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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兴趣小组”开展第7次活动

    发布时间:2016/12/28

    2016年12月23日下午,《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第二兴趣小组在西区教学楼102开展本小组第三次讨论活动,这是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兴趣小组第6期活动。如前两次活动一样,小组成员提前将要讨论的文章打印出来,人手一份。本次讨论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对小组成员吕特撰写的“经济法的公益诉讼综述”、张龄方撰写的“经济法的公共执法综述”进行讨论点评,指出综述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其二是对已经完成的“经济法的公益诉讼综述”、“经济法的公共执法综述”两篇综文章的语言、格式、标点符号等进行校对修正。

    通过前期在做课堂报告中整理的资料和老师同学们的提问及建议,张龄方同学在课堂报告的基础上撰写《经济法的公共执法综述》一文,梳理了经济法公共执法中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法官制度,行政和解制度,并对在公共执法中引入私人执法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吕特同学在课堂报告的基础上撰写了《经济法的公益诉讼综述》,总结了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剖析了四种具体类型的公益诉讼制度——公民诉讼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团体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探讨了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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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一豪同学认为,关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应仅限于理论上的分析。检察机关固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性程度、人力、物力等各方面均无法与环境保护部门相比。但是,当今,各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例不胜枚举。这就引发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为何环境保护部门虽然有专业知识,但是其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往往不作为,因此迫使检察机关不得不承担起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任。

    吕特同学认为,由于中美方司法体制差异巨大,部分学者所主张引入的“官告民”制度,在美国的语境下实质为附设在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法官制度。在我国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不现实是指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太可能弃其行政执法权不用,而采用起诉的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无必要是指引入“官告民”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强裁判的中立性,而我国完全可以在现行行政程序中通过听证、审裁分离等一系列方式来实现中立性的目的,并且我国部分行政机关如证监会等也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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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叶同学提到,经济法是保护公共经济利益的实体法,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特殊程序法,二者具有制度价值上的契合性。经济公益诉讼属于经济领域公益诉讼,并且是我国最迫切需要开展的公益诉讼类型,它既糅合了学界所主张的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也包含了证券欺诈等“准公益诉讼”类型。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时,要充分认识到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审理到执行的各个阶段的特殊性及其与传统诉讼方式的不兼容性,这也是我国经济公益诉讼虽已付诸实践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的原因所在。

    杜明鸣同学在交流活动感受时说,通过这三次讨论活动,自己在论文形式和内容等很多方面得到了锻炼和提升,包括论文的格式、引注的标准,行文的逻辑以及学者的观点等。这些知识和能力的获得若单纯凭借自学是不可能实现的,也只有通过这样的小组讨论活动,借助成员间彼此指出缺点与不足,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方式才有可能达成。因此,她很感激这种形式的学习活动给自己带来的诸多帮助,也会在接下来学习过程中继续和伙伴一起交流探讨,共同提高。

    张龄方同学认为小组讨论是一个平台,也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每个人在文章撰写中都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作者本人往往是很难发现的。同时每个人又都有自己的写作亮点,值得学习和借鉴。通过小组之间的活动,大家互相帮忙审议,校对,取长补短,“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彼此互动,既增进了大家的友谊,又进行了头脑风暴式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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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文章校对方面,通过前两次活动的开展,本次两位同学文中错别字的出现频率已大幅降低,格式也稍规范一些,但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当文章中引用表格时,标题要居中;引用外国文章时,要加作者国籍;行文中有些句子不通顺,应注意主谓宾等语法问题;等等。

    期末将至,该课程即告结束。感谢邢会强教授优质课程建设“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项目对小组活动的资助。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与探讨以及小组之间的互动交流,大家感到收获颇丰,语言表达能力和论文写作能力得到了一定提高。也明白了在未来自己写作的过程中,应在作品完成之后打印出纸质版的文档进行校对,不仅要注重文章的内容,还要做到格式规范,书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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