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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国际仲裁院案件管理一处陈思维副法律顾问主讲商事仲裁策略技巧

    发布时间:2020/05/18

    2020年5月14日晚上,深圳国际仲裁院案件管理一处副法律顾问陈思维先生受邀以线上方式为同学们带来主题为“商事仲裁策略技巧”的讲座,我院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周游副教授主持。这是我院18级本科生法律诊所课程的组成部分,也是商法学研究工作坊系列活动之一,140余名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陈思维先生首先介绍了仲裁案件程序方面的特点。他从同学们熟悉的民事诉讼程序出发,通过与之对比,介绍了商事仲裁程序的特点,指出仲裁是一种诉讼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脱胎于国际仲裁,有普通法渊源;往往适用于商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与财产性纠纷,具有一裁终局、审理快捷、不公开进行等特点。

    随后,陈思维先生对商事仲裁案件程序涉及的不同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他指出,仲裁条款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当事人对仲裁事项可以个性化约定,这是商事仲裁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所在。例如可以自行约定送达方式。他继而指出,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有所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之前需要了解其仲裁规则。他还通过律师费支持比例的案例,生动地向大家展示了选择不同的仲裁员对于最终仲裁结果会产生何种影响。最后他强调仲裁庭可以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陈思维先生还分析了公司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

    紧接着,陈思维先生重点阐述了仲裁案件的实体部分。首先是请求权基础问题,他强调请求权基础是仲裁的基础逻辑,必须保证其准确性。他以股权回购案为例予以说明:申请人应当准确利用股东协议的相关具体款项以支持自己的诉求;如果请求权基础错位,可能导致即使对方缺席庭审,无请求权基础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接下来,陈思维先生从两个原则切入说明如何能够提出一个好的仲裁请求。一是以“一个权利对应一个请求”为原则,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人要求归还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需要分别对应三项请求权基础来独立请求。另一原则是“选择性的权利全面请求”。例如以股抵债的合同中,申请人意识到股权转让在客观上不能履行时,应当同时主张将股权变更为违约金,方可得到支持。陈思维先生以法律适用问题作为实体部分的结尾。他指出,与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同的是,仲裁将商业惯例纳入充分考虑的范围。

    接下来,陈思维先生探讨了争议解决领域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仲裁中的角色分为诉求者(当事人)、表达者(代理人)和裁判者(仲裁员)三类。诉求者是意思表示的主体,最理解交易实质。表达者需要根据诉求者的真正诉求,采取合适的逻辑路径,并且重点关注听者的体验。裁判者应当特别防范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仲裁。仲裁尤其追求实体公正,但是又应当避免程序越界,最终目标是希望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但实现这一愿景面临两个难点:一是案件事实不清,影响裁判结果;二是对败诉一方进行强有力的说服,以全面回应其抗辩主张。尽管仲裁不公开,对同类案件的指引效果不是很强,但也应当遵循“同案同判”的原则,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在线上提问环节,18级本科生黎泓玥、夏爽以及18级研究生张磊等同学就商事仲裁中的请求权基础、诉讼与仲裁的区别等向陈思维先生提问,陈思维先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最后,陈思维先生勉励各位在校同学多加学习,提升专业性素养。

    在热烈讨论氛围中,本次活动顺利结束。

     

    (本次讲座受2020年中央财经大学专题学术讲座支持计划资助)

     

     

    文/刘真、田晔、魏思佳、杨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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