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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修改著作权法的理解与适用》主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0/11/28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回应了科技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在著作权客体范围、网络空间著作权问题、侵权赔偿额上限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2020年11月24日,中央财经大学举办了“新修改著作权法的理解与适用”主题研讨会,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课堂作为协办单位为本次线上主题研讨会提供技术支持。研讨会由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主持,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处长孙艺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曹丽萍、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大队网络督查科科长韩晓永、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与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严波进行主题发言。

    研讨会伊始,杜颖教授代表研讨会主办方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感谢,并向线上参与此次研讨会的业界人士介绍了各位嘉宾以及本次研讨会的举办背景、会议流程等内容。

    孙艺超副处长作为第一位发言嘉宾,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总体情况。首先,介绍了著作权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著作权法调整的利益主体较为复杂,业界、学界对修法的关注度较高,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历经十年,从侧面说明了修改难度较大。其次,介绍了修改著作权法的背景以及围绕背景所作的主要修改点。现行著作权法无法完全应对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长期以来著作权的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比较不足,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此次修法在权利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修改,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内容提高到法律层面进行规定,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最低赔偿额的规定。最后,孙艺超副处长分享了参与此次修法的工作体会。全国人大法工委接收草案后积极调研并先后开展十场大型座谈会,听取了草案起草单位、中央有关机关和部门、司法机关、专家学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有关企业等的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意见认真梳理研究,积极吸收采纳。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深刻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要求,将开门立法、问法于民贯穿于修法的全过程。

    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张洪波总干事指出,在推动修法和提供建议时,既要站在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加强版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的立场上,又要充分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与时代发展的要求。张洪波总干事总结此次修法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开门立法,兼收并蓄。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实践中较为成熟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在修法的过程中广泛吸纳各界意见;二是社会关注度高,参与面广,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三是社会效果良好,权利人和公众的版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关于修法的学术成果不断涌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进一步增强。随后,张洪波总干事针对第8条有关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该条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及其民事主体资格,吸收了国外集体管理组织成熟的经验,规定了著作权使用费争议的解决机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示义务,明确了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的监管权限。最后,张洪波总干事表明,一部法律修改完善的过程十分艰辛,新版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涉及到方方面面,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积极贯彻实施新版著作权法,用好著作权法,为权利人和产业界提供专业服务。

    韩晓永科长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此次修法对行政执法部门产生的影响,一是本次修法涉及行政执法的内容,二是著作权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三是新修著作权法在实务中热点与难点。韩晓永科长指出此次修法涉及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新修《著作权法》第7条中对有关主管机关的修改,顺应国家机构改革形势,能够有效破解多头多层执法,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第53条规定了有关行政执法启动及监管处罚,科学调整并丰富了行政处罚体系,处罚事项更加明确,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侵权行为内容进行扩充,加大对共同侵权和帮助侵权的打击力度,加强了行政执法力度和责任;第55条增加行政执法措施相应规定,设置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强化了执法手段,提升保护力度。韩晓永科长指出,著作权行政执法介入的逻辑起点是侵权行为必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要体现精准执法,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通行做法,尽管行政执法模式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但目前仍然只是司法途径的有效补充。此外,韩晓永科长也提出行政执法实务有效落地的困难,如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准确界定、相关配套执法措施的出台、实务中如何合法准确适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对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的考验等问题。

    严波副主任结合参与修法的工作经历,从各个层面详细梳理第47条广播组织权的修改,对条文的立法背景、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对新修改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理解以及广播组织权是“禁止权”还是“许可权”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严波副主任针对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应当是“载有节目的信号”还是“广播、电视”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并指出广播组织权是一项独立的邻接权保护,并强调保护的正当性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编排、播出并传播到千家万户的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投资,以及对社会公益所作的贡献。严波副主任指出,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完善广播组织权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新修改著作权法第47条很好地解决了网络环境中同步转播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保护问题,为广播组织权纳入网络环境下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同时,严波副主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最新成果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建议立法机关应就“播前信号”、“回放信号”能否纳入广播组织权客体保护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曹丽萍法官从司法实践角度指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首先,作品类型开放式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的难题;其次是明确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要提供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再次,完善了广播权的规定,有线、无线传播都予以涵盖;又次,第14条新增关于合作作品一方许可他人专有使用的规定,原来未明确规定时会出现分别对外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进而导致授权链条向下的其他被许可人之间发生纠纷,此次修法弥补了该漏洞;最后,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并提高了法定赔偿额。

    在研讨会的嘉宾交流环节中,曹丽萍法官、王蕊律师就新修《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播组织权中信号和节目本身的关系、录音制品和视听作品的区分以及法定最低赔偿额等内容与各位专家进行了观点上的交流。严波副主任、孙艺超副处长就相关提问作出了回应。针对线上观众提出的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对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这一问题,曹丽萍法官进行了回应。

    最后,作为主办方代表,杜颖教授对各位嘉宾的分享以及线上观众的参与再次致以谢意,期待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著作权管理组织、广播组织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代表以新修著作权法的理解和适用为切入点,为构建更加健康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作出努力和贡献。

     

     

    文/赵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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