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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举办“公司法修改:共识与争锋”学术沙龙

    发布时间:2021/05/30

    5月24日,由中衍教育基金资助、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公司法修改:共识与争锋”企业法治系列沙龙活动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306教室举行。参与此活动的嘉宾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斌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夏小雄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可博士以及我院杜晶副教授和王湘淳博士,我院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游副教授主持本次活动。本次活动共有120余名学生参加。


    首先,刘斌老师对目前《公司法》修改的进度进行了分享,并指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制度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实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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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公司法》目前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夏小雄老师认为:制度的改革、精神的重塑、体系的重构三个方面均为《公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其中《公司法》缺乏精神气质是最为严重的问题;杜晶老师以最高法的判决为例,指出商事审判的依据以及效力标准不够统一;王湘淳老师进一步指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尊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刘斌老师认为:《公司法》的规范和实践严重脱节。周游老师总结道:《公司法》最大的问题是不知道问题在哪里,每一个问题都需要更加细化的标准。


    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如何革新这个问题,刘斌老师认为:许多公司堪称“披着公司外衣的合伙”,“三会”功能失灵,监事会的功能亟需革新;杜晶老师进一步指出:实践中几乎没有对于监事的行政处罚,监事会履行职权的内动力不足。王湘淳老师则认为我们需要一个更加自由的《公司法》框架。


    对于股东权利行使及保护规则有哪些亟待改进之处这个问题,杜晶老师认为:融资方式决定了公司的治理方式,应当给投资者留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王湘淳老师认为:《公司法》应当对股东权利和股东利益进行扩张,对其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夏老师则抛出一个问题:在股东压制的情况下,小股东如何退出?刘斌老师回答了这个问题:小股东目前的确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引入英国法中有关股东压制的的条款显得很有必要。


    那么,资本市场对于公司法修改有何影响?杜晶老师认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构建公开公司不同于封闭公司的治理模式。刘斌老师认为:《公司法》吸收了《证券法》的精神气质,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转换。周游老师则认为:过度地回应《证券法》,将难以对《公司法》的很多问题形成有效的衔接。

    所以一部好的公司法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呢?夏小雄老师认为:完美的公司法是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司法。刘斌老师则非常同意周游老师的观点,认为“完美的公司法应当是一部非常细致、具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公司法”。杜晶老师则从微观层面入手,认为“公司法的体例安排略显传统,引入股东救济的一般性条款是有必要的。”王湘淳老师认为:完美的公司法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意志。


    最后,周游老师对本次沙龙活动进行了总结,建议大家不要割裂看待以上议题。

    在一片掌声中,本次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文/侯涵斌

    图/马健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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