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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劲松教授在第二届党内法治高端论坛作“党内法规学研究方法”演讲

    发布时间:2018/12/24

    2018年12月22日,“第二届党内法治高端论坛暨‘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威海金沙滩学府酒店举行。来自全国的60多名专家学者以及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法学院、威海校区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大学法学院等法学院的近百名学生出席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山东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郑州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深圳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北京市党内法规研究会、山东农业大学党内法规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山东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和山东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承办。研讨会设置下列议题:党内法规学基本范畴、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党内法规研究队伍与机构建设、党内法规学研究方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蒋劲松教授应邀出席研讨会,以“党内法规学研究方法”为题演讲。蒋劲松教授的演讲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党内法规学要从马克思主义政党法理论中寻觅根本方法,以分析法学为常规方法;第二部分,研究党内法规学要以两种法为对象:社团类政党的政党法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

    关于理论部分,蒋教授指出,党内法规学研究应以分析法学为常规研究方法。原因之一是,分析法学在研究政党法规方面早已形成法理学成果。例如,分析法学代表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将社团法规所构成的法秩序视为国家法秩序的组成部分,以此确定了社团法规的“法”属性。又如,拉兹的《法律体系的概念》阐释的法律个别化理论,揭示了社团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结合,而生成规范人的行为的具体规范。这个理论对我们认识我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同规范人的行为,具有重大的启示价值。原因之二,分析法学被公认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采用这个方法,有助于增强党内法规学研究的法学特质。但是,在分析法学之外,我们必须从马克思主义政党法理论中寻觅根本方法。分析法学方法维护社团类政党,排斥共产党及其党内法规。只有马克思主义政党法理论肯定和维护共产党及其党内法规。按照马克思主义政党法理论,共产党的基本法律属性不是社团,而是政治领导团体。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与中国国家法律的生成关系的主导面就不是国家法律生成党内法规,而是反过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两种法秩序中,是党内法规为国家法律确定基本规范。此外,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方面,也都有显然不同于社团类政党的政党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一面。

    关于法对象部分,蒋教授指出,研究党内法规学,应该以两种法体系为对象:一种是采用“政党社团”论的政党法规体系;另一种是采用“政治领导团体”论的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采用“政党社团”论的政党法规以保障政党履行选举法上的提名、助选职能为立法目的,其基本内容为规制政党的内部关系。它们以国法为立法依据,并且单向度地与国法协调。世界上的“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由共产国际创建,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共产党对人民、社会和国家发挥领导作用。它们的基本内容多涉政党内部关系,但亦对外部关系作根本规定。它们与国法的关系(立法依据、协调等等)既有与采用政党社团论的党法的相似面,又有自己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属于世界共产党法规体系,而且在这个体系中一枝独秀。血缘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原本就是共产国际法规体系的一部分。现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在全世界共产党法规体系中成为龙头老大,风景独好。我们应该一方面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与社团类政党法规比较,另一方面与其他国家共产党法规比较——在这双重比较中把握、凸显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全貌、特征和高度。

    蒋劲松教授的演讲在与会者中赢得热烈反响。

    文/图 西南大学黄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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