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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Q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具体适用问题(上)

    发布时间:2007/10/01

    摘要:网络给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带来新课题,怎样运用法学理论对这些新问题作出解读、解答、应对,是法学研究者应该考虑的问题。Q币在网络的广泛使用,产生了各种复杂的关系和问题。本文主要运用民法的物权和债权的理论对其进行讨论和研究,并对一些实践中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Q币  合同  债权  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适用

    序语

    电脑的出现可谓人类创造力的奇迹,而将一台台各不相干的电脑连接起来、共享资源的互联网络则更有力地改变了世界,创造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在互联网络中,一个迥异于人们生活所在的现实世界的新世界—虚拟世界形成了,人们进入网络,成为虚拟世界的公民。然而,由于其游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属性,现实的法律制度鞭长莫及,网络的世界在网民的自治中问题丛生,频发危机。可以说,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了新生活的同时也给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带来了新课题。新现象、新问题不断出现。本文所探讨的有关Q币的问题也是其中之一。下面将展开我们的论述。

    一、Q币的相关内容的介绍

    即时聊天工具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具有多种功能,界面友好,操作便捷,广受网民的欢迎。而Q币是腾讯公司于2002年6月所开发的在其QQ 客户端使用的虚拟货币系统的代表符号。1 元人民币能够购买1个单位Q币;用户在付费用后通过等值面额的卡号、密码和QQ号码进行关联“充值”。

    Q币的腾讯官方取得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通过银行卡充值

    2.通过拨打声讯电话,这是最为快捷最为方便的方式,它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的充值方式。它可以在任何地方用任何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拨打1685885按提示便可成功充值,月底电信公司直接在该电话上扣除费用。

    3.通过购买Q币卡进行充值。全国被划为十大区域,每个区域实行代理商制,用户可以直接在其销售平台上购买Q币。如北京云网、骏网等。

    4.通过Vnet帐户进行充值。

    5.用网通宽带充值Q币。

    6.用手机获得Q币并充值。

    Q币的用途基本在于购买腾讯公司所提供的增值服务。比如为了装扮QQ秀(腾讯公司创建的基于QQ平台的虚拟形象设计系统),用户可以用Q币在QQ秀商城购买虚拟服饰、珠宝收拾、场景,以使自己QQ、QQ聊天室、腾讯社区中的虚拟形象富有个性与品位。另外,购买QQ宠物的食品等也需要拥护花费Q币。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区分

    (一) Q币与货币

    随着腾讯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使用Q币所能获得的服务越来越多,甚至已超出了腾讯公司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如可以用Q币购买杀毒软件,通过Q币对超级女声投票等。由此有人认为Q币已成为通货,甚至将成为一种货币;并担心其将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的地位,乃至于队金融市场和管理秩序带来冲击。笔者认为Q币与货币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对于货币,不同的学科和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从法学的角度,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与国家政权、国家强制力的结合。从金融学的角度,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它和Q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价值的确定性。货币具有实在的价值,可以作为财富的象征履行贮藏职能。而Q币只存在于虚拟世界,其价值性必须最终通过货币表现出来,但如果Q币只停留在虚拟世界,它将不具有任何的价值。

    第二,流通性。货币作为固定的一般等价物,它通过执行流通职能与任何物品进行交换。而Q币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流通性,但它只是在腾讯公司所提供的增殖服务的范围,以及其他一些游戏、交易的领域;即使最近以来Q币的使用范围有所扩大,但仍然相当有限,远不及作为货币所要求达到的流通性。

    第三.信用基础。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作为其强大的保障;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它的存在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而Q币只是由腾讯公司为其经营获利和扩展业务所创设的价值符号。但腾讯公司作为企业,由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作用,其经营存在着可能的风险;而且网络世界的变化也可谓日新月异,这也就无法保证Q币能够长期稳定的存在。

    因此,Q币不具备成为货币的特征和条件。Q币不会也不能、不可能成为货币。对此问题,不少学者也提出见解。律师于国富先生认为,“因为Q币不是全流通,只是单向流通的,我们不能拿着Q币从腾讯兑换人民币。这种性质决定它不可能作为货币来使用。而对于不玩QQ游戏的我来说,Q币一文不值。同样由于Q币只对交换腾讯的商品服务有用,对于别的物品没有任何意义”。“Q币冲击人民币金融市场之说是杞人忧天。通货膨胀是由流通中货币量超过实际需要商品量所致。市面上的人民币绝对不会因为有多少人买了Q币就会多印刷,网络货币的发行是以人们的购买量为基础的,跟国家金融体系毫无关系。”在网络的流通交易中,Q币一定的通货属性是某些对Q币有需求的人甚至是牟利者主观赋予的。

