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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法工作坊第36期举行 聚焦逃避缴纳税款案

    发布时间:2022/10/22

    2022年10月21日上午,中央财经大学财税法工作坊第36期通过直播平台以线上讲座的形式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担任京师律师事务所税收法律事务部主任的窦慧娟律师,主题为“逃避缴纳税款案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本次工作坊由指导老师郭维真副教授主持,我院2021级、2022级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工作坊。

    近年来,由于偷逃税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提高,偷逃税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引发公众关注。本次讲座中,窦慧娟律师就以“逃避缴纳税款案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为主题,在全面梳理了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通过21个典型案例对偷逃税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入讲授。

    第一部分是关于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主要包括税务稽查程序、清税前置与复议前置、先行税务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三个方面。窦律师为大家介绍了税务稽查主体及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程序,强调税务机关应保证当事人听证的权利。窦律师提到,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是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并对“初犯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作出详细解读。

    第二部分是结合实际案例讲解偷逃税款涉及的主要实体法律问题,包括偷税客观表现及处罚、偷税主观故意的证明、偷税例外、滞纳金上限问题四个方面。其中,窦律师结合多起明星、公司、个人偷税案例,对构成偷税的客观行为及税务行政处罚做了详细介绍。偷税行为发生,必然伴随着故意。窦律师结合相关案件,对实务中认定偷税主观故意及其证明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解读。此外,窦律师还对《税收征管法》中的偷税例外加以解读,解释了不属于偷税、抗税与骗税的例外情形。

    第三部分是结合实际案例讲解偷逃税款中的主要程序法律问题,包括税务稽查程序问题、清税前置与复议前置、先行税务处罚与首犯免刑及追征期与处罚追诉时效四个方面。窦律师再次强调,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做出之前的重要程序,听证程序违法会造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窦律师提到,在逃税罪的追究中,移送刑事立案之前,应先进行行政处罚;并对《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加以解读,说明追征期与处罚追究时效的区别。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就《税收征管法》中虚假纳税申报的规定与《刑法》中逃税罪的规定之比较进行了提问,窦律师对此作出详细解答。

    讲座的最后,郭维真副教授在总结中指出,涉税案件既有涉税民事案件,也有典型的税务行政诉讼,以及涉税犯罪刑事案件。无论是从何角度入手,都应关注现实中的“同案不同判”和“类案同判”,思考背后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证据等诸多问题,以求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全面认识。

    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期财税法工作坊圆满结束。

    文/图 徐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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