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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学研究工作坊2021年总第20期举行 共议股债融合

    发布时间:2021/05/15

    2021年5月12日晚,本年度商法工作坊第5期(总第20期)在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主教110教室举行。本次工作坊的讨论议题为股债融合。活动邀请到了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豪鑫先生、中央财经大学讲师王湘淳博士以及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理张磊先生参与讨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周游副教授作为指导老师参与此次活动。活动流程包括指导老师引导、发言人展示、评议团队评价、参会者提问、特邀嘉宾发言、答疑赠书等环节,共有60多名校内外师生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参与活动并进行讨论。



    首先,指导老师周游就议题作引导发言。周游老师提到,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作为公司两大融资手段,《公司法》中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交易结构复杂,导致产生名股实债、名债实股、似股似债、非股非债等股债不明的现象产生。本次议题会围绕实务进行讨论,与谈嘉宾会给大家带来更为鲜活的案例与体会。



    随后,进入发言人展示的主要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0级研究生李昭霖和周家平、2018级本科生任子怡、2019级本科生王长豫和时海腾以及2020级本科生张家康等六位同学对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享。周家平同学指出《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在理论上对股、债进行了条理清晰的界分,但在实务中融资手段层出不穷,故造成了股债融合的法律困境;王长豫同学分析了“嘉悦案”,并指出“嘉悦案”本质上为名股实债,以投资为名行借贷之实;张家康同学分析了“夏仲文案”,并指出根据该案二审判决显示,法院裁判结果认定该案为名债实股,实质为共同投资的法律关系;时海腾同学对“嘉悦案”与“夏仲文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原因进行了辨析,对两案的裁判依据以及裁判背后的考量进行了对比,并得出股权债识别要素探究的小结;李昭霖同学提出在实务中,交易模式更加多元化与复杂化,并简要介绍了三种常见的交易模式,分别为:夹层融资模式、分级基金模式、资产收益权产品模式;发言最后,任子怡同学讲述了如何用公司法回应路径探析股债识别,并对团队的发言进行了总结。



    在场的同学对展示的内容进行了思考与讨论,并通过便签的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部分提出了疑问。



    随后,评议团队对展示予以评价。2020级研究生文兴榕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对发言团队进行评议。在形式上,案情分析采用了可视化图表进行展示,增强了可读性,并且各个环节之间衔接自然,有趣味性;在实质上,文兴榕同学建议,对于同案不同判的案例研究可采用类案研究方法。对于完善路径层面建议与证券法等其他法律制度进行联动。2018级本科生张茹雪认为发言人王长豫表达清晰直接,同时也建议发言团队对选取案例的理由向听众进行说明。2019级本科生王子晴认为发言团队时间分配合理,发言结构清晰,同时也对“嘉悦案”与“夏仲文案”是否为同案发出了疑问。2019级本科生刘磊对“嘉悦案”与“夏仲文案”两案存在同案不同判发出了疑问,并建议发言人在发言前将两案详细案情提供给工作坊成员,以便大家对案情有更熟悉的了解。2019级本科生周志远着重对李昭霖同学介绍的三种常见交易模式进行了评议,并认为发言人将视角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进行转换,可以感受到发言人在法律学科与金融学科中思维融汇贯通的努力。会计学院2020级本科生苏奕戈同学肯定了发言团队的展示,并提到自己是第一次了解股债融合,今后会继续加强学习。



    除评议团队进行评议之外,本期工作坊还特邀两位评议人,2017级本科生林晟与2019级研究生张芃芊分享了对本次议题的看法。林晟同学分享了关于股债融合议题,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是以名股实债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处理,并联系了会计上处理对名股实债进行剖析。林晟同学认为对于股债融合,不必过分关注股权、债权的关系问题,而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并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张芃芊同学分享了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是从界分角度探讨投融资协议,并对其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进行了分析,通过类案研究后,张芃芊同学认为目前为止,现有的传统标准无法准确区分出股权特征。



    第一轮抽奖赠书结束后,本期工作坊的特邀嘉宾分享了对议题的看法。

    首先,中央财经大学讲师王湘淳对发言团队进行评议并分享了对议题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他认为发言团队在内容的结构分配比重上不太合理,问题的引出占了太多的时间和篇幅;第二,“嘉悦案”与“夏仲文案”是否为同案?两案的相同之处还需要进一步详细说明;第三,股债区分是否有必要?但无论是股还是债,均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制。

    接着,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理张磊分享了对议题的看法。张磊经理认为股债融合更多体现在对赌协议协议中,股、债在两种路径的规制之下体现出的裁判结果不同。在实务中,不会注重刻意地对股、债进行区分,而会从实质上的公司融资角度以及可履行性上对是股还是债进行考量。另外,张磊经理还指出

    针对“嘉悦案”与“夏仲文案”两案,发言团队应当对选取案例的背景进行说明,对两案为同案的原因进行剖析。

    随后,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豪鑫分享了对议题的看法。陈豪鑫律师从司法裁判角度切入分享了对议题的看法。并建议同学们在选取案例时,把法院针对类案近10年以来的裁判轨迹进行梳理,如从“华工案”、“海富案”切入探索最高院对对赌协议的裁判态度的改变。同时,陈豪鑫律师也建议发言团队对案例选取的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接着,发言团队对案例选取理由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最后,周游老师对发言团队的表现作了扼要评价,并指出案例的选择要考虑典型性与时效性。周游老师认为在复杂的交易结构中,法律人应当通过表象看本质,理清其实质关系;股与债在法律上依然有界分必要;并提到对赌与名股实债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还应当注意到在不同的部门法视野之下看待股债融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一片掌声中,本期工作坊落下帷幕。

    (本次活动受中衍教育基金资助)



    文/蔡晓灵

    图/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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