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知识产权法工作坊第3期举行 师生在线研讨美国合理使用原则是否违反三步检测法

    发布时间:2020/06/01

    2020年5月30日下午,知识产权法工作坊2020年第3期如约而至。本次研讨的主题是美国合理使用原则是否违反TRIPS的三步检测法。特邀嘉宾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师谢晴川博士、我院教师张金平博士。我院研究生、本科生共计31人参与了本次线上交流学习活动。

    首先,张金平博士指出本期讨论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原则是否违反TRIPS三步检测法,旨在从比较客观的角度探讨三步检测法的内涵和功能,帮助同学们了解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有关引入三步检测法引发的争议。进而,他将著作权法上的限制与例外、合理使用等概念进行了初步厘清,并对TRIPS和伯尔尼公约中三步检测法每一步涉及概念的界定和三步检测之间关系的解释所可能涉及的解释方法进行概述,为本次线上研讨作了完整的背景铺陈。

    在报告人发言环节,我院2017级本科生胡迪菲、2017级本科生徐忆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邓斯杰、我院2019级博士生晏阳天、2019级硕士研究生原仟慧、2018级硕士研究生朱慧颖依次分享了对研讨主题的认知和理解。

    胡迪菲同学以“美国合理使用与TRIPS、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为题,介绍了美国合理使用四原则的基本内容,对伯尔尼公约第9条和TRIPS协议第13条进行了标注式对比,并以表格形式从理论基础、主体客体、限制途径、评价标准等四方面对三种规定的内涵构建起框架性认知。徐忆文同学以“WTO对三步检测法的适用——欧盟诉美国版权法110(5)条案”为题,以案说法,在观察欧盟与美国的争端解决过程中,细致拆解论述了TRIPS协议第13条的要件内涵,其赞同WTO专家组对三步检测法适用范围的扩张,使得三步检测法被激活并引起各界的重新检视,同时分析了国家政策目标、经济因素对版权争端解决的重要影响。邓斯杰同学以“三步检验法之第一步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为题,先对三步检测法之第一步“某些特殊情况”进行了文义解释,而后阐释了美国合理使用原则的不确定性和广度,继而分析后者是否符合前者,并引入了大陆和英美法系的不同思考维度。晏阳天同学以“美国合理使用中的商业目的与三步检测法”为题,从条文本身着手分析,以相关质疑与回应的方式引出问题,在从历史走向未来的丰富实践背景下,论述了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与三步检测法的分歧与融合。原仟慧同学以“合理使用范围争议与三步检测法的应用”为题,介绍了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原则与三步检测法一致性的质疑,并在三步检测法的每一步标准下详细审视了合理使用原则的契合程度与突破之处。朱慧颖同学以“反向工程与三步检测法”为题,探究美国合理使用原则在反向工程中适用时所达到的对保护版权人权利和鼓励创作、竞争之间的适当平衡。

    在评议环节,我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杨玉婷、2018级硕士研究生袁翠萍、2018级硕士研究生于哲、2018级硕士研究生刘晶、2019级硕士研究生杨雨晴,以及社会与心理学院2016级本科生童锐等六位同学针对报告内容阐述了个人见解,也提出了各自的困惑。

    杨玉婷同学从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目的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视角谈了自己的理解,并对两大法系的不同规范模式采相互补充借鉴之态度。针对邓斯杰同学所述的法律确定性与转换性使用之间的潜在矛盾,袁翠萍同学提出质疑,并就原仟慧同学所提出的三步检测法之第二、三项标准可能无法同时满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于哲同学表达了对邓斯杰同学观点的赞同,肯定了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实践价值,认为该原则并不违反三步检测法之规定。刘晶同学认为,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与三步检测法的核心区别在于对版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且二者本身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评价两种规则的过程中应强调个案判断的重要价值。杨雨晴同学认为,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以更易于判断衡量的要素取代了三步检测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有其存在和适用的独特价值。童锐同学总结了各位报告人的论证逻辑与分析方法,并结合其社会与心理学背景提出了新的观察视角,与老师同学就法学思维与研究路径进行了充分交流。

    在嘉宾点评环节,谢晴川博士首先肯定了工作坊教学模式在培养学生自主研究能力方面的巨大价值。针对工作坊同学的发言内容,谢晴川博士指出,尽管三步检测法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皆为抽象标准,但造成二者抽象的原因并不相同。三步检测法的抽象性源于伯尔尼公约作为一个国际条约所具有的妥协性,包括文本撰写与实施方式上的妥协,这种表达暧昧、外延模糊、旨在限定成员国立法大框架的国际公约文本实际上并不适合直接移植到一国的国内立法中。相比之下,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具体性、可操作性更强。谢博士还引用历史资料对两种制度的制定背景作了进一步引申。就本次研学主题的阅读材料,谢晴川博士认为,科技发展、南北问题、政治考量等均是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逐步走向开放的原因。但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也并不是都全盘引入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普遍做法是基于本国具体情况和立法传统增强制度的开放性。谢博士继而对两篇论著中的视野宽度和论证的充分性表达了个人见解。关于日本的合理使用制度,谢晴川博士以计算机软件的反向工程为例介绍到,日本传统上在著作权法中采取封闭式列举方法,历经历史的教训后开始十分重视对权利限制制度的改革,但最终放弃了引入“日本版Fair Use制度”的做法,而是借鉴域外经验教训大刀阔斧地改造本国原有法律规范。他强调,封闭式列举的弊端主要有两点,一是无法适应技术的发展,二是条文本身过于僵化,很少纳入对于具体因素的考虑,反而不利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运用。因此,日本在2018年修改法律时选择了将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有机地融入既有规范体系中,根据使用目的及对于权利人的损害大小将权利限制情形区分为无害利用、轻微损害、基于公共政策目的的使用三种类型,再分别构建总则性条款和例示性条款。日本的法案起草小组在草案撰写过程中很重视与国内相关行业协会的互动,从其收集的调查报告结果来看,日本的权利人和使用者都更倾向于支持这种更具有可预测性的制度设计。

    最后,张金平博士对谢晴川博士所分享和补充的知识背景、思考维度等表达了感谢,对本次工作坊活动进行了总结。他强调了三步检测法是对各国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的再限制,原则上不能作为个案判断的司法标准。此外,他也进一步阐述了三步检测法第二步和第三步在考察特定作品使用时在经济分析上的不同。第二步所考虑与作品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旨在强调该使用与版权人对作品的权利许可实践不会产生经济上的竞争;而第三步则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计算这种使用在产生竞争后对版权人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

    承载收获,启迪思考,第3期知识产权法工作坊在师生意犹未尽的讨论中顺利结束,亦为本学期的研学活动画上了圆满句号,期待新一学期、新的相遇!

    文/刘斯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