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构成
法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8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尹飞(院长)
委员:吴韬、徐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郭华、曾筱清、陈华彬、王克玉、李伟、繆因知、郭维真、于文豪、赵真(研究生导师)、蒙广平、范颖(研究生管理人员)、曹影(研究生代表)
二、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1、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6、2017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2016、2017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定向和专项计划定向在职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2、申请条件
详见《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107号,附件1)中“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本办法详见《研究生手册》,也可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规章制度”栏“奖助工作”条目内下载查看。
三、奖励标准和名额
1、奖励标准
详见校发[2015]107号文件“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
2、名额
结合学校下发的总体名额,学院2018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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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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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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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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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学金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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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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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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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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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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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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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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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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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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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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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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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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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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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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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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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
|
11
|
18
|
29
|
硕士
|
2016
|
法硕(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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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9
|
47
|
|
2017
|
法硕(法学)
|
12
|
20
|
32
|
硕士
|
2017
|
法学研
|
11
|
19
|
30
|
硕士
|
2017
|
法硕(非法学)
|
28
|
47
|
75
|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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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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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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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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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选指标体系
详见附件。
五、工作安排
1、评审实施细则公示
(1)学院公示
时间:9月18日-20日
方式:学院网站
对本细则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反映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电子邮箱:cufemgp@163.com
(2)学校公示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的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向全校研究生公示。
2、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如实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于9月25日前提交至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813办公室蒙广平老师。
申请表内涉及的所有成果均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提交。所有成果取得时间须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不在此时间范围内的成果不可作为评审材料。
3、评审、审定及结果公示
(1)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10月 9 日- 11日
公示方式:学院网站
(2)学校审定及公示
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公示方式:学校OA系统、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
(3)申诉流程
对学院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复核和调查情况予以裁决为最终回复。
学院评审委员会电子邮箱:cufelawygb@163.com
学校领导小组联系方式以学校公示通知为准。
附件:
评选指标体系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并按时交纳学费。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定时间段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括因国家和北京市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五)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评定时间段内有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有关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学院有关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对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复核和调查情况予以裁决为最终回复。
第六条 对已获奖的研究生,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以及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考虑;获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并按时结项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在学习成绩、学术研究、社会工作和实习实践以及法律硕士实践必修课程成绩的表现,按照本细则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20%,学术研究占比60%,社会工作占比10%,实习实践占比10%。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30%,学术研究占比60%,社会工作占比5%,实习实践占比5%。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35%,学术研究占比30%,社会工作占比5%,实习实践占比20%,实践必修课程成绩占比10%。
第九条 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前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4.5)。
第十条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提出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其中,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占比20%,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占比10%。
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分/100)+10分。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分/100)+0分。
第十一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提出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其中,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占比20%,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占比15%。
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分/100)+15分。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分/100)+0分。
第十二条 学校系统未统计学分绩点的,课程成绩基数按照(前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分/100)计算。
第十三条 学术研究的观测点为参评者的学术研究成果。
在A 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的,每篇(部)计30分;在B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的,每篇计20分;在其他类期刊或者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的法学论文,或出版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的,每篇(部)计5分。
多人合著的,第一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50%计分,其他顺序作者均按该成果总分数的30%计分。但合著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100%计分,其他作者不予计分;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合著论文,第二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100%计分。
在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分标准视同A 类期刊发表的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
提交的科研成果发表刊物列入学院黑名单的,将视情况扣5到10分。情节恶劣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我院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作为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请。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在校、院两级党、团、学组织的任职及志愿服务情况。
担任学院其他社团负责人职务的,由学院评定小组根据参评者任职情况负责计分。
参评者在履职过程中消极履职、有重大工作失误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应当降低计分标准或者不予计分。
第十六条 实习实践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参与学院组织的校外实习实践、获得学院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奖学金及参加重要学科竞赛的情况。
实习实践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参与学院组织的校外实习实践、参加重要学科竞赛的情况,根据实习表现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价。
上一学年正式注册参加学院组织的重要模拟法庭(仲裁庭)比赛的,或参加学校举办的或学院组织的其他重要学科竞赛的,计2分;获一等奖的,每人计5分;获二等奖的,每人计3分;获三等奖的,每人计2分;获单项奖的,每人计3分。
前述比赛的范围及分数,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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