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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系列学术讲座第三讲“法律权利”举行

    发布时间:2016/11/25

    2016年11月22日-24日,我院邀请中央党校一级教授张恒山来校,为同学们举行三场系列学术讲座。24日晚,以“法律权利”为主题的第三场讲座在沙河校区图书馆负一层报告厅举行。本次系列讲座由法学院主办,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

    本场讲座由副院长王克玉教授主持,院长助理于文豪副教授参加并作总结发言,本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等共百余人参加本场讲座。


    本场讲座的主题为“法律权利”。该讲分为六个版块,分别讲述了“法律权利的概念”、“权利本位与权力作用的区别”“权利与行为的区别”“权利的抽象与具体之区别”、“权利与利益的区别”以及“权利与个人意志的区别”。张教授表示法律权利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并分别举例说明了法律权利的九种解说。

    张恒山教授讲解了六种与权利相联系的行为,分别是对己行为、对物行为、对人行为、令他行为、处置利益行为以及保持既有状态的意志行为。他指出,行为和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牵扯到利益,并举例阐述了权利与意志的关系,阐述了行为自由来源于意志自由的观点。

    张恒山教授就生命和生命权、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做了详细的讲解。他分别举出了丧失生命权而有生命和有生命而没有生命权两种情况的事例,形象地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生命权由社会决定这一观点。接着,张教授区分了财产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说明了财产所有权是由社会认定的,只要在社会规则之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所获得的,都具有财产所有权。

    本次系列讲座是法学院在教学方式上的改革与新的尝试。第一讲的主题是“法律规则”。张教授阐述了人的行为控制与规则、法律规则的关系。他认为,人的行为之所以需要控制,是因为恶性、自利心的存在以及满足人们利益要求的资源条件的匮乏,人的行为控制的基础是产生权威和制定规则。张恒山分析了习惯规则、道德规则和宗教规则,他认为,习惯规则产生的心理根源是守旧心理;他通过论述道德心理中的“怜悯、爱心、慈悲、悔过”心理,提出道德规则的四个层次,即禁止损他、倡导利他、劝导自尊和引导自善;他认为,宗教规则是最有效、成本最低、对人控制力最高的一种规则。随后,张恒山从义务、权利形成规定和制裁规定两方面对法律规则进行论述,并重点阐述了义务形成规定与权利形成规定的同一性,以及禁为性义务规定与必为性义务规定的同一性。

    第二讲的主题是“法律义务”。张教授首先阐明了“法律义务”。他认为一般“义务”的概念,即不涉及法律概念,仅以道德规范的义务。张教授通过举例指出,义务不是行为,义务是行为的“应当性”。张教授详列了“应当”的八种含义并表示,“义务”源于“应当”的自我内省要求意义。张教授还对法律义务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并简单概括为:法律义务是指主体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则的指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应当性。他还列举了八条法律义务的要点,将法律义务分类为六种,简述了三种特定分类的法律义务。

    虽然已年逾花甲,但张教授身形矫健,精神矍铄。讲座中,张教授紧贴大学生的思想实际,用至诚至真的情感感染着大家,深入浅出的言语引导着大家,形象生动的事例启发着大家,大家都被张教授的学术泰斗的风采所震撼。每场讲座结束后,张教授都留下了充足的时间为同学们答疑解惑,同学们均感到受益匪浅。

    讲座结束后,张教授与到场的所有师生亲切合影,本次系列学术讲座至此圆满落幕。

    本次系列学术讲座是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新尝试。今后,学院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家来校,为同学们提供高质量的学习资源。

    (文/谭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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