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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法工作坊第8期 师生共同剖析中国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11/18

    2019年11月16日上午,财税法工作坊第8期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808举行。本期工作坊继续研读《增值税比较研究》一书,主题为中国增值税之剖析。本期工作坊由指导教师郭维真副教授担任主讲嘉宾,2019级法学硕士生姜帅同学、2019级法律硕士生魏静莹同学和2017级法学本科生张宇轩同学参与与谈,2019级法律硕士生马鑫阳同学主持。

     

     

    本期工作坊围绕营商环境下的国内税制改革、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征管与司法评价。

    就营商环境下的国内税制改革,郭维真副教授主要介绍《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的纳税要素和中国得分情况。郭维真副教授指出,我国目前双主体税种结构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立法的科学与完善以及征管的合理合法,对于中国的税收法治具有很大的影响。DB2020在纳税方面涉及到四个评价要素:纳税次数、纳税耗费时长、企业广义上的税收贡献率和纳税后流程。在纳税次数和纳税时间成本上,上海和北京的数据反映出我纳税服务的进步。但中国企业的税收承载水平在某种程度上,虽然由于指标是包含了广义的税收,但也折射出我国财税法治的进程不仅表现为税收法治,而更是财税领域整体的制度公平和优化。DB2020报告中国排名的提升,在某种程度上受益于减税降费的系列政策。然而减税降费更多集中于生产经营环节,一方面将来是否更关注投资和退出环节;另一方面减税降费的制度设计如何能落足于个人。

    就视同销售制度,郭维真副教授比较了不同税种上的相关规则。不同税种对视同销售的界定,既有一般规则的共性,也有税种特殊性的特别考量。因此,可能存在一笔交易构成某个税种的视同销售,而在另一税种上不是视同销售。增值税中视同销售更具有特殊性,一方面与增值税征税机制相关,另一方面不同的征税范围对视同销售的界定在规则表达上存在差异。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交易的多元化,一个交易行为的判断可能同时涉及同一税种的不同规则,而税法“法条竞合”处理规则的核心仍然是交易本身。

    就增值税的征管和司法评价,郭维真副教授以虚开问题为例进行了介绍。虚开的前提是没有真实交易,然而真实的交易并不拘泥于某种特定的形式,尤其在主体和交易结构日趋多元化的今天。因此民商事交易中的概念、规则,作为征税的基础,当税法没有特定需要或特定目的时应当准用,也能在基础交易环节解决税种之间的差异化处理问题。

    201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姜帅同学对于增值税中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概念缺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指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注意义务归属于纳税人,可能会造成某种程度的不公。

     

     

    2017级本科生张宇轩同学对如今中国增值税所占比重很高的原因提出了疑问,并提出纵向一体化的企业是否会比小规模企业少缴增值税,从而造成税收不公。

     

     

    201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魏静莹同学提出经营活动并不是概念缺失,而是我国对经营活动的概念有一个更为细化的规定,并且比较符合发展趋势,对于实践更有指导意义。

    郭维真副教授对三位同学的观点进行了回应,对增值税的主体地位进行了原因分析,既包括税负的隐蔽,也包括征管上以票控税的操作便利。而对于纵向一体化的问题,增值税的诞生对于解决纵向一体化带来的利益可能引起的不公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换言之,如果符合市场交换的基本原则,增值税中的是视同销售不会在小规模企业和纵向一体化企业之间产生显著影响。此外,她也提出如何认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希望同学们能通过学习对这一命题有更深入的思考。

    文/吴锡  图/任倩、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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