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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工作坊系列活动第5场 杜晶副教授解读蚂蚁科技暂缓上市

    发布时间:2020/11/19

    2020年11月12日下午4点,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晶副教授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楼306教室作“蚂蚁科技暂缓A股首发上市的证券法解读”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周游副教授主持,法学院董新义副教授、陈飞副教授、王湘淳博士参与与谈,法学院党委组织员邓玉老师也出席了本次活动。来自各年级的本科生及研究生100余人到场学习。本次讲座系商法学研究工作坊系列活动第5场,同时也是资产管理法治系列讲座第3场。

    讲座伊始,杜晶副教授介绍了本次蚂蚁科技发行上市的各项基础数据,通过时间线梳理了近期针对互联网小额贷款的金融监管动态以及蚂蚁科技从配售、询价到暂缓上市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继而,杜晶副教授就暂缓发行上市的概念、法律基础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阐释。她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27条入手,解读了暂缓上市发行的概念,提出在民法意义上发行是证券权利产生的基础,但在现代证券市场中,发行是多主体、多环节的一系列行为,所以会出现暂缓/暂停上市发行、中止发行和停止/撤销发行的情形,并进一步对比分析了三者之间的区别,指出暂缓发行与中止发行在法律后果没有实质不同,只是二者的发生事由存在区别。

    杜晶副教授随后梳理了蚂蚁科技暂缓发行上市背后的金融监管逻辑,依据蚂蚁科技发布的暂缓上市公告、招股意向书等公开资料,结合近期发布的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及文件,细致分析了蚂蚁科技及其子公司在金融监管领域的法律性质以及存在的争议,就蚂蚁科技是否为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金融信用数据的收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杜晶副教授重点从A股网上申购退还股款、锚定基金退出两个层面讨论了蚂蚁科技暂缓上市后投资者退出的处理,指出对于A股网上申购投资者,若不采取全体退还股款,其处理方式无论是冻结认股款、直接登记为股东还是发起认购人会议,都存在不同的法律问题;对于锚定基金投资者退出,锚定基金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需要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故而目前基金公司为投资者安排了退出选择期,而学术观点中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问题。

    最后,杜晶副教授提出要警惕巨头企业可能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并强调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到了与谈环节,董新义副教授指出审视蚂蚁科技暂缓上市需要厘清其背后发行、上市这一基础法律关系,目前金融监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强监管、去杠杆的趋势也进一步弥补了金融监管存在的缺位,同时应当促进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

    陈飞副教授认为我国互联网巨头企业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金融监管对此具有重要意义,他强调应当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审慎监管。

    王湘淳博士就紧急暂缓蚂蚁科技上市是否出于混业监管趋势的考虑以及暂缓上市行为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最后,周游副教授总结道,最新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若最终落地,将对网络小额贷款行业产生很大影响,网贷公司的银行化规制趋势难掩金融风险隐患,金融监管层面、普通投资者层面都应当继续加强风险意识。

    在全场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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