    (二) Q币与虚拟财产

    所谓的虚拟财产,广义上是指一切处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署性财产,比如ID、邮箱、虚拟货币等等;狭义上,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可能性的虚拟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ID等等。虚拟财产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虚拟性。网络世界是相对与现实世界而存在的一个虚拟的世界。存在于这个世界中的虚拟财产显然也具有这个特性,这从对它的定义上也可以体现。

    2.价值性。现今虚拟财产的交换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有交换即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便可以用货币来表示(货币的价值尺度)。从而,便赋予了这些虚拟财产一定的价值。

    3.期限性。虚拟财产都是由相应公司提供的。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不可能永久的存在,必然有其消亡的时间。即使该企业能够较好经营并较长时间的存在,但由于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对于某一种具体的虚拟财产来说,也不可能长久存在。因此,虚拟财产必然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时间。

    4.合法性。这是受法律保护财产的应有的特性。任何不合法的财产,法律将不予保护。

    从Q币的取得与使用来看,Q币属于虚拟财产。首先,Q币必须通过用户付费方可取得。这就表明了Q币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其次,Q币必须在腾讯公司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平台上才可使用,这正与虚拟性相符合。当然,Q币是腾讯公司合法发行的支付符号,同时也具有存在的一定期限性。虚拟财产能为占有人带来金钱价值;同时对于占有人来说还有其他精神、心理上的价值,有着现实的意义。虚拟财产以其所具有的价值性可以作为财产的一种。财产包括物、各种权利;由于其异于其他一般事物的价值属性必然要求法律的保护。财产关系也因价值性和复杂性要求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关系的有关学说

    “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所谓财产。”[1]事实上,电子科技和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已经使具有一定滞后性的法律规范出现了管束规制的真空,一系列研究客体的新颖性、交叉融合性给现代法学研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我国目前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定性,法律上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进行确认,更遑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律定位以及适用,众说纷纭,形成了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物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上应存在财产所有权,即物权。这种学说目前比较流行,因为易于被普遍大众所认识、理解和接受,得到了较多的认同。在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也是被当作“物”来使用的。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中的记录,有其物质表现形式,可以认定为有形物。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就曾以“电磁记录”定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与地位,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以“动产”处理。这种说法具体还有两种不同的分说: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由服务商设计、创造、制作出来,应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用户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有权对虚拟财产有各种处分的权能。另一种认为所有权始终由服务商占有,用户只是通过支付对价取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二)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其构思、创造和使用的过程中,服务商和用户付出了大量智力性劳动,倾注了时间和精力进行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在网络虚拟财产上应存在知识产权。至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也有服务商所有和用户所有两种分说。

    (三)债权性权利说。

    这种说法认为服务商与用户之间存在着债权关系,网络虚拟财产是债权凭证。这种说法认为用户与服务商缔结接受/提供服务的合同,向服务商支付对价,服务商则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作为义务的履行,网络虚拟财产是其合同债权的凭证,一份虚拟财产就是一个合同。具体对于合同的缔结、合同形式的功能还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四、Q币的法律属性----辨析与定位

    (一)Q币上成立物权吗?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认为,“物”应当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有以下特征:1,物需存在于人体之外,2主要限于有体物,以及能为人所用的自然力等等,3,能满足人的需要,4,必须具有稀缺性,5,必须能为人所支配,6,须独立成为一体。Q币显然不能满足“物”的定义与特征:首先,Q币不是有体物,电子数据记录仅仅是其物质的载体;其次,Q币不具有稀缺性,其发行由腾讯视购买量而定;再次,Q币不能被服务商和用户有效地控制,其仅仅存在于网络,有技术和空间限制;最后,Q币是在网络中存在的,不能独立于网络之外所存在。由此可见,Q币不具备其应成为“物”的条件,因而不能因为Q币具“币”之名,类“物”之用而将其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而物权的概念则是: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1,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对于Q币不应成立物权,辨析如下:首先,Q币不具备“物”的定义所要求的属性特征;其次,从物权本身来看,物权是对不特定主体的权利,也即物权的“对世性”,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则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用户凭用户与服务商的权利对抗其他用户。

