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深圳国际仲裁院案件管理一处陈思维法律顾问主讲商事仲裁策略技巧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3年3月31日下午,深圳国际仲裁院案件管理一处法律顾问陈思维先生受邀为同学们带来主题为“商事仲裁策略技巧——以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实践”为例的讲座,本次活动由我院周游副教授主持。这是商法学研究工作坊系列活动之一,我院部分本科生及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首先,陈思维先生简单介绍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情况。1983年,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大批的外资涌入国内,香港的许多爱国人士也想在深圳设立工厂。大量争议和纠纷出现,但境内法律制度无法妥善处理这些矛盾,仲裁便成为了解决燃眉之急的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也应运而生。接着陈思维先生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治理结构、制度、以及其高度的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向大家展示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仲裁中的种种优势。

    随后,陈思维先生从商事仲裁的基础出发,深入浅出地为大家讲解了仲裁与法院诉讼间的区别与联系。一方面,仲裁和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定分止争,但两者选择的路径却大相径庭。仲裁的主体被限制在平等主体之间,不像传统的行政诉讼采取“民告官”的形式;而作为本次讲座的主题商事仲裁,其主要的仲裁内容为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法仲裁与人身损害、亲属遗产等相关的事项。另一方面,仲裁与诉讼的程序和基础也是完全不同的。仲裁为了追求效率和快捷,选择的是一裁终局;而民事诉讼为二审终审。仲裁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背靠的是国家公权力。仲裁与诉讼的不同之处,包括其不公开的特性,其实也正是仲裁与诉讼的互补之处。这也是为什么在近年来,仲裁越来越受到各类公司的青睐。

    其次,陈思维先生对商事仲裁案件程序涉及的不同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他指出,仲裁条款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当事人对仲裁事项可以个性化约定,这是商事仲裁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所在。他通过几个小案例包括对于仲裁员的选定、对律师费比例的确定等等,生动形象地向大家展示了仲裁程序的特殊之处。当然,陈思维先生也指出,虽然当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陈述事实真相时,会面临证言、当事人陈述都不被仲裁庭采纳的情况,但在仲裁程序中仍然会出现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此时便需要仲裁员凭借丰富的仲裁经验去自由心证。

    紧接着,陈思维先生重点阐述了仲裁案件的实体部分。最重要的是请求权基础的问题,他强调请求权基础是仲裁的基础逻辑,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在讲解的过程中,陈思维先生举了《股权回购》和《补充协议》的具体例子,向大家表明虽然仲裁庭有释明权,但在当事人请求权基础错误的情况下,如果仲裁庭使用释明权,是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可能性的。而恰恰陈先生发现在很多仲裁案件中,有律师在最基本的请求权基础的问题上都会犯错,这种低级的错误会直接导致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所以陈思维先生鼓励在座的各位同学,一定要好好学习请求权基础相关的内容。

    接下来,陈思维先生探讨了争议解决领域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仲裁中的角色分为诉求者(当事人)、表达者(代理人)和裁判者(仲裁员)三类。诉求者是意思表示的主体,也是直接的利益受损者。而表达者需要根据诉求者的真正诉求,采取合适的逻辑路径,并且重点关注听者的体验。对于裁判者的要求是三者之中最高的,作为裁判者既需要裁判者应当特别防范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仲裁,又应当避免程序越界,最终目标是希望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但实现这一愿景面临两个难点:一是案件事实不清,影响裁判结果;二是对败诉一方进行强有力的说服,以全面回应其抗辩主张。尽管仲裁不公开,对同类案件的指引效果不是很强,但也应当遵循“同案同判”的原则,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讲座结束后,陈思维先生与同学们就特别问题进行了详细交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