品及新问题,应在立法时进行具有前瞻性的回应。此外,在数据立法价值追求方面,要关注我国本土产业的发展特点,在具体内容上,应注意从安全的角度进行探讨。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还应关注个人信息本身的范围、数据和信息的关系、要不要进行区分、监管体制的模式等问题。

    腾讯研究院数据保护首席专家王融认为,数据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已进入了治理的复杂时代。只有真实的回答和全面的考虑数据由谁产生、如何流通、数据是怎么塑造我们的商业、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数据真正的竞争力在哪里、是不是可广泛获取的、是不是可以轻易复制的等问题,才可能为我们找到解决方案提供更多的思路和启发。我们应该回到问题的原始出发点,确定对于数据权属的基本问题。

    重庆大学法学院齐爱民教授从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四种技术出发分享了他对中国数字经济战略的理解。齐教授指出,我们作为技术的使用者,应注重方法论的问题。学习国外的技术不意味着就要移植相应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了解事物本质的同时,还应从国情出发去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制度模式。互联网技术解决了即时通讯的问题,而区块链技术解决了可信任的通讯问题,日后通证经济将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内容。此外,关于人工智能有些问题要慎重思考,比如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是否为伪命题等等。但无论是哪一种技术,其最终指向都可以回归到“数据”的问题。大数据意味着数据从数据本身向生产资料的转变,其中的数据权属和交易规则等问题都值得继续深入研究。

    《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肯定了大数据在当前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它推动了学科之间的交流以及理论和实践的互动。王教授认为目前的研究要重视基本概念和理论结构等问题。从私法角度看,个人信息与大数据之间的产权关系有待明确;从公法角度而言,政府数据开放本质上是公共资源如何再分配的问题;最后,当涉及到数据跨境时,我们经常谈论的“数据主权”在理论上如何构建、博弈规则如何设置,则涉及到国际法视野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着重就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王教授认为当前的技术发展正在重构政府的治理方式,比如欧洲近年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新增了政府数据治理的相关内容,在国内,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也推动了政府运行的转型。在数据开放立法方面,可以从三个方面深入研究,包括政府数据属性等基础理论问题、立法路径以及政府数据开放所涉及到的数据治理、制度落地障碍等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指出,在当前的大数据法制研究中,首先还是要重视基础理论对研究的奠基作用,比如民法和行政法都是大数据立法研究中重要的理论基础。其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交易、政府数据开放这三方面立法间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考虑到未来《民法典》中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大数据立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如何与之相衔接,是否需要在《民法典》的基础上有所创新等等都需要进一步考虑。最后,数据跨境流动还涉及到国际规则如何进行协调,这也是值得课题组重视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首先指出了大数据立法研究中基础概念的界定的重要性,比如数据和信息的区分、数据与大数据的区分、数据的分类等。刘教授同时也强调当下大数据的立法研究要重视与民法上个人信息研究衔接的问题。此外,在大数据立法中,要站在战略高度,考虑个人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如何进行平衡,在域外立法借鉴方面注重量度问题,应着重思考如何针对国情以及技术的客观规律进行规则制度设计。

    开题会与沙龙的下半场,即专家第二阶段的指导发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磊和司法部研究室研究员、副处长许兵主持。

    腾讯金融研究中心刘建副主任认为,大数据立法的指导思想的内涵是当前研究需要考虑的,同时在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研究中,政府的数据收集问题也可以作为一个研究对象来深入探究。此外,目前社会上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比较严重,但对于个体而言,信息安全受损的知情权是没有确定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是从特殊领域试点再上升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先有一部通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到各领域有其特有的制度规范,这其中的立法路径选择有待进一步思考

    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法律政策研究中心负责人何海锋博士对课题提纲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在课题的第一部分先提出课题组想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并且是需要法制加以解决的问题;二是注重数据立法理论与数据治理理论的区分;三是对青少年等特殊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是否必要;四是可以将数据分级分类内容的位置调前,先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然后再从整体上考虑数据治理等问题;五是要充分考虑科技革命发生的重要条件,当前除了产权界定、商事组织变革之外,金融变革也是一项重要的背景条件。

