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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权副教授应邀参加第五期行政审判案例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0/11/17

    2020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的“第五期行政审判案例研讨会”在杭州隆重举行。我院刘权副教授应邀参加,并作了大会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等多位法官,与多位资深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行政协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比例原则”展开专题研讨。

    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副主任郑春燕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黄永维庭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教授为大会致辞,三位专家充分肯定了基地在推动行政审判实践发展中的作用,期待本次研讨会能够发挥好作为沟通行政审判实务界与行政法理论界桥梁纽带的功能。

    刘权副教授在“行政诉讼中的比例原则”专题研讨单元,作了《行政判决中比例原则的适用》的主题报告。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教育长骆梅英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齐莹担任主持人。刘权认为,通过分析比例原则适用第一案后20年间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已从行政处罚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比例原则已成为法院评判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重要准则。法院可以根据“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对于目的正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规范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审查标准并不统一。在合比例性举证责任上,一些案件并没有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合比例性审查强度上,似乎大多是宽松审查或低密度审查。对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法官在个案中有着巨大的裁量空间,但大多数判决论证说理还较为简单。作为人权保障利剑的比例原则,势必在我国得到更加广泛地适用,合比例性分析方法与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未来适用应注意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在本单元与谈环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梁咏蜀表示,行诉法中变更、撤销违法行使裁量权的条款基本是一个睡眠条款,并指出使用比例原则的基本条件如适用领域、适用条件以及行政行为如何使用比例原则来判断违法性的标准的思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指出,提出比例原则的适用前提和条件应关注三个方面:第一,公民权利被限制,且该权利是可以克减的权利;第二,比例原则是解决合理性问题,法官在裁判时应从法定手段中选择;第三,注意明显不当与比例原则的结合评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王静指出,比例原则是一个工具而不是武器,法官在判案时先有一个基本判断再寻找合适的工具,期待未来法官在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行政权力方面可以创新适用比例原则。

    会议的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梁凤云副庭长对与会嘉宾的发言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总结,指出法院审查行政协议不仅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合约性审查,同时要注重对协议相对方权益的保障;比例原则可以广泛适用于行政管理各方面,法院可以通过“明显不当”的法律规定、对滥用职权的监督等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郑春燕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谢,并表示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将继续促进和加强学术交流、推动中国行政审判案例制度的发展。本次研讨会以案释法,相得益彰,为构建公平、合理、高效的行政审判制度贡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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