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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编审姚佳做客我院 谈中国消费者法理论再认识

    发布时间:2019/05/15

    2019年5月14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编审、《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姚佳女士亲临中央财经大学,给在场师生带来了题目为中国消费者法理论的再认识的讲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主持。邢会强教授指出: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下,消费者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国消费者法理论也需要更加深刻的研究。

     

     

    姚佳副主任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今天的讲座:

    第一,文本、实践与问题。姚佳副主任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制定,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文本“塑造”了消费者主体与权利;二十多年的消费者法实践表明,消费者保护尚存在较多问题,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与消费公益诉讼仍是发展“痼疾”,当下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理论与实践的偏差。

    第二,主体哲学理论基础。欧洲和美国在消费者主体理论方面有所不同,这是因为他们的哲学理论基础不同。一般而言,在英美法中,消费者主体理论多基于财产权的平等性;在大陆法系中,讨论的基础主要是法律人格从抽象向具象的转变。而对于消费者主体哲学的讨论主要聚焦于拉德布鲁赫与星野英一的理论。

    第三,产生的背景与驱动力。欧美消费者法的产生大多由长时间、强大的社会运动所推动,其中美国的消费者运动更可谓是旷日持久。反观中国,消费者运动基本是不存在的,而且从客观上看,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也更趋向于半官方的性质。同时,两大法系成熟的私法(合同法)基础也对消费者法产生深刻影响。由此可知,我国的消费者法与美国、德国的消费者法产生的驱动力完全是不同的。

    第四,消费者法体系特征。在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消费者法是属于私法体系;在英美法系典型国家,消费者保护更多通过合同法和相关单行法;在我国,更趋向于将消费者法定位为一种管制法。

    第五,消费者权利。在中国,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在单行法中以列举方式呈现;在德国法上,消费者权利特征的核心或主线更应为撤回权;在英美法中,肯尼迪提出的四项权利促进了消费者法的发展,但是这四项权利在美国国内的评价却褒贬不一,甚至批判较多。

    在本次讲座的尾声,邢会强教授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途径,但是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目前并不是都予以保护。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由对侵权的惩罚发展到对企业逃脱概率的惩罚。同时,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可谓是道阻且长。

    讲座在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赵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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