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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法工作坊成功举行——WTO案例评析(一)

    发布时间:2021/11/04

    2021年10月26日下午,国际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顺利举行。本次工作坊的主题为“WTO案例评析——反倾销与反补贴”,围绕近几年来WTO审理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3组同学分别对三个典型的案例进行简述和分析。我院沈健副教授参加指导本次工作坊。

    2019级涉外班郭亦岚、柴琳同学对“United States – Measures Treating Exports Restraints as Subsidies,WT/DS194/R and Corr.2”进行了评述。该案涉及美国反补贴税法律下对出口限制的处理。专家组先分析了争议焦点,也就是双方的初步裁决请求。接着专家组从加拿大请求出发,判断美国是否违反了WTO规定下的义务。随后专家组从美国请求出发,阐明了问题解决顺序问题,引出专家组论证的逻辑:首先考虑出口限制作为财务补贴是否与《SCM协议》不一致,然后确定美国法律是否需要这样的待遇。在第一部分中,专家组从出口限制的含义、条约的解释方法以及《SCM协议》中“财务贡献”的定义三个方面论证了本争议中定义的出口限制不能构成《SCM协议》第1.1条第(iv)项意义上的政府委托或政府指导的货物供应,因此不构成《SCM协议》意义上的财政补贴。在第二部分中,专家组聚焦于美国CVD法下的出口限制待遇问题,应用经典测试原理,结合美国的国内立法和实践,分析它们在美国国内法下的地位和影响,以及它们在出口限制方面所说的内容。最终专家组认为本争端中定义的出口限制不构成《SCM协议》第1.1(a)条意义上的财政贡献,且没有就美国在《SCM协议》和《世贸组织协定》下的义务提出建议。

    2019级涉外班宋明芝、韩雨孜、宋银洁同学对“United States –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on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Semiconductors (DRAMS) from Korea,WT/DS296/AB/R”进行了评述。美国ITC和DOC为回应美光公司指控韩国政府补贴韩国企业,对韩国DRAM生产商做出了损害认定和反补贴税令。专家组报告的核心是对美国DOC和ITC损失调查的审核,其审查标准是不调查事实,不对记录中的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也不用专家组的判断来代替DOC或ITC的判断。而是审查DOC和ITC的调查结果是否合理合法。通过对两国主张和相关条款的逐一论证,专家组得出的结论是:DOC的补贴决定、ITC的损害决定以及基于此的最终反补贴税令不符合SCM Agreement第1、2和15.5条。因此,美国违反了SCM Agreement的这些条款。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用对于entrust和direct的解释过于狭隘,缩小了这两个词的含义,以致影响了后续的认定和分析。关于专家组的证据审查,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没有适用正确的审查标准,不仅使用了未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也遗漏了美国商务部提交的证据。由于专家组的解释错误和审查错误,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作出的关于海力士公司B、C组债权人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2019级涉外班王曦漩、吴亦菲同学对“Korea – Anti Dumping Duti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Paper fromIndonesia, WT/DS312/R”进行了评述。韩国贸易委员会(KTC)受到韩国生产商申请,对印尼进口的两类纸张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调查、核查访问,KTC在最终裁定中,做出了实质性损害的裁定,并对相关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第一个争议点是KTC将Indah Kiat、Pindo deli和Tjiwi Kimia三家印度公司作为一个单一出口商对待。专家组主要依据第6.10条和第9.5条分析,第6.10条虽未明确规定每个单独法律实体必须被视为不同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但也并不禁止将其视为单一出口商来计算倾销幅度。是否可以视作单一出口商,需要依据这些公司互相关联的密切程度而定。第9.5条将问题引入到如何判定一家公司与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之间的关联。专家组经调查得知,此三家印度公司具有管理上的共性,它们都由同一家母公司所有。此外,三家公司的董事均为同一人,这表明这三家公司之间有着密切的法律和商业关系。鉴于这些相似之处,专家组认为这三家公司可以被视为一个单一的出口商。第二个争议点是将“普通复印纸”和“未涂布的无木质印刷品”(下称为PPC和WF)作为同类产品处理。专家组主要依据2.6条分析,2.6条认为同类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产品,或在没有这种产品的情况下,另一种虽然在所有方面不同,但具有与考虑中产品密切联系特征的产品。2.6条将“所考虑产品”作为“同类产品”定义的出发点,同类产品是与所考虑产品相同的产品,或具有与所考虑产品密切相似的物理特征的产品。本案中,KTC确定“所考虑产品”为PPC和WF,其国内生产的和从印尼进口的定义相同,可见KTC的定义与2.6条规定一致。

    沈健副教授分别对3组的报告人提问了相关问题并对他们的评述进行了点评。

    供稿人:颜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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