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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网】朱晓峰副教授:民法典对于未来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发布时间:2020/08/09

    原题:民法行,市场兴 民法典吹响重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号角

    来源:新闻网

    http://www.jingji.com.cn/shtml/other/jjgd/126292.html

    2020年7月1日,我院朱晓峰副教授接受了《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采访,就《民法典》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作用与意义等问题系统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重点:完善产权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

    朱晓峰副教授表示,从经济法层面来讲,民法典主要从产权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两个方面作出了完善。产权制度主要体现在物权编相应规则的完善上,主要包括:

    第一,将平等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财产权,实质性改善营商环境。民法典第4条明确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物权编第206条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第207条要求“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朱晓峰副教授认为,这表明民法典强调了对各类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基本立场,确立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另外,民法典第268条还允许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也凸显了对不同性质所有权发展权利的平等保护。民法典物权编的这些规定为营商环境的优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在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中落实“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在刚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专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明确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写进了民法典。最重要的是,民法典第339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删去了“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在朱晓峰副教授看来,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要求。

    第三,居住权制度的创设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多样化提供了更多制度支持。在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之前的法律实践中,关于居住权纠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集中表现为,第一,长期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的人因所有权人死亡而失去继续居住在原来居所的权利;第二,房屋所有权人除房屋之外没有充足的养老资金,往往为了筹措养老所需的资金而陷入以房养老的陷阱;第三,国家保障房主要有租、卖这两种形式,往往照顾不到真正存在住房需求的人。民法典此次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有助于保障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的人,在所有权人死亡后继续居住在原来居所的权利,使房屋所有权人避免陷入以房养老的陷阱,丰富国家保障房制度的内涵等,从而保障具有切实住房需求群体的利益。

    第四,为了促进财产在市场经济中交换价值的充分发挥而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较大修订。主要包括:

    其一,明确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功能。如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就将合同编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所有权保留合同等与担保物权联系起来。

    其二,废除了之前物权法规定流质条款无效的作法。如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简化了动产质权优先受偿的程序。

    其三,进一步完善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受偿规则。如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删除了之前物权法第199条第1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中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表述,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生活的现状,使法律规定更具科学性。

    市场交易规则主要体现在合同编相应规则的完善上,主要包括:

    第一,在合同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合同规则的体系结构。合同编一改合同法总分结构体系而采用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分结构,为适应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要求将合同法部分内容纳入总则编,使合同编的体系结构更为科学。

    第二,在既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了合同规则的内容。例如,将原来司法解释中的预约合同规则以及情势变更规则等明确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第495条、第533条等,填补了立法空白,使合同编的内容更为充实。

    第三,及时回应实践发展对于民事立法提出的要求,将实践发展中产生的现,将实践发展中产生的现实需求上升为制定法规则。例如,将合同法规定的15种典型合同予以扩充,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 “在民法典的规范视野内,未来的经济发展是民法典追求的目的的实践过程,该实践过程最终会助益民法典目的的实现。”

    民法典为经济高效发展提供保障

    朱晓峰副教授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民法典对于未来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第一,为经济发展所需的财产基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民法典是权利法,此次民法典编纂强调对各类产权的平等保护,并且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也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各类财产的法治理念,这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未来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

    第二,为高效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撑。高效率的经济发展以科学透明、统一便捷、易于操作的市场交易规则为前提,此次民法典编纂在全面整理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对不合理的规则予以舍弃,对不完整的规则予以完善,对比较法上先进的规则予以借鉴,对实践经验中成熟的规则予以总结,对以往合理的规则予以继承,整体上实现了对市场交易规则的科学化、体系化处理,这就为未来我国经济的高效发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支撑。

    第三,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即人民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朱晓峰副教授表示,此次民法典编纂,不管是大的体例创新如人格权独立成编,还是小的制度上的改进,如物权编新设居住权、落实三权分置改革,合同编新增情势变更制度、保理合同制度、物业服务合同制度、合伙合同制度以及引入准合同制度,人格权编强调生命尊严,加强对器官移植、基因编辑的规范管理,禁止性骚扰,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婚姻家庭编引入离婚冷静期,强调处理抚养纠纷时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保护,继承编进一步丰富遗嘱的可选形式,侵权责任编强调高空抛物的规范处理等,实际上都是以人民利益的实现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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