    (二) Q币:合同债权的凭证

    从Q币的取得和功能来考察,腾讯公司在其宣传中对Q币的功能和相关业务作出描述和承诺,可以认为是腾讯作出提供服务及支持的要约邀请;而用户通过各种方式为QQ充值,可以视为用户接受腾讯的服务合同条款,做出了要求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实质行为。腾讯依据用户注入的金额数值来为QQ账户中充入实质相当的Q币“金额”,作为合同业已缔结、发生效力的证明和凭证,用户则凭此凭证向腾讯公司要求债权的给付实现。

    对于Q币的性质,腾讯公司认为,Q币不是货币,而是商品。笔者认为,这里的“商品”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在网络上,真正的商品交易都是以现实生产的商品为主体的,网络不过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平台;腾讯Q币是腾讯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工具,也是一种服务。服务即是接受方与提供方双方之间的行为,相关之物仅属于介质;将服务的关系进行抽象,就是双方达成合意订立合同并履行给付形成的债权关系。

    笔者认为,Q币用户与服务商之间存在的是服务合同的合同债权关系,Q币是合同债权的凭证,是债权关系的体现。如前所述,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出于己方的意愿和需要,订立以用户支付对价,服务商给付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虽然在实际交易行为中出现了类似所有权移转的现象,但债权的所有人对其债权的处分也能够说明这一点。民法中债权即是指请求相对人为某种给付(如交货、付款、提供服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合同之债就是最典型的债权。在Q币所反映的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里,Q币所起的作用首先是作为对现实中用户向服务商支付的对价的数额的等额的证明,作为享有债权的权限,其次才是在网络流通中,对于在线服务的支付能力的体现;由此可见Q币的中介性质,并不是实际交易中的客体和对象。

    综上,笔者认为,Q币的法律属性就是合同债权关系的凭证;在具体交易中以拟制物的形态出现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代表。

    (三)更广泛的想法

    对于范畴更为广大的“网络虚拟财产”,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反映用户与网络运营商或服务商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是“无形”的存在,其电子数据的记录不过是其物质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而正由于其“无形”而又在网络世界里以虚拟的“物”的形象出现,因此在观念上的认识和法律中的本质并不相契合,往往造成对其法律属性产生误读。“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2]其实互联网本质上也是一系列服务总体、有机的集合,电脑、网络和服务器等乃是其物化的载体形式。网络服务商通过提供各种服务获取利润,而用户也通过享受服务获得各种需要的满足。在网络世界中更广泛存在的是以服务合同为主的债权关系。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视为一种拟制物,作为证明债权关系的凭证,具体反映合同的效力和权限。

    五、有关Q币之债

    1,移转 债的移转即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统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转移是用户依个人的意思和需要对个人债权的处分。债的移转包括债务的承担和债权的让与Q币的根本功能最终还是向腾讯要求服务合同的实现,因而债务的承担在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在实践中,则是债权的让与出现得比较频繁。债权让与是指不变更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在Q币的二级市场,也就是用户与用户之间,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网络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异常活跃。在交易中,实际转移的是Q币用户对于腾讯的债权;Q币作为债权的凭证,以账户的增减和其拥有的财物的变动来表现债权转移的内容。腾讯通过用户Q币账户的变动知悉债权关系的变化。

    2,变更债的内容发生的变化为债的变更。原先之债的内容一经变更,则原先之债视为消灭,新的债形成。在Q币的使用中,腾讯公司推出新的业务,还不能视为原先之债已经变更,因为此时用户未作出接受新业务的意思表示,原先的债权债务并没有发生变更,惟其用户凭Q币要求以新的业务服务作为债权的实现,才可视为原先之债已变更为新债。至于旧有某项业务的停止,由于其他业务仍然在服务中,则可视为原合同义务的部分履行不能,合同的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力。

    3,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谓之债的消灭。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当事人意思、债的目的、法律规定。债的消灭,可致债权债务不复存在,同时使债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从Q币的债权关系来看,分为两方面考虑:一是用户方面,用户可自动抛弃要求服务给付的债权,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二是服务商方面,服务商可由于债务的清偿、履行不能等原因使债权关系消灭。

    4,义务与相关责任对于用户来说,义务主要是支付作为取得合同债权的费用,遵守服务商的相关使用服务的规定;而对于债务人一方的服务商来说,则是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进行秩序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质量。用户更改他人的信息记录以获取他人的Q币、进行网络赌博等等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章以及网络管理规定,要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服务商没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用户信息丢失使用户主张不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非法获得Q币、破坏网络服务导致债权债务不能实现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各项,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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