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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工作坊第20期圆满结束 师生在线研讨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20/05/25

    2020年5月24日下午,我院第20期私法工作坊以在线会议的方式如期举行。活动由我院王道发博士主持,朱晓峰副教授、王叶刚副教授、武腾副教授和徐建刚博士作为指导老师参与了本次活动。工作坊活动主要由指导老师引导、发言人展示、其他成员评议、自由讨论以及指导老师总结等环节构成。本次活动共有30余名师生参与报告与讨论。

    活动开始,王道发博士首先提出问题,引导大家思考《民法典》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后如何处理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他指出新形势下侵权责任编立法定位已由损害救济转向精准救济,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可否向第三人追偿的问题上要对安保义务主体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细致区分,才能使行为自由与侵权救济的矛盾尽量缓和。之后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程相宜先就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作本次工作坊的开篇报告,程相宜同学先介绍了安保义务的概念和法理基础,之后从立法层面介绍了对电商平台安保义务规定的相关进展。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鲁城江随后评议程相宜同学的报告内容详实,但建议应当对不同学说有自己的回应。

    随后,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张俏和2018级本科生贺双科先后就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主题作了报告。张俏同学以顺风车平台为切入点先概述了顺风车平台业务应当属于居间性质,进而根据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界定了顺风车平台的安保义务,并从义务性质角度提出了安保义务属于侵权法上的义务,应当在个案中具体认定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贺双科同学在报告中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对安保义务人向第三人有无追偿权的不同规定提出立法思路可以借鉴美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混合责任模式,并在介绍了关于安保义务类似案情不同判决的案例后,进一步指出对安保义务主体和安保义务内容界定的思考。在其他成员评议阶段,我院2018级本科生蒋沁珂评议上述同学的报告内容详实、逻辑清楚;2019级硕士研究生赵林静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即如果对网络平台规定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监管义务是否过重,以及网约车业务中车主是否属于消费者。张俏同学解释监管义务内容主要为线上监督,不会导致网络平台义务过重,同时自己并不认为网约车车主属于消费者。评议过后武腾副教授跟随大家提出的疑问鼓励同学们进一步思考网约车车主是否属于消费者,并且在车主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义务。

    接下来,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朱文璐、蒋睿和2018级本科生杨帆先后针对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主题继续深入作报告。朱文璐同学分析了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范,之后提出《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应当具有包容性。蒋睿同学借鉴美国侵权法“红旗”规则和“瞭望塔”规则陈述了自己对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与举证责任的思考,杨帆同学重点讲解了安保义务的归责原则、第三人侵权下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形态以及义务人是否有追偿权的不同学说。报告完毕后2019级硕士研究生陈诗琦、韩月和2018级本科生王诺实评议上述同学作报告时可考虑结合案例多谈解释论。

    最后,指导老师对本期工作坊活动作出总结。朱晓峰副教授提出应当区分《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内涵,即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并严格限制电商平台的范围,严格限制基于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安保义务范围,避免对行为自由不利。王道发博士向大家补充道安保义务应当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王叶刚副教授提出疑问,即从原因力角度考虑很难将安保义务归入到补充责任,需要探讨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徐建刚博士其后也提出质疑,给大家留下进一步思考的空间,即安保义务为何只解决因果关系而非过错的问题,并举出假想案例加以反驳。随后,武腾副教授进一步鼓励大家深入思考一些问题,比如《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人侵权下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是否为限缩了条款适用范围,以及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

    在王道发博士主持下,我院第20期线上私法工作坊活动以线上圆满结束。本期私法工作坊的举办为后续各期工作坊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学术基础。

    文/左晨楠 图/张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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