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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会强教授出席证监会科创板配套制度规则座谈会 提出7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9/02/15

    2019年2月14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应邀出席由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办的科创板配套制度规则座谈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实施注册制提出几点建议。

    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证券法专家,以及若干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证券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邢会强教授的建议如下:

    1 交易所的审核,性质上是自律管理措施,是防范和减少投资者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交易所的审核也不能保证信息完全没有虚假。

    2 交易所和证监会之间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而是被监管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要长远考虑到这一点,万一交易所改制上市、控股股东变成了财政部或汇金公司了呢?要从监管的角度设计相关制度。换言之,证监会是可以对交易所进行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而不宜笼统地用“相关责任”含混带过。同时,也没有必要建立所谓的“发行条件审核标准请示”制度,对于争议问题,交易所应该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和理由。

    3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要义是证监会不做出任何明示的或暗示的保证,因此,证监会对某一只股票的注册不要下发任何文件。最好让交易所审核通过的文件以及审核意见、审核报告都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此过程中,证监会可以提出异议,使注册不生效。20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注册文件自动生效。提出异议的,要有法定的理由和依据,不要重蹈在奥赛康事件时的做法。证监会的干预要符合法定原则。证监会提出异议后,交易所可以补充审核,审核完毕后再向证监会注册。

    4 交易所的审核如何防范投资者的风险?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过提问-反馈程序,刨根究底地问出来。这些提问和回答也应予公开,以便投资者进行判断。

    5 交易所有没有必要设立上市委员会?国外多无这类制度,但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打招呼一定少不了。科层制下的审核人员难以抵御上级的说情和暗示。

    一方面可以学习法院的做法,让审核人员员额化、透明化,增强其专业性、独立性,可以考虑招聘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有不少于5年实际业务经验的人为审核员,审核人员的审核报告要签名、要公开。

    另一方面,还是有必要设立上市委员会的,但要借鉴和吸取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经验和教训:

    (1)每只股票的审核,人员不能是5人,也不能是7人,最好能达到11人,至少也应该有9人。人数多,增加了被收买的难度。9人或11人的会议,讨论的效果才好。

    (2)具有利益冲突的人士不能成为委员。中介机构的人员是不宜成为委员的。他们尽管有经验,但成为委员后,他们一边在审核,一边在拉业务(当然是通过其他合作伙伴的名义),这既是对非委员中介从业者的不公平,也是一种腐败现象。谁可以成为委员呢?交易所的人员可以,机构投资者的人员可以。当然,要建立回避制度。

    6 持续督导时间不宜一律3年,大市值(例如100亿或60亿元以上)可以3年,小市值股票最好终身督导。

    7 投资者适当性门槛的设置还可以多元化,除了单纯的财务条件外,还可以增加专业技能、职业资格、从业经验等替代性条件。对此,详见本人发表在《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的论文《新三板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及相关制度改革》。

    链接:邢会强:新三板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及相关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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