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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院举办“财产法制的古今思考与对话”学术沙龙

    发布时间:2019/06/13

    2019年6月5日上午,由我院主办的“财产法制的古今思考与对话”学术沙龙在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606会议室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院校的10余位学者出席会议。此次学术沙龙由黄震教授、郑玉双副教授主持。

    第一单元主题为“民法典编纂的古今视角”,由我院黄震教授主持。其以《增广贤文》中的“人为财死,鸟为死亡,”为例,指出法制要实现定纷止争的效果,民法典是中华民族百年法制的梦想,此次沙龙围绕“民法典编纂的古今视角反思、财产法制的现代启示”等方面进行讨论,具有重要意义。

    我院院长尹飞教授致欢迎辞。尹飞教授指出,受邀参加沙龙的学者都是民法学和法制史领域的权威专家。研究法制史的各位专家既有历史情怀,又有现实关怀。我院黄震教授、邓建鹏等法制史学者既对传统法律制度有精深研究,也是国内最新的财经发展形态如区块链等问题的权威专家,体现了古今中外的传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作为后起之秀,参与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对民法典一审稿提出了14万字的建议,高度关注编纂进程,针对合同、侵权、人格权3编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研讨会。希望今天的沙龙,与会专家从更加专业久远的视角对民法典编纂提出学理建议。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张生研究员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编纂问题。第一,有没有民法是文明的标志,民法典是逻辑学、哲学和法学研究的重大成果,这是西方人对法治文明的巨大贡献。第二,欧洲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背后有许多复杂的政治与法律原因,我国现代民法典编纂也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第三,我国和西方在法律理念上存在差异。德国物权法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而我们的传统物权法是建立在团体主义的网络里,而且这种色彩在当代中国也有很深影响,民法典编纂关于财产的部分应该关注对传统财产法的梳理。

    我院陈华彬教授肯定了古代财产法制对现代财产法制的重要性。首先,对于财产法制,古代已经认识到非常清楚,如商鞅在《商君书》所言,“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以分百,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一物一权之规则,商鞅在2000多年前就讲的非常清楚。其次,人要有一定的财产,人格才是完全的。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二字就源于古代,古代不动产财产的权利所有人称之为业主。再次,对取得时效制度,北魏孝文帝时期,宋刑统也有所规定。中国古代没有民法指的是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今天的制度如何去吸收古代财产法上的精华这个问题还是很重要的。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黄东海教授通过梳理明清时期南方碑刻和地方志的记载中的具体事件引出自己的见解。很多财产权利在民间有一套独特的制度体系支撑,通过碑刻和地方志中的记载可以更多地表现社会生活的原貌。从100多份碑刻的具体内容来看,民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法律实践是复杂的,反而反映出制度供给的不足,国家没有主动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对比之下,当前社会生活中也有很多财产法治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对传统财产法制的关注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现实处境。

    我院周游助理教授分析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法人制度涉及的相关问题。首先,他通过对近年来公共企业改革背景下的兼具营利性和公共性的企业进行梳理,对民法典以盈利为分类标准提出了疑问。其次,他由近及远地梳理了我国单位制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特色的法人制度确立的影响。他指出单位制并不应该是建国后才出现的,很大程度上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建立在集中治理模式上的必然结果。同时,我国长期缺乏中间阶层,来平衡国家与个人、肩负公共职能。而且,肩负着极其重要的公共职能的单位,受到以分配资源而非公共服务为运转模式的公家理念之影响。所以从公家到公共的改革,是推行公共企业改革不可忽视的方向。他认为目前民法总则对特别法人的分类可以将公共企业兜底性地包含在内,这有其科学性和必要性。但从长远来看,治本的方法是民法总则应该提纲挈领地对法人这一主体做好明确的界定。至于具体的分类、法人内部治理等问题,则应交给其他法律来规定。

    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专家对上述发言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我院邓建鹏教授对张生教授举了典权和永佃权在台湾不成功的例子做出了回应。在民法典编纂期间很多民法学者提出要把中国传统的典权和永佃权放入民法典,他表示对此有所疑问。张生研究员提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很多学者都认为对于中国这样悠久历史的国家,在民法典这样重要的制度里,应当有一点传统的、民族性格的体现。台湾也曾试图在其民法典中加入相关制度,但最终还是因为不符合实际情况而未实行。根据我国现实的状况,理想的状况便是构建一套更为宏大的开放的民法理论。

