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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24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制度经2009年9月19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09-10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二次院务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明确学院学术委员会职权,规范学术委员会运作,合理界分学院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成员的产生】

    法学院专任教师,一经评定为正高级职称,并受聘正高级教学科研岗的,即自动成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聘请校外著名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组织机构】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还可另设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民主推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在主任无法正常工作时,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秘书由主任在院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中遴选,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职权】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院学科发展的方向、学科建设的重点;

    (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引进的学科、方向;

    (三)确定申报高级职称人选的推荐顺序,决定授予教学科研人员中级职称;

    (四)根据学校规定,向学校建议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是否聘用及其受聘岗位;

    (五)确定向学校推荐的高层次人才人选;

    (六)评议经全体教学科研人员推选的拟接收应届博士生、博士后人选,从中择优推荐给院务会;

    (七)决定院设(院管)研究所的设立、撤销;指导、监督院设(院管)研究所的工作;

    (八)确定院设(院管)研究所、学科申报学校、省部级及国家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学科的推荐顺序;

    (九)决定院内学术科研领域各项评奖评优人选;

    (十)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科研激励办法》的规定,确定各项课题、获奖、专著、论文的具体奖励标准;

    (十一)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科研激励办法》的规定,决定院设课题的受托人选及额度;

    (十二)确定向学校推荐的学术科研领域各项评奖评优、课题申报人选及顺序;

    (十三)监督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落实,根据院务会的提请,判断院内教学科研人员、学生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学术规范;

    (十四)在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根据答辩委员会或者学院相关主管人员的申请,就相关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应有的学术水平作出判断,并提交院学位委员会;

    (十五)决定其他学院学术科研领域重大事项。

    第五条【工作方式】

    根据第四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召开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事项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分别征求意见的方式决定相关事项。

    第六条【议题的提出】

    会议召开之前,秘书应当及时将相关议题通报给各委员。各委员拟在会上提出的议题,应当提前汇总到秘书处;经主任核定后,由秘书再行通知各委员。

    第七条【决议的形成】

    在决定相关事项前,学术委员会应当进行充分的民主评议。

    能够取得一致意见的,按照评议结果做出决定;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作出决议,但第四条第五项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第八条【忠实义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守师德、遵守学术规范、关心学院事务、关注学术前沿,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或者学科骨干作用。

    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应当忠实于学校和学院利益。在评议和表决中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九条【保密义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秘书及其他应邀列席的人员就其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事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除统一公告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条【违反义务的后果】

    学术委员会委员违反前述义务,后果严重的,经其余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免除其委员职务,并依法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记录与公告】

    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当客观、真实地做好会议记录尤其是不同意见,并归档保存。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及时向学院教职工通报并将相关内容通过学院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备案与通报】

    学院教学科学人员参与校外课题竞标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事项报学院科研主管人员处备案,其应当及时通报各位委员。

    第十三条【执行】

    学术委员会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作出决定后,院务会、相关主管人员或者其他教学科研、行政人员应当按照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拖延。

    第十四条【生效】

    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一致同意,并经院务会审查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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