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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工作坊第18期举行 在线研讨流质条款和违约方解除

    发布时间:2020/05/12

    2020年5月10日下午,我院第18期私法工作坊以在线会议的方式如期举行。活动由我院殷秋实副教授主持,武腾副教授、徐建刚博士和王道发博士作为指导老师参与了本次活动。工作坊活动由指导老师引导、发言人展示、其他成员评议、自由讨论以及指导老师总结等环节构成。本次活动共有40余名师生参与报告与讨论。

     

     

    活动开始阶段,殷秋实副教授直接步入主题,引导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叶诗雯先就流质条款的效力作报告。叶诗雯先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各国对流质条款的规定,之后分别介绍了学界支持和批判流质条款规定的观点,最后以案例为引导阐述了自己对流质条款设立,以及流质条款与清算义务的思考。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曾文随后评议叶诗雯的报告逻辑清楚,内容详实,但可在标点符号和司法解释的引用上提高精准度。随后,在自由讨论环节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左晨楠针对“朱俊芳诉嘉和泰公司”公报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即以买卖合同作为担保与流质条款有何区别,曾文回答道买卖合同由于可以适用违约责任来避免债务人的不利地位,且买卖合同的存在并不能使债权人直接取得所有权,故与流质条款存在本质区别。自由讨论之后,武腾副教授补充点评道完全否定流质流押条款是不合理的,因为流质流押可以较方便的实现债权,如今权利移转型担保方式增多,但都不能回避清算义务,否则就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徐建刚博士随后总结说公报案例确实存在许多思考空间,并对叶诗雯的报告作了补充评论,指出用公示要件确定合同效力并无先例,所以应当慎重思考,且清算义务即便不排斥流质条款,与意思自治也相矛盾。

     

     

    随后,我院2016级本科生朱宏光、2019级硕士研究生孟亚鑫和2017级本科生颜婷先后就违约方解除合同这一主题作了报告。朱宏光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提出解决类似房屋租赁的“合同僵局”问题时,现行法的合同解除规则并不充分,朱宏光进而分析出法院解除合同的裁判依据和审理类型案件的考量因素,并从立法论角度提出了自己对《合同法》第110条的思考。孟亚鑫在报告中从范围模糊和道德风险两个角度提出自己不支持设立违约方解除权,并在介绍了各方学者对特定情形下允许违约⽅解除合同的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现行法解决“合同僵局”需要作出补充。颜婷主要从成本效率角度也提出我国引入“效率违约理论”不具有适当性。在其他成员评议阶段,我院2016级本科生汤皖贻针对上述同学的报告提出了有关情事变更解除合同与司法解除合同两者关系的疑问,孟亚鑫和朱宏光解释道,两者具有相似性,但解除权的来源、两者的成因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胡媛媛和2017级本科生武恒辛针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这一主题继续深入作报告。胡媛媛同学将《九民纪要》中违约方解除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拆分,之后分析了违约方解除权的法理基础和违约方起诉解除的前提和条件。武恒辛对“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公报案例作了详细解读后,分别以《合同法》第94条、第110条和情势变更规则是否能作为违约方解除权的基础进行了逐个分析,武恒辛指出需要提炼新的规则到“合同编”通则部分以满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需要。左晨楠随后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违约补救措施的不同规定为代入点,以对待给付消灭理论和我国诚信观念相对落后为理由,提出自己支持我国不设立违约方解除权的观点,并对胡媛媛的报告中表现出来的优点进行了评议。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2018级本科生王诺实也从我国现阶段发展特征的角度出发,得出不应设立违约方解除权的结论,并对武恒辛的报告作出简短评议。

     

     

    本期工作坊活动的最后阶段由指导老师对活动做出总结。徐建刚博士与胡媛媛首先对“违约方不能因违约而获利”中“获利”的含义进行了讨论,徐建刚博士指出构建一个制度时在设置要件上要慎重,通过要件能将利益衡量具体化,而不能把效果与要件相混淆。殷秋实副教授先是肯定了报告和评议的同学所做的大量准备工作,随后点评道工作坊活动的结束不代表问题的结束,要更加重视从解释论角度研究法律问题,老师在今天活动中自由讨论的成果上进一步鼓励大家对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比如违约后实际履行的优先地位、情势变更制度下何时适用变更何时适用解除,同时号召大家对合同法分则中设立长期性合同解除权、权利滥用针对权利人作为还是不作为等前沿问题作创新性思考。最后,指导老师对线上旁听同学提出的关于违约方转售获利的问题作出了耐心解答。

    最后,在殷秋实副教授的主持下,我院第18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左晨楠 图/张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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