    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站在互联网从业者的角度,指出行业从业者非常关注个人数据的使用问题,当前个人信息的保护途径非常匮乏,难以从司法途径获得有效保障,在未来即将出现的更多的数据运用的商业化场景中,立法如何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利益保护值得深思。此外,大数据立法研究应充分考虑其跨学科的特性,并在立法方案中有所体现。最后企业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中的主体角色能否在立法方案中得到回应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首先通过亲身经历的维权案件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对于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应当区分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进行规制。同时,关于大数据权益纠纷的问题,可以关注时下的司法案例,从实际案件中挖掘其对于大数据立法研究的积极意义。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张继红教授指出,立法模式的前提是要对数据进行有效的分类以体现其差异性。随后,张教授强调要明确域外文献中的数据交换与我们当下讨论的数据交易之间的区别,在建立中国特色的制度之前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域外制度的具体设计。并且,为保证立法方案的可行性,课题组还可以对中小互联网企业进行调研。最后,数据的跨境传输以了解国际规则为前提,进而考虑国际立法之间的协调。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渊结合近期完成的日本、新加坡、韩国、越南等亚太国家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条的翻译工作,指出虽然美国作为数据交易与信息保护主要理论的创新者,但其未进行法律编纂,从这个角度来看,澳大利亚的《隐私法》特别值得我们借鉴。他指出,上海市政府在着手制定的规章“公共数据开放的条例”中已对分级分类开放模式、如何促进政府和企业的数据的融合、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如何明确数据提供主体和使用主体的权责以及社会数据的开放和流通等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张敏从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对课题框架提出了建议。她指出,从宏观的立法思路方面,国家对于数据开放基本上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明显体现出了公法调整的思路,因此课题将要提出的大数据立法框架应注意协调和国家的数据安全法之间的关系。从微观的数据交易来看,数据到底是什么、大数据交易所究竟是什么样的平台,都值得研究。在数据交易过程中,需要实现的是数据的共享、流通,且必须要考虑国家《数据安全法》立法的方式。课题组可以:其一,从司法的自治的角度考虑数据交易自治问题;其二,从公法监管的角度考虑数据交易的法律监管。可以构建以交易平台为中心的交易体系,在交易过程中,实行双重监管的方式,对交易平台进行法律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编审姚佳对数据的本质与属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数据客观上基于互联网而产生,但是从民法,或者是司法的角度,它是否属于一种新的“物”值得探讨。由个人的数据或信息经过集合所产生的大数据归属于哪个主体,是否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在数据交易中,要给一个可能的物进行赋权时,物体本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如何进行相应组合配置?交易的正当性和基础是什么?如何进行相应的交易?都应予以讨论。清楚界定数据与物之间的关系,才是法律之后界定数据权利边界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黄晋指出,现今大家对大数据的理解多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更强调私人的商业性数据。个人信息的收集,有公共的收集和私人收集。物流、电商和金融企业主要通过数据的收集、加工和输出实现数据的交易,并将输出作为一种企业的财产权利。此类私人收集不仅仅是数据交易,更可能成为数据产品,其发挥的作用也进一步扩大到公共领域。而在经济法中,存在着“核心设施理论”,一旦被定性为核心设施,便存在强制开放的问题。因此如何理解所收集的数据,如何界定数据的“公”与“私”极为重要。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审石新中认为,课题所涉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公开的平衡问题、企业数据与政府数据的共享与区分问题以及数据的跨境传输问题都极富研究价值。在数据使用与共享方面,我国带有自己的中国特色,政府可以使用或者共享相关网络平台的信息,同时网络平台也可以使用政府的信息,而国外政府无权公开信用信息,这一问题值得探讨和关注。最后石编审还针对信用信息查询的主体、范围和公开方式提出了疑问。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孔德周介绍,我国从90年代中期就更加重视信息化的发展,设立了副国级信息化领导小组,2001年8月升级为国家级。此后几年中,小组出台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两个重大的政策文件,其常设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起草并推动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电子签名法》两部重要立法。作为以上重要文件的参与者或主笔起草人,孔德周认为,当时我国确立的“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传统产业,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是科学的。因此,本课题“至关重要”。课题研究过程中,指导思想和目标要高远,制度设计要给技术的发展预留必要的足够发展空间。完全赞同课题组“公、私法”理论协同并用的思路。鉴于IT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建议课题组聘请相关IT技术专家,共同设计出科学的立法治理方案,争取国家在国际规则制订中的发言权。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认为,在大数据立法过程中,若着眼于规则的制定以及法律框架体系的设立,有三个问题要回答:第一,制度设定以及框架建构的顶层架构设定问题。在不同场合,数据立法的问题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立法的核心问题,应注意选择我们的价值位阶;第二,配套制度的设计问题。我国将数据流转的周期作为规制的对象,其中如何基于《网络安全法》第41条基本制度的设定,区分不同场景,给出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运用的制度配套,是一个需要回应的问题;第三,责任机制的建构问题。对于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责任的配备,需要有更多的、更精细的思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从竞争法的角度对课题框架提出了建议。张副教授指出,大数据立法架构庞大而复杂,大数据问题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上法律构架上的平衡。大数据的背景之下,各种高价值数据的搜集、使用,使得平台企业发展垄断化的趋势非常强。个人相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讲成为了弱者。因此大数据立法的立场是必须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应注意个人信息的匿名化和“脱敏”处理,明确《大数据交易法》中“数据”的概念。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徐妍就财税法中关于大数据与数字经济下的应对和挑战分享了四点内容:第一,涉税信息收集与隐私权的保护。这也是一个公法和私法界限问题;第二,对税收实体法的影响。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可以不设立任何的物理性存在,就能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这对于无形资产的安排更具有隐匿性;第三,程序方面。随着区块链等“留痕”技术的出现,交易形式的复杂也给征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第四,在这样一个信息蓬勃发展的大数据时代,税收的变化和社会的公平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许可认为,数据治理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场席卷了所有法律学科的运动。对于数据治理的理解,西方国家将其定义为企业治理数据的方式,而我国对数据治理的理解,早已超出企业范畴,进入公共治理领域。数据已经不仅是一个企业的资源,更是公共资源,是最重要的人格要素。我们进行数据治理的理论探索的时候,需要回答数据治理的目的、数据治理的实施主体、数据治理的方式以及数据治理的边界约束四个问题。许老师强调,我们必须主张负责任的、透明的数据处理,设立高标准的数据处理义务,保护弱势一方,并避免数据歧视;应重新思考互联网治理领域中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和网络化的治理模式。数据治理有自己的边界,任何治理活动都受制于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代码, 应遵循“以数治数”、流程设置等科技治理原则,从而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和具有中国价值的数据治理理论和数据立法。