    我院郑玉双副教授提出,从我国现实的状况来看,民法典的编纂是受理性主义支配的,但理想性往往大于现实性。他以平等原则为例,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之中难以落地,比如国企和民企的地位。对于中国复杂的国情而言,某一问题所涉及的政治、经济、民族、传统等因素非常广泛,一种解决现实实践难题的民法体系需要在实践之中协调各种因素,才能让民法成为实践中的法、行动中的法。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中国古代财产法制的理论反思与现代启示”,由郑玉双副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在发言中,首先对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缺少民事习惯调查的的观点进行了回应。他认为,一方面,从民国、台湾的经验来看,民事习惯调查对于民法典的编纂的作用并不大;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国家权力的渗透,各地民事习惯的存在空间也越来越小。同时,当今的司法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民事习惯的遴选机制,直接调查司法实践会更加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其次,尤陈俊教授谈了他对如何看待古今中西民事法的本位和理论脉络问题的看法。他认为,不同于西方的个人本位,中国的传统社会并非传统所认为的是社会本位,而是一种网格式的连带本位。最后,尤陈俊副教授探讨法律史的研究跟民法学研究如何进行对话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胡永恒副研究员主要谈到当代中国财产法制的两个现实问题,一是政府宏观调控和房价的关系问题,二是中美贸易战问题。关于政府宏观调控和房价的关系问题,胡永恒副研究员认为政府无法通过宏观调控达到真正抑制房价的目的。相反,增加税收、限制开发商融资等调控措施实际上会增加交易成本,进而反应在交易价格中,真正能够抑制房价的措施是增加土地供应。关于中美贸易战问题,胡永恒副研究员认为我国对于金融、能源等方面的核心利益不能让步,但在其他一些方面可以进行协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邓建鹏教授谈论的主题是对于财产问题和民法典编纂的思考,内容包括四个层面:第一,辨析民法典的社会土壤和计划经济残余之间的矛盾。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推广应当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相应的状态下进行,然而计划经济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未被彻底清除,例如2007年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对集体土地权利作出很大限制,2017年民法总则仍然未校正上述问题,民法总则具有统帅民法典的重要作用,却在土地制度上迁就以往的规定,今后民法典的推广必然与计划经济残余存在矛盾;第二,分析法典化的理想和现实的矛盾。我国在十多年前就有学者提出要制定一部进步的、科学的民法典,认为只要有民法典就能保障人民的财产和权利,但实际上民法典的执行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很多问题不可能靠一纸法律予以解决;第三,民法学研究和目前土地法制的欠缺。编纂一部成功的民法典与本土民法学的进步密切相关,以土地为例,近几年农村土地问题非常突出,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事实上被虚化了,物权法未能解决集体土地问题,并且对原来的问题进一步固化。第四,由于主客观条件的欠缺,民法学家应当先完成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例如清算计划经济残余等,再逐步推动民法典的编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文扬主要谈论了关于封建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思考。首先是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对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是否为私有制,有经济和法律两种表达,有的学者认为如果以18世纪西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为参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中国则不存在土地私有权,因为中国最高主权者享有土地绝对的支配权。但如果从经济事实的角度来看,中国封建社会又具备接近完全占有的土地私有制,如果将土地私有的标志界定为可以买卖以及地租与课税是否合意的话,我国封建社会存在土地私有制是没有疑问的。接下来,文扬博士谈到了西学术语下法制史的研究困境,文扬博士认为当下法制史研究学术话语的贯通是非常令人困惑的问题,经验的研究是中国法律史理论化的前提,但并非是充分条件,中国法制史在经验研究以外还需做哪些准备,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最后,张生研究员对本次学术沙龙进行了总结。他谈到民法典的编纂不宜过于复杂,制度上的漏洞可以通过判例解决,只有法典简约化,判例成文化才能更好地解决本土法和继受法的问题,亦能解决理想和现实的问题。最后,郑玉双副教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以及发表的精彩观点表示感谢,“财产法制的古今思考与对话”学术沙龙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刘默 文/钮枫词 鲍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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