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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教授详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27

    2019年3月19日晚七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莅临我院,在学术会堂202报告厅为我院师生带来主题为“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的若干意见”学术报告。讲座由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华彬教授主持,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民商法学科张琪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武腾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陈飞副教授、董新义副教授、杜晶副教授、安新宇讲师、师资博士后殷秋实、王毅纯、张金平、徐建刚、王道发出席。

    讲座伊始,陈华彬教授隆重介绍了周江洪教授,并代表在场的200余名师生对他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周江洪教授首先从制定的参与度、吸收国际经验以及国际影响力等角度肯定了民法典合同编的意义和价值,之后周江洪教授从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对比一审稿的修改、建议增加的制度或条文、建议删去的制度或条文、建议完善的制度或条文以及建议更加充分斟酌的其他制度等五方面具体充分地阐述了他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的若干意见。

    周江洪教授认为第二次审议稿较之第一次审议稿,除了在体例结构、合同权利保护、格式条款、情势变更等合同一般规定方面做了完善,对分则典型合同的规则也作出了较多修改。周江洪教授提出了格式条款单方变更、损益相抵规则、增加关于无权代理的追认问题的但书规定、第298条增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301条、第302条明确任意性规定、在第306—第307条的基础上增加选择之债中的第三人选择和行使选择权的溯及效力、增加服务合同、信用卡合同、和解合同、个人信息类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典型合同等增加建议,以及删去第254条、第261条第2款当事人以什么作为合同订立的参考、建议删去第353条关于解除权的规定等删除建议。

    在建议完善的制度部分,周江洪教授建议修改第258条关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改为“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将第256条改为“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建议修改第310条规定的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追偿权发生要件,不以“超过自己份额”为要件,改为“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针对第334条禁止债权让与约定的对抗问题、第424条第1款买受人利益问题等内容周江洪教授也都清晰明了地提出了建议和修改方式。

    周江洪教授还建议,结合我国的金融货币政策斟酌第305条规定的他国货币问题;重新考虑第361条第二款关于提存后债权债务关系的表述问题;慎重考虑是否在第593条设置但书规定,排除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问题,以及其他需要仔细斟酌考虑的合同问题。

    周江洪教授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合同法的修订无论是对于本国自身发展还是对于本国参与国际规则的竞争而言都是十分必要的。无论对于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的意见是否被采纳,我们都要密切关注合同法的修订和完善,做中国法学的创造者、国际法的贡献者。

    周江洪教授的讲座节奏紧凑、内容详实、思维缜密、角度新颖、启发性强,通过对现实情况的举例和延伸热点问题对其修改意见进行阐释,清晰明了,使同学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合同法中抽象的法理概念和修改意义。

    讲座后,法学院民商法学科朱晓峰、武腾、徐建刚等老师与周江洪教授共同探讨关于合同编及其修订的若干问题。同学们也把握机会,踊跃提问,积极向周江洪教授请教在合同编方面的诸多疑惑。

    本次讲座得到学校科研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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