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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法工作坊师生共同探讨反补贴案件中public body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20

    2019年11月13日,国际法工作坊在主教310如期举行,本期的主题为“反补贴案件中public body的认定标准”。近年来,我国企业遭受外国反补贴调查的情况持续增加,在WTO中作为被申请方因反补贴而发起的诉讼也时有发生,今年7月16日,世贸组织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执行之诉上诉机构报告,裁决美方涉案11起反补贴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本期工作坊便是围绕反补贴案件最为普遍的,也是中方最为棘手的public body的认定标准,结合WTO的相关案例进行讨论。17级3班的吕乐颜同学认为DS437案件中,上诉机构在判断一个实体是否为公共机构时,是其必须拥有、形式或被授予政府权力,仅仅是政府对该实体拥有所有权或实施控制,不足以证明该实体是公共机构。17级3班的周雨欣同学认为DS379中,上诉机构将“行使政府职能或被授权行使政府职能”是狭义政府和public body视为核心共同点。DS436中,上诉机构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实际控制可以作为公共机构拥有政府权力并履行政府职能时行使这种权力的证据。17级3班的杨燕同学认为DS216案中,上诉机构明确了要认定政府对私营机构存在“entrust” or ”direct”,就必须存在政府不是仅仅行使一般监管权力,而是以政府权威对私营机构施加了责任或对其行使权力的行为。DS379案中,上诉机构明确了SCM协定1.1条下的公共机构必须是一个拥有、行使或被授予政府权力的实体。17级3班的陈纪龙同学认为DS212案中,上诉机构主要讨论了国有企业改制后还能否认为存在补贴,上诉机构认为只有财政补贴确实提供利益时才能认为存在补贴。

    我院时业伟博士就以上学生们的发言进行了专业点评,并就DS379案件中的重要内容和public body的实质标准进行详细讲述,也将该案中中方的败诉原因进行了评述。我院沈健博士就public body的认定标准在WTO的发展进行了简要梳理,并指出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下,案例是理解和掌握WTO规则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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