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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富平教授应邀来我院作“聚焦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疑难问题”公益讲座

    发布时间:2021/10/20

    2021年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实施。如何贯彻好这部新法成为学界、业界的重要议题。10月16日,以聚焦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中疑难问题探讨为内容的“中财策略大数据法制公益讲座第十三期”在中央财经大学顺利举办。

    讲座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作题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疑难问题》的专业分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担任主持,法学院刘权副教授、武腾副教授、徐建刚博士以及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忠成律师与刘卉律师等130余名师生、法律工作者参与了本次活动。

    高富平教授围绕六大核心问题展开本次分享。首先他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要实施好就需把握好“个人信息”的边界问题。“从定义来看,个人信息是与已识别/可识别的个人‘联系’的任何信息,但《个保法》的规范对象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其核心是识别分析。”因此他认为,凡是识别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均应当适用《个保法》,“识别”应当定义行为,而不是去定义个人信息。

    那么个人信息权益到底是一种什么权益呢?高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涉及复杂的权益,许多法律均介入了个人信息利用规范。从宪法角度看,其与个人作为主体的自主、尊严相关。从民法观之,其接入民法成为自然人人格利益。对《个保法》是权利法还是行为法的学界争议,他支持后者。“虽然《个保法》有专章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权利’,但是个人信息性质上与社会可用资源、社会整体运行关系密切,《个保法》需要协调个人、使用者、国家三方的利益,定位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范,不宜将之理解为权利法。”

    阐释过前三个理论性较强的问题后,高教授将目光转至法律实务。

    第一,个人处理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他介绍了欧洲在法律实务中的做法,并指出我国《个保法》采取的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范”的思路。同时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违法中,私法与公法的违性有明显的差异,应当予以区分”。公法层面,违法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侵权,侵权行为也并不一定是违法行为;而在私法层面,主要表现为侵害他人权利推定侵害行为的不法性,损害具有特殊性。他特别强调了《个保法》第5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义务”与“合规义务”,但同时指出合规内容远不止于此。

    第二,关于落实《个保法》中的“同意”问题。他提到,“《个保法》区分了一般同意和单独同意,后者强调针对特定事项的同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概括式或一揽子同意的弊端,有强化对个人自主权保护的作用。”实务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明晰无需同意情形的基础上,避免主观臆断,把握“凡有交互均需索要同意”的合规要领。最后,高教授还指出,针对《个保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律师应当精心钻研举证技艺。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疑难问题”专业分享的内容生动活泼,充满了问题指向与思辨色彩。进入与谈环节,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刘卉博士对高教授《个保法》第51条、第69条的强调与阐释并表示赞同,鼓励大家一同跳出民法学习《个保法》;合伙人周忠成律师主张在学习《个保法》时需像高教授一样紧紧把握“法理思维”。法学院刘权副教授表示,《个保法》的权利规范并不完善,正因此讲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武腾副教授提出了个人信息流通中目的变更与匿名化的问题,徐建刚博士分析了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相关问题,对此高教授一一予以回应。在浓厚饱满的学术氛围中,一场联动学界与业界的讲座在掌声中圆满落幕!


    文/姜帅 图/宋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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