    本单元主持人,司法部研究室研究员、副处长许兵在总结以上专家学者的发言后,为课题提出了两个建议:第一,将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相结合,以不同的视角全方位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第二,学术界研究和实物部门的研究成果应紧密结合。许副处长指出,在推进雄安新区建设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创新。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急需得到政法部门的指导和提供的服务。故应促进法学理论界的研究和实物界的需求相结合,为实物界的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治理成果。

    专家指导发言结束后,大会进入闭幕式环节。闭幕式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联席主任邢会强进行会议总结。

    尹飞院长指出,聚焦数字时代,着力风险防控,是未来学术建设发展的一个主要的方向。大数据法制中心的成立,对中财法学院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尹院长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表示了感谢,并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在将来的研究中能够给予中财法学院的科研、工作更多的指导与关注。

    邢会强教授在总结中首先对出席会议的专家学者的指导表达了感谢,同时他对在课题申报时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的课题组成员和同事们表达了感谢。他指出,课题框架下的子课题分别对应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等不同部门法领域,依托课题成立研究中心,能够为完成课题提供组织保障。其次,邢教授对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以及其法律政策研究中心负责人何海锋对大数据法制沙龙的支持表示了感谢。最后,邢教授指出,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将继续以沙龙、研讨会和讲座这三种形式的结合,为《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就》课题的完成提供智识支持。


    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闭幕。

     

    文/陈宝妮、肖可、南茜 图/吴北

    (中央财经大学2017级硕士生吴北、肖可、陈宝妮、南茜、孙靓雪,2018级硕士生马松、王嘉辉、吴潇、赵逸丹、刘思远、王桂英、邝瑜婷等承担本次会